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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反垄断实践及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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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瑞士物价较邻国平均高出三分之一,究其主因之一皆为卡特尔制度等禁止竞争行为的长期存在制约了瑞士经济活力。2004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的敦促下,瑞士终于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的修正案。与此同时,《国内市场法》的修订工作也正在进行,各州的地区垄断有望进一步打破;竞争法执法机构瑞士竞争委员会的职能也进行了调整。这些变化都为更有效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瑞士经济领域的有效竞争,带来了机遇和可能。

    瑞士虽为弹丸之国,但其经济实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这并非出自偶然。相信瑞士在反垄断、抵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实践对我国制订相关政策亦有参考价值,并能起到借鉴作用,为我所用。

 

一、垄断行为在瑞士的现状

瑞士虽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但实行自由经济的时间并非久远。受制于国土面积狭小,市场胃纳有限,从保护某些事关国计民生行业及袒护工商界利益目的出发,过去很长时期内瑞士的诸项传统立法不够完善,松绑幅度不够,造成某些行业保护主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缺乏自由公平竞争。而卡特尔制度滥用在瑞士经济生活中尤为明显。

垄断即卡特尔和其它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瑞士较为突出的垄断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控制。即国家对某些国计民生部门实行独占。如瑞士的铁路运输、广播电视、邮政、电力等基础服务行业传统上都长期被国家控制。虽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瑞士电信通讯、广播电视、铁路运输等领域均有不同程度市场开放,然远未达到完全开放的境地。以电信市场为例,尽管自90年代末开始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争,但由于某些移动通讯业务(如窄带线路与技术)一直为瑞士电信局SWISSCOM独占,故其市场占有率仍高达66.7%,远在其同业竞争对手之上。瑞士电信局SWISSCOM仍居垄断地位。

二是地方垄断。各州、市镇之间相互设置行政壁垒,对包括商业、生产、教育、就业等造成独占。瑞士是由26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虽名义上各州须统服于联邦宪法之下,但实际上,各州地方当局均拥有本州的法律及行政自治管辖权,形成国中之国。各州的各项政策包括司法、财政、经济、劳工等各不相干,各自为政。各州乃至市、镇之间都在经济、就业等政策上设置重重地方保护关卡。形成具有瑞士特色的州、市、镇三级地方垄断“山头主义”。

三是卡特尔。即一些同类产品厂商为谋求利益而在诸如产量、价格和市场等方面相互达成横向限制竞争共同协议的企业联盟。在2002年前,瑞士传统强势行业钟表业长期实行“统一利润幅度”体制。即通过钟表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行业卡特尔签订钟表“统一利润幅度”协议,造成钟表市场价格垄断。以此长期占据瑞士本土钟表市场主要份额。目前这种价格垄断由于被瑞士竞争委员会认定有违于瑞士的《反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而被废止。

滥用垄断的例子同样还出现在瑞士电子商务领域,部分大型企业通过达成网上“君子协定”和价格卡特尔,寻求统一价格。有些企业还通过联合等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立行业“卡特尔”或直接谋求垄断地位,拒未来竞争者于门外。另有些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通过联合建立行业标准,设置“高门槛”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

瑞士四大学术研究机构之一的INFRAS研究机构在2003年提交的一份有关瑞士物价居高不下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瑞士平均物价较邻近欧洲国家高出三分之一的主要原因中有近二分之一的原因是由于在垄断制度下缺乏竞争造成的。

二、瑞士的反垄断立法

直到1995年,瑞士还是全球工业发达国家中唯一仍允许卡特尔制度存在的国家。此前,瑞士并无专门法令规范和禁止企业联合垄断性商业行为。

为确保竞争的自由运转,有效管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约束行业垄断,摆脱长达6年之久的经济不景气状况,谋求提升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消除各州、市镇之间对于进入其所辖地区所设置的种种障碍,瑞士联邦政府于1995年10月6日颁布,并自199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反限制竞争法》(也称《卡特尔法》,即La Loi sur les Cartels)、《国内市场法》以及《联邦排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法》等三部反垄断法。

《反限制竞争法》是瑞士首部反垄断法。这部法律中制订了许多对有损经济的卡特尔和其它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约束的新措施。《国内市场法》的公布实施也为打破各州、市镇的地方保护主义,打通国内市场,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然而,上述法律实施近10年,却一直见效不大。政府对被垄断的邮电、通讯以及交通等行业的保护依然如旧;卡特尔制度滥用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垄断行为依然普遍存在;各州、市镇仍就互为封闭市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原有立法存在缺陷。例如《反限制竞争法》中规定,对企业利用市场主导地位,采用非法达成价格协议来限制自由竞争的初犯行为不予追究,只会受到警告,只有重犯才遭处罚,但处罚须经反复多次诉讼后才予实施;此外,该法中也没有对违法行为给予直接制裁的惩罚性条款。该法显然缺乏制约非法达成价格协议的有效手段。在此情况下,卡特尔制度被组织得越来越严密,私下协议很难曝光,与之斗争难度加大。

《国内市场法》也因联邦最高法院的释法角度导致该法就范于大联邦统合主义。导致该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国内市场法》所设置的“投诉权机制”功能有限,完全未能发挥督促落实该法的预期效果。

近年来,有鉴于联邦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瑞士经济十年止步不前的主要原因尽在于改革不力,立法不尽合理,市场开放不够,但在更大程度上迫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OECD)敦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联合垄断行为,鼓励自由公平竞争的压力,2003年夏,瑞士联邦议会终于通过了对《反限制竞争法》的修正案, 2004年4月1日,联邦政府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可以说,瑞士对《反限制竞争法》做出修订实属无奈之举。

新法旨在通过增加对违背公平竞争行为予以制裁的惩罚性措施,以达到改善公平贸易环境的目的。新法条款中增加了一些已在其它国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抵制卡特尔的有效手段。如对新法第五款第3-4条和第七款第1条中所列特别有害的违反《反限制竞争发》行为,今后将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即:首犯即惩。遵照经合组织(OECD)的建议,今后瑞士竞争委员会有权对首犯行为直接给予罚款处罚。新法第四十九款中还规定,对首犯的罚款最多将达到其最近三年在瑞士境内业务营业额的10%。

作为一部全新的反垄断法令,经修改后的《反限制竞争法》创立了重点旨在强化法律预防效力的不同手段。这些新手段主要包括:直接制裁、从轻处罚计划、通告程序。新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商与大代理商或批发商之间不得纵向商定商品销售价格。

二、各生产商之间不得有横向私下议定价格行为。

三、鼓励涉嫌违法企业积极与政府合作,如能主动检举揭发不法行为,政府可免除其巨额罚金。

为降低企业被直接罚款的危险,新法中规定了三条原则1.事先通知程序,2.可有12个月的宽限期,3. 从轻处罚计划。新的《反限制竞争法》将会在以下两方面收效更加明显,一是与罚款威胁相关的预防效力,即事前通知程序;二是从轻处罚计划,即鼓励企业通过检举自己参与其中的卡特尔行为,以达到免除全部或部分罚金的目的。有被同谋举报的危险将会首先打消那些本想组成卡特尔的企业的念头。

修改《反限制竞争法》的目的在于,在进一步打击违法企业行为的同时,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条件。从健康竞争中获益的首先是消费者。只有价格降低了,才意味着卡特尔(即厂商之间价格协议的同义词)现象的被消除。

经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的实施有望扫除国内市场各种不正当保护,回归市场自由竞争原则,有利于降低过高的物价,进而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朝彻底打破某些行业独占与垄断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为减少直至取消各州、市镇行政当局对进入其辖区市场所设种种限制,促进在全国范围内的职业自由流动和贸易便利,加强瑞士经济竞争力,瑞士政府在批准实施《反限制竞争法》的同时,也展开了对《国内市场法》(La loi sur le marché intérieur,简称LMI)的修订工作。2004年11月24日,联邦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有关修改《国内市场法》(简称LMI)的计划报告。

经修改的《国内市场法》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从大的发面,通过排除各州、市镇间互设的阻止进入市场障碍,达到改善市场功能的目的。扩大商家进入市场自由度,使目前设限较多的体制转向市场自由开放;第二,从个体上,简化各州不同体制下对各类文凭或从业资格证书的相互承认手续,认可标准更趋统一,进而在全国通用。在力避瑞士-欧盟《人员自由流动协定》生效后瑞士公民利益受损的前提下,加强从业的自由化。修正案还建议,《人员自由流动协议》中所涉相关职业的资格证书的相互承认问题将来应依照目前欧盟所采用模式予以解决;第三,从体制层面,应加强瑞士竞争委员会的监督功能。根据现行《国内市场法》,瑞士竞争委员会只有向各州、市镇当局提出非强制性执行建议的权利。今后瑞士竞争委员会可行使救济权,对被认定有悖法律的地方行政决定可以提出质疑。其他调整的内容包括明确《国内市场法》(LMI)的应用范围;应该采用招标方式将各州或市镇的垄断经营转为向个人和一种新型行政互助方式开放。凡于瑞士境内就职就业或从事生产销售的业者,均有权在瑞士境内任何一地自由提供其产品、劳动和服务,以达到国内市场全面自由开放的目的。目前瑞士新的《国内市场法》正在积极制订中。

三、瑞士反垄断执行机构

瑞士在1996年颁布实施《反限制竞争法》以及其它几部反不公平竞争法的同时,也成立了全新的瑞士联邦竞争委员会(Commission de la concurrence,以下简称COMCO)负责对上述数部法律的执行。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委员会。

COMCO的任务是,接受企业投诉,也有权对瑞士市场上发生的“阻碍竞争”行为主动进行调查。根据其秘书处的提案进行案件评估和做出裁决。除《反限制竞争法》中另有条款,COMCO的活动尽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进行。一旦发生通过卡特尔协议,滥用支配地位或企业集中等非法手段对合法竞争进行限制的事件,COMCO可对限制竞争的始作俑者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不服裁决可在竞争救济委员会上进行对质, 竞争救济委员会所作裁决也可以通过行政法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除了裁决权,COMCO还有向政府提供建议,表达立场,就竞争范畴的原则性问题发表意见等义务。

COMCO的组织形式:作为瑞士竞争法主管机构,COMCO有委员14名,由联邦委员会任命, 其中三人组成主席团,主席一名为专任,副主席两名为半专任,其他委员则全为兼任。根据《反限制竞争法》规定,COMCO委员组****选半数以上须为独立专家(通常为大学法学或经济学教授)。其余席位由各大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分享。这种构成能确保,一、在挑选委员时侧重专业和技术能力;二、指派有足够魄力的人士,以使做出的裁决更正确、更合法。

COMCO将业务按行业分类,下设工业和生产、服务业、基础设施业等三个分庭。主席团的三名主席分别兼任三个分庭主任。COMCO和三个分庭的权限划分根据COMCO的内部规则加以确定。为确保案件诉讼程序进展快速顺利,分庭被授予了相当大的权限。三个分庭可以独立做出裁决。瑞士COMCO建制情况如下:

    士   竞   争   委   员   会   

             主席团

主席一名     副主席二名

下设三个分庭

工业与生产上诉庭

服务业上诉庭

基础设施上诉庭

主任1名由副主席兼任

主任1名由副主席兼任

主任1名由主席兼任

委员、候补委员各4人

委员、候补委员各4人

委员、候补委员各4人

业务范围

-建筑

-消费品和投资性商品

-机械和冶金工业

-化工

业务范围

-医疗市场

-银行

-保险

-自由职业

-手工业

-体育

业务范围

-电讯

-媒体、广告

-能源

-交通基础设施

-酒店及旅游

-环保与废料处理

-邮政

-农业

瑞士竞争委员会建制中有一个雇用了50多名法学、经济学专家的,阵容相当强大的秘书处,作为对其工作的支持。秘书处以独立方式负责准备委员会的案件、主持调查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只要得到主席团一位成员的同意,秘书处可依检举或主动展开调查。在调查与裁决上,秘书处负责前者,委员会负责后者。这种明确的分工可以使对案件的处理得以快速高效地完成。

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秘书处还在约束垄断行为方面起着预防性的参谋作用。另一方面,秘书处还要积极关注市场变化,收集国际上相关的竞争政策。在日常工作中,秘书处与当事人、第三方以及行政当局面对面直接进行交涉。

对应委员会的建制,秘书处也下设工业与生产、基础设施和服务业等三个部门。另设人力资源与物流处承担行政及技术性任务。秘书处管理层设一正三副,并由人力资源和物流处处长协助开展工作。管理层负责确定工作目标和重心,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秘书处各处的业务分工如下:

-工业与生产处:主管消费品和投资性商品的工业、手工业生产及其贸易。同类产品范围可扩展至从农业和林业到食品工业,乃至冶金、机械和化学工业领域。这些领域在瑞士基本都为私人所占有,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极大管制。建筑业也面临同样情况,在联邦、州及市镇开放投标后,建筑业必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环境。

-服务业处:就银行、保险、医疗服务、自由职业、广告以及其它服务业领域是否存在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同时管辖的业务还涉及教育培训、文化市场、体育甚至房屋出租业。

在保险和银行业中,传统卡特尔协议早已被废止,当今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集中和滥用支配地位。

-基础设施处:其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开发,涵盖以下6个方面:1.电信、2.邮政、3.交通运输、4.能源、5. 环保与废料处理相关问题、6.旅游及酒店业。上述行业具管制严格、相关企业为国家所有或至少国家在其中拥有特殊利益的共同特征。

基础设施市场正朝着解除管制、走向市场开放的方向努力;电信市场的开放已有了特定的法律基础;目前工作重点是致力于能源、运输(电力市场和铁路运输等)等领域的进一步开放。该处还负责审查媒体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瑞士竞争执法部门的委员会建制,其优点在于能够吸收多方专业人士,可使执法在判断上较为周全且能掌握市场动脉。由于这种委员会更类似司法机关,所以所作裁决较容易被接受。但其最大特点还是在于,一是强调独立性,二是强调法律和经济学专业知识。而且被赋予了审查广义限制竞争行为的功能。

    瑞士虽为弹丸之国,但其经济实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这并非出自偶然。相信瑞士在反垄断、抵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实践对我国制订相关政策亦有参考价值,并能起到借鉴作用,为我所用。(陈庆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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