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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然人移动”相关法规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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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税贸易总协定”(GATS)定义,所谓“自然人移动”是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之一,系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这种形式一般与第三种形式“商业存在”相联系而存在,有时也会单独存在。即入境的自然人可能是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雇员形式出现,也可能是以个人身份的服务提供者的形式出现。德国作为发达的非移民国家,在“自然人移动”方面既有诸多相关法规,也有不少政策措施。本文详就德国“自然人移动”相关情况作全面介绍。

 

  德国对自然人移动的具体规定

德国作为发达国家,同时又是非移民国家,在“自然人移动”立法、管理等诸方面有发达国家的普遍性,也有其作为非移民国家的独特性。

  德国“自然人移动”法律法规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健全,涉及到“自然人移动”的法律和法规也非常完善。其中相关者主要有《外国人法》(Auslaendergesetz)、《就业条例》(Beschaeftigungsverordnung)、《移民法》(Zuwanderungsgesetz)、《居留法》(Aufenthaltsgesetz)、《社会法典》(Sozialgesetzbuch)以及《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还有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同时还有诸多行业管理条例被用来作为抵御外劳进入德国的规制壁垒,如《建筑业管理条例》等不一而足。

 上述相关法律对外国人(注)来德居留、从业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又将外国人分为三六九等,比如欧盟成员国公民、非欧盟成员国欧洲人、其他第三国公民,他们在“自然人移动”政策方面享受不同待遇,这将在后文中详述)。诸如:《居留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来德必须申请签证,第7条规定其必须获得居留许可;《就业条例》对外国人入境就业,哪些人需要申请工作许可,哪些人无需工作许可等都有具体规定;新《移民法》对外籍人士入德居留种类、外劳劳动许可、外国人从事自雇职业等作出了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在后文中还会提及)。

  德国“自然人移动”管理措施

    1. 时代背景

德国对“自然人移动”的管理,随时代背景变化执行不同的政策。德国是两次世界大战发起国,尤其是二战之后国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需要大量引进外劳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经济,所以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德国出现“客籍工人”潮,数以百万计来自土耳其、意大利等国的客籍工人涌入德国。到了70年代,移民问题一直困扰德国政府。德国因为两次挑起世界大战而不得不承担接受更多难民义务,被迫接纳了为数不少的非专业人才难民。迫于当时形势,德国推出“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政策,

这一政策维持了20余年(注:本文所提到的“外国人”,除有加以说明者外,通常指的是欧盟经济区包括欧盟以外第三国自然人)。

进入21世纪,德国经济快速发展,但遭遇人口老化、出生率下降、人才外流等问题,为提升竞争力和维持经济高速增长,德国开始逐步放宽移民管制。2004年7月4日,经过9个月酝酿的德国新移民政策报告终于出笼。该报告建议德国政府采取积极的移民政策,比如扩大移民数量,广招天下贤才,以应对德国人口数量减少所带来的社会危机和专业人才缺口所致国际竞争力下降问题。近年来,德国陆续推出更为积极的吸引人才政策,包括实施欧盟“蓝卡”计划,降低在德工作工资门槛等。

2. 管理原则

(1)管制

根据入境目的不同,申请入境的自然人分为移民和非移民。移民的目的是进入东道国后永久性居留,以达到家庭团聚、就业、避难或庇护等目的。非移民是进入东道国后暂时性居留,达到目的后如期退出东道国,其居留时间受制于东道国法规,逾期不归者被称为非法滞留。为阻止有移民倾向的人进入,德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也常常把GATS框架下正常的暂时入境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当作非法滞留或有移民企图对象而严加限制,阻碍了自然人正常流动。更何况GATS框架下自然人流动与移民有着相似的形式和转化的可能,德国也无法完全甄别两者的不同目的,更无法彻底杜绝转化的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只好对之严加管制。

再则,外来自然人的涌入是把双刃剑,带来正负两种影响。德国战后建设和经济恢复之初引进的是技术水平较低甚至非技术体能型劳动力,这些人为德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成为争夺社会福利、抢占公共资源的对象。过多的外来自然人尤其是非技术和半技术型自然人的涌入,不但不符合其自身利益,反而会给其造成政治、社会、经济安全影响。由于引入客籍劳工、地区性战争、欧盟东扩等因素导致外国自然人大量涌入,进而改变了德国人口构成。人口结构的变化又对其教育、传统文化、养老、医疗、选民投票倾向、住房价格、社会治安等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导致资源分配负担加重、社会矛盾激化,甚至犯罪率上升。为维护自身社会稳定和历史文化传统,德国长期对外坚守严格的移民管制和排斥政策。

(2)吸纳

德国是个非移民国家,但在不同时期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外劳的不同需求,外籍劳工对德国经济的复苏及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德国引入外籍劳工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上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力严重匮乏,便从土耳其、意大利及前南斯拉夫等国引进了200多万外籍工人入德参与战后重建;第二阶段从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到德国统一前,德国开始限制外籍劳工输入,其标志是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第三阶段从1990年德国统一后至今。两德统一后,由于失业率持续攀升,德国进一步收紧外劳进入政策,对外籍普通劳工的进入从严控制。但随着经济逐步复苏,德国近年来高端人才匮乏,为提高竞争力需要,德国不断采取措施吸纳高素质专业外来自然人来德。德国现行吸纳外来自然人政策调整为:通过市场准入选择适当的自然人类型,规定只有拥有大学学位者才能入境,IT专业人员和具有高级职务或专业资格的自然人优先。

而另一方面,德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出生率走低,导致人口数量下降。预计50年后德国人口总数将从目前的8190万下降到5880万,养老比例将从目前的4.4:1下降到1.8:1。届时德国只有每年补充340万外来人口才能将养老比例维持在目前水平。德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对外来自然人既排斥又无法抛弃,所以只能采取有选择的吸纳来解决问题。

3. 管理措施

德国通过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许可来对外来自然人进行控制和管理,只是针对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在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等方面予以宽严程度不同对待。

(1) 出入境签证

根据德国《外国人法》规定,除欧盟成员国及与德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公民外,所有入境德国的外国公民均须持有效入境签证。其中,到德国从事商业活动,且在德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者,可直接向德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商务签证;到德国投资设立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并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或到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亦须持有效入境签证,此类签证须经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批准,由德使领馆签发。所涉者入境后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居留许可。

(2) 居留许可

A.种类

原则上,德国的居留许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分为四种,即:居留许可、居留权利、居留准予和居留权限。

■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又分有限期居留许可和无限期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允许外国人进行无特定目的的居留,在德设立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者可得到此类居留许可。这种许可一般在入境后先延长一年,到期时再申请延长一年或两年,满五年时,如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可获得无期限居留许可:

a.5年以上的(有限期)居留准许;

b.拥有特别的工作许可(受雇者)或

c.拥有其他允许其从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许可;

d.本人及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居留面积;

e.其生活费用通过自己的职业收入或本人财产及家庭成员资金得到保障;

f.能够进行简单的德语口语交流;

g.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理由。

根据《外国人法》,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可对一定职业、行业和外国人群设立限制,确定居留的种类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签发无限期居留准许。

■居留权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权利无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不附带附加条件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居留权利,并可申请入籍:

a.拥有居留许可8年以上,或拥有无限期居留许可3年;

b.至少缴纳了60个月的社保费(即至少已经义务地或自愿地缴纳了法定养老保险费,或能证明将来有资格从其他保险机构获得类似的养老金);

c.最近3年未因蓄意犯罪被判6个月以上监禁或相应的罚款及更高的处罚;

d.满足申请无限期居留许可条件中2-7项的规定。

 ■居留准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如果外国人的居留只是为了某个特定的、本质上说是以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则签发居留准予。居留准予的期限根据其居留目的决定,一次最长为两年;如果该居留目的虽未实现,但可能在适当时间内完成,居留准予可予延长,每次最多两年。居留准予一般签发给赴德工作(如厨师或公司雇员)、留学及在德境内领取养老金并在德境内有家庭联系的外国人,一般都标注雇主或工作的企业名称,不能轻易改变,且不论多少年,都不可变更为无限期居留许可。

■居留权限(Aufenthaltsbefugnis)

居留权限适用于因政治和紧急人道原因,或为了德国的利益获准入境或在德境内居住的外国人。

B. 居留许可的终止及有限制地继续有效

▲ 居留许可的终止

下述情况下可导致取消或终止居留许可:

a.被驱逐出境;

b.由于非临时原因离境;

c.居留许可期满;

d.离境(无论何种居留许可),且未在6个月内或外国人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入境德国。

居留许可有限制地继续有效

a.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若临时离境,且在外逗留时间超过6个月,可事先向外国人管理局或德国使领馆报告,外国人管理局通常将予以宽限。在这种情况下,该外国人申请无限期居留准许及居留权利时,这段时间只按6个月计算在德居留时间。

b.在实际操作中,因在德国境外逗留时间超过6个月或外国人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在外停留期限而终止的居留许可,可经一定程序申请恢复。但上述行为对以后居留许可的延长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C. 如何申请居留许可

法人居留许可

指外国企业法人及办事机构在德国的居留许可。此类居留许可一般先向德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转由拟居留地的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批准,德使领馆据此发放三个月的D类入境签证。

a.申请入境签证

申请入境签证须提供的材料:长期签证申请表格、有效护照及照片、在德成立公司证明(商业注册)及邀请、至少三个月德国医疗保险证明等,如果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公证件、授权书公证件等。

b.办理居留许可及延长

抵德后须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取得正式居留许可。办理居留许可手续时一般须提供:申请表、护照及照片、企业注册证明、户口登记证明、医疗保险证明等。

申请居留许可延期须提供:申请表、护照及照片、企业注册证明、企业损益表、缴税证明、医疗保险证明等。

一般情况下,如满5年时公司仍正常运转,可申请无限期居留准许;住满8年或取得无限期居留准许3年后可获居留权利。配偶及子女亦可相应办理德国居留准许和居留权利。

劳工居留许可

外籍员工通常是在与雇主订有工作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Z****)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居留准许或居留准予。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3) 工作许可

A.种类

工作许可(Arbeitserlaubnis)

a.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限期居留准许或居留权利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工作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许可。

b.工作许可须在就业之前申请取得。

c.工作许可在期限、企业、职业或区域等方面可附带限制条件,一般一年延长一次,五年后可申请获得工作权。

d.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的居留许可,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先获得工作许可,才可能得到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劳工签证须向德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再转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再转德国劳工署所属“外劳职业介绍中心”(Z****)审核后,告知使领馆签发或者拒绝签证。

工作权利(Arbeitsberechtigung)

a.工作权利的发放条件:拥有居留准许或居留权利;在德合法就业5年并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或6年来未间断在德居留;工作条件不低于同等条件的德国人。对于个别人群可依法作例外处理。

b.如法律未做另行规定,则工作权利无期限、企业、职业和区域限制。

B. 工作许可方面的例外法规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准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劳动主管部门有权通过行政法规对外籍劳工工作许可的发放做例外处理。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动部制定了《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该条例后经多次修改,与《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等相关劳工法规均列为“社会法典III”--《就业促进法》的附件。

《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a.有时间限制的外籍劳工工作许可例外安排

德劳动部门可在《就业促进法》的原则基础上酌情发放外籍劳工工作许可。《条例》详细说明了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的条件,对工作许可期限亦明确加以限制,如:

--受聘于德国公司境外企业的外籍员工到德国母公司临时实习、培训进修,或与德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人到德企业临时实习、学习等,可获为期1至1.5年的工作许可;

--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可根据国家间协议、协会间或公共机构间协议到德国企业或协会进行2年以培训为目的的实习工作;

--符合条件的风味特色厨师应聘到德国相应的特色餐馆工作最多可获得3-4年的工作许可(我输德厨师即属此种情况);

--跨国公司派遣到该公司在德国的分公司或工厂工作的专业人员,最多可获得为期2-3年的工作许可;

--应聘到德国高校教授本国语言的教师可获得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

--曾在德国工作过的外国人离境若干时间后方可再次获得工作许可,通常采用前次居留时间与离境时间相当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德工作2年以上的外籍劳工,须在离境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工作许可。

b.未明确限制工作许可期限的例外安排,如:

--科研人员、有特别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有利于德国公共利益的就业,或根据WTO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允许的就业;

--在德外国企业从本国招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艺术家、杂技演员及其辅助人员、摄影模特、时装模特等工作许可期限未予明确限制。

c.特别例外安排

--德劳动部门可根据国家间协议酌情发放《例外安排条例》中未列明的外籍劳工。通过《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和国家间协议特别安排等,德国每年从东欧及其他欧洲国家引进许多紧缺的、工作期限有限制的劳工,包括季节工、建筑工人、护理人员等。

(三)金融危机之后新政策、新措施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德国实体经济所构成的影响相对较小,德国针对“自然人移动”政策没有做出明显的调整。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人才国际化的大趋势下,德国国内高级人才外流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再加上在工业和科研领域,高素质人才后继乏人、青黄不接,德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专业人才不足,势必削弱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为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德国近年来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延揽外国人才的措施。2008年,德国通过新的劳工移民法,降低国外优秀人才入德就业门槛。依据此法,从2009年起,外国高素质人才来德工作,其年薪标准从8.64万欧元降至6.36万欧元,且可获得在德长期居留权;获得德国承认的外国高校毕业证书的大学生,如果连续两年从事相应职业,也可获得在德工作性质的居留许可。

2012年2月,通过内政部提交的法律草案,进一步降低外来人才入德门槛。根据此法案,高素质外国人才,只要能在德国找到一份年薪超过4.8万欧元的工作即可获得欧盟“蓝卡”,数学、计算机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人才甚至可降至年薪3.3万欧元。欧盟蓝卡是根据欧盟统一法律颁发的类似“技术移民”的居留许可,持卡人可以无限制地在欧盟范围内居住并享有社会福利待遇。欧盟蓝卡既是居留许可,同时也是无限制工作许可。蓝卡持有者的家属也不需再额外申请工作许可,即可在德自由择业。

德国目前正在就新一轮引进外来高素质人才问题紧锣密鼓地进行磋商和研究。德国劳动部官员介绍,新规定将在今年5月提交德国议会表决,可望自7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照此规定,凡具有大学学历的高素质人才,可先行向德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来德,利用半年时间在德寻找工作。只要找到的工作满足所规定年薪标准,便可得到“蓝卡”留在德国工作。今后,在德学习的外国大学生毕业后可直接留在德国从业。

(四)德国“自然人移动”配额政策和分配原则

原则上德国没有制定“自然人移动”配额政策和分配原则,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外国人来德是有限制的,德国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掌控。比如,Z****审批“假日工作者”数额控制在每年1万人以内;对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等国的“季节工”也是按当年劳动市场需求审批。

(五)“假日工作者”政策法规、配额、分配原则

根据德国《就业条例》第10条之规定,凡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在外国大专院校学习的大学生(不含函授生)均可申请在德从事假日工作,但必须经德国Z****中介,并附上有该中心印鉴的证明文件,随之获得工作许可。来自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希腊、英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塞浦路斯以及(自2011年5月1日起)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和匈牙利等国的大学生例外,不需要获得工作许可。拥有德国和外国双重国籍者同样无需许可。

申请者每个公历年可最多工作3个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良好的德语水平(有工作经历者优先),须做好至少在德工作两个月的准备,而且不能随意挑选雇主和工作地点。申请者备齐申请文件(包括:2份申请表、1份语言证明、2份大学注册证明原件、2张照片、有驾照者可附上复印件)之后,向Z****提交申请,经由Z****联系雇主安排工作。申请者不能自行联系雇主,如有雇主有意聘请,须由雇主向Z****提出指名申请。

申请者必须在德国驻本国使领馆办理好签证后才能进入德国(欧盟国家公民及阿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马其顿、黑山和塞尔维亚公民无需办理签证)。申请者在德国工作期间与德国人同工同酬,其往返费用、在德食宿等费用由本人承担。其在德工作期间没有投保医疗失业保险义务,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2个月,则须缴纳养老保险金。申请者最好在国内办好国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事故险。

Z****将来德从事“假日工”的人数控制在1万人以内,但并未分配到哪些国家。

  (六)德国关于“自然人移动”政策和规定

      对欧洲国家

    (1)欧盟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受欧盟法律制约,还必须落实欧盟内部市场统一的政策和措施,因而对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移动按加入时间的迟早予以不同的待遇。

A.对较早成为欧共体或欧盟成员国的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等15个国家公民完全视为本国公民,在自然人移动方面的政策与本国公民无异,可自由出入德国和在德自由居住自主择业。只是寻找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逾期找不到工作就必须离开德国。 

B.对欧盟内部新成员“自然人移动”政策(东中欧国家)

2004年5月1日欧盟东扩,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10国加入欧盟,后又有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2007年1月1日入盟。依入盟时间不同,上述国家享受的待遇不一:

a. “过渡期”政策

按照欧盟规定,欧盟老成员国可对新入盟国家实行“2+3+2”过渡期政策,即:如果老成员国担心新成员国劳工涌入可能危及本国劳动市场,则可在2年内保持本国原规定不变,也就是不让后者公民自由迁来本国工作;根据需要并经欧盟委员会批准,这一过渡期还可再分别延长3年和2年。

照此规定,2011年5月1日起,德国结束为期7年的“过渡期”措施,向2004年5月1日入盟的中东欧国家(马耳他和塞浦路斯除外)开放劳务市场,并按计划于2013年底向2007年入盟的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完全开放劳务市场。

b. 针对欧盟新成员国国民居留和就业的规定

欧盟新成员国不受《居留法》限制,享受欧盟自由迁徙法律规定的居留自由,但就业还须劳工部门审批。《就业条例》有细则规定。

c.新成员国劳工不必申请居留许可

欧盟新成员国入境德国既不需要申请签证,也无需申请居留许可,仅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即可。若居住下来则须申报户口。

d.新成员国国民在德就业需获得许可

按照欧盟法律(SGB第三部分第284条)规定,过渡期内新成员国国民在德就业需获得许可,首次许可是有期限的。

e. 新成员国国民在德就业无需许可例外情况

根据《就业许可条例》第9条规定,欧盟新成员国国民下述情况下无需得到劳工局许可即可从业

 * 作为企业领导者从业(第1款)

* 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第8款)

* 大学生假期打工(第9款)

f. 欧盟新成员国高素质人才就业无需许可

但是,德国对来自波兰、罗马尼亚等国的季节工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万人。

   (2)EWR/瑞士

“欧洲经济协作区”(EWR)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及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其公民享受在德从业充分自由。瑞士虽然不是EWR成员国,但与欧盟签订了相关协议,其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 第三国

所谓的“第三国”,系指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和瑞士之外的其他国家。

A.第三国国民入德提供服务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居留法》、《就业条例》和《就业审批条例》等。

B.第三国国民入境德国和就业

第三国(EWR成员国和瑞士除外)国民入境德国首先要申办签证,签证上直接注明就业类别,首个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依据《居留法》第18条规定,签证到期后得再次提交就业延期申请。居留许可是有期限的,且明确了从业类别。颁发居留许可须得到主管劳工部门(Z****)同意。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和美国公民入境德国无需办理签证,但若从业则须申请就业居留许可。

C.签证和居留许可签发机构

德国驻外使领馆为签证签发机构;德国相关外国人管理局负责入境后的居留许可签发。雇主所在地点外国人管理局同时参与签证审批事务。申请签证时必须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

D.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的获得必须征得雇主所在地劳工局的同意。劳工局基于以下条件签发同意意见:

a. 符合进入德国劳动市场相关法律规定;

b. 工作岗位明确;

c. 经过优先权审查后确认无人应聘

E. 无需劳工局同意即可签发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的例外情况。《就业条例》规定,下述情况下签发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无需获得劳工局同意:

* 履行领导职能(第4条)

* 短期应聘(第11条)

* 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第5条)

* 大学生假期打工(第10条)

F.有关外国人就业法律对来自第三国非熟练工从业之规定

对于来自第三国的不具备三年专职经历的非熟练工特定条件下可获得就业居留许可。《就业条例》第2章原则上规定,季节工(第18条)、流动展台帮工(第19条)、家政助理(第21条)属此列,但基于德国劳工局同劳工来源国之间签有相关代理协议。目前德国仅与克罗地亚签有针对季节工和流动展台帮工的类似协议。

G.针对熟练工的有关规定

《就业条例》第25条对熟练工的定义是,具有至少三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者。诸如来自克罗地亚的护理工(第30条)、风味厨师(《就业条例》第2部分第26条)等,均可获得劳工局同意入德就业。这也是我厨师赴德劳务的法律依据。

H.针对高学历专业人才的规定

《就业条例》第27条规定,德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针对来自第三国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如IT专业人才,实施就业开放政策,劳工局须予以同意签发就业居留许可。

此外,依据《居留法》第2章第19条规定,高素质人才如拥有特殊知识的科学家、高职位教师、专家及拥有特殊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其年薪不低于6.48万欧元者可获得长期居留许可。根据《就业条例》第3 条规定,申请居留许可无需获得劳工局同意,且从事职业类别不限,家属可随行就业。

第三国国民获得的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有期限限制,但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延期。5年之后又可能获得长期居留权。《就业审批条例》第9条规定,第三国国民如已拥有居留许可,在德连续工作2年或不间断居住3年之后,可获得不限期工作许可。

近年来德国为引进海外人才需要,逐步放宽第三国高端人才来德(参阅第五条:“德国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

综合上述,德国针对欧盟国家、欧盟以外第三国“自然人移动”相关规定,可从下表中窥见一斑:

 

人员分类

 

居留期限

是否需要签证或其他居留权?

是否可以工作?

来自比、丹、芬、法、希腊、英、爱尔兰、冰岛、意、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

<90天

>90天

不需要

不需要(注1)

可以

可以

来自马耳他、塞浦路斯

<90天

>90天

不需要

不需要(注1)

可以

可以

来自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捷克、匈牙利

<90天

>90天

不需要

不需要(注1)

自营业者:可以

雇员:可以(注2)

自营业者:可以

雇员:可以(注2)

 

来自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以色列、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韩国、美国以及其他19个国家

<90天

 

>90天

不需要

 

需要居留许可或(无限期的)居留权(注3)

可以(注4)(注5)

 

可以(注4)

来自其他国家

<90天

 

>90天

需要签证(享有免签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大部分拉美国家等除外)

需要居留许可或(无限期的)居留权

 

可以(注4)

可以(注4)

适用于欧盟及欧盟经济区之外企业家的特殊政策

<3年,3年后“居留许可”可以转为“居住权”

需要(注6)

可以(注6)

适用于高级人才的简易政策

无限制

需持有“高级人才”居住权,无需单独申请签证

特许批准后可立即获得“居住权”,

对家属贸易限制

(注1)有义务在居民户籍管理处登记

     (注2)但需持有工作许可。此款为暂行条例,适用至2011年;对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适用至2014年

(注3)例外: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新西兰、韩国、美国的公民非短期居留(包括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入境 不需要 签证-居留权可以在入境后申请,但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注4)但需持有“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许可

(注5)例外:持“工作-度假-签证”(Working-Holiday-Visa)的澳大利亚、日本及加拿大的游客:他们虽持访问签证,但可以工作

(注6)需持有“以从事自由职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特别是(但不仅仅是)在投资100万欧元并提供10个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无需单独申请签证

 

 (七)德国对“自然人移动”的资质认证政策和法规

迄今为止,德国对外国“自然人”来德从业资质都是参照对本国人同等要求进行对比认证。比如,医疗卫生行业,外国医生和护士都必须具备德国人同等学历、同样的健康状况、同等实际经验;还有:律师、税务顾问、经济审计师等必须经过认证,具备和德国人同样资质之后才可从业;风味特色厨师必须具备两年专业学习和四年实际操作经验(以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原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为据),经德驻外使馆认证和Z****核实;手工业者,如建筑工必须经过手工业工会考核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据德国劳动部官员透露,德国正在研究出台一部《认证法》,作为对外国学历进行认证的依据。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认证事务归属各联邦州,由各州文化部门官员组成的“文化部长联席会议”正就此议题进行磋商,新的《认证法》或将于年内出台。  

                                                                                                            

  德国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存在的主要贸易壁垒

(一)市场准入门槛高

德国《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1. 就业机会难得

德国就业政策就是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的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只有当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才可聘请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工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国工作的劳工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德国雇主所需的,且德国人或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所不具备特别的技能。

按规定,德国公司、企业、学校、团体、个体雇主等如有雇佣外籍劳工的需要,必须先以广告等形式在国内寻找,确定无适应者后才向劳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德国劳工部门、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才能允许外籍劳工来德国工作。

2. 工作许可难得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工作许可由工作地劳动局颁发。为了保障德国国内优先就业,德国对引进劳务实行严格控制。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不给外国人去做。1973年11月23日开始实施的德国《社会法》第三卷第285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停止向不在德国的外国工人颁发工作许可。没有工作许可,就不能进入德国工作。此外,《外国人法实施条例》、《非德国工人工作许可条例》、《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法》等法规对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做了严格规定。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如依据德国《建筑业管理条例》,进入德国从事建筑业工作的人必须通过德国技师考试,具备技师资格,才能获得从业许可。技师考试用德语进行,考试分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以及职业和劳动教育知识等四个部分。《手工业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和《建筑工程发包条例》第三部分都对之有详细规定。

(二) 签证手续纷繁复杂

按照德国的《外国人法》和《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原则上一个外国人要进入德国就业,必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德使领馆再将申请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作出给予或拒绝签证的决定。比如中国厨师赴德,先要经过中国对外承包商会审查签证申请材料、预约面试时间,然后由本人前往德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面谈。面谈之后,德机构要通过电话联系厨师培训过的学校和和工作单位进行确认,然后再将申请材料寄到德国外国人管理总局。在德国流程大体是:外国人管理总局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劳职介中心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国人管理总局德驻华使领馆。要走完整个程序,也就是获得签证所耗时间短则3到5个月,长则半年以上。不但签证周期长,而且拒签率相当高。

(三)语言要求高

德国《就业条例》规定,语言是维护自身权益和便于工作上与同事和业主沟通的必备工具和基础条件。德国要求即便是到中餐馆工作的厨师也要进行德语培训,必须掌握工作上用的词汇,能进行简单的交流等等,对建筑工人,要通过协会考核,能看懂德文图纸和施工条例;对其他高端人才,掌握德语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为适应市场需要,德国也在逐步改进外国人入德管理措施,包括:1)简化入境审批程序。德国开始启用“一站式“准入审批程序,用内部批准程序来替代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两部分批准程序,以保证准入程序更迅速、更透明。2)实行政策透明化和信息公开。德国建立有关信息网站,为申请入境者提供入境所需全部信息等等。

2012年新年伊始,德国外交部长韦斯特韦勒在柏林对媒体表示,德国外交部在新的一年里将致力于放松德国签证政策,以帮助外国商务和劳工人员能更加便捷地在德国活动,特别是迅速增加的俄罗斯和中国人员。外交部将调整程序和规则,签证发放需要的文件数量将减少,签证申请表将可以从因特网获得,确保签证发放在72小时内完成;部分签证发放管理工作还将外包给外国机构,从而使得外国签证者不必亲自到德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而是在其相对就近地就能获得签证。

 

  德国在FTA中关于“自然人移动”的承诺及开放情况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并不单独与其他国家签订自贸协定,而是执行欧盟自由贸易政策,执行欧盟同别国签订的自贸协定。到目前为止,欧盟仅与韩国签订了自贸协定,下一步待签的是欧盟与秘鲁和哥伦比亚之间的协定。欧盟正在同印度和加拿大等国进行自贸协定谈判。

根据德国经济部提供的材料,模式四的基本原则,仅指与工作迁移相关部分:

·有时间期限居留;

·与服务合同有关联;

·不涉及到进入劳动市场。“在德国服务业企业从业的外籍雇员”不属于模式四之定义范畴;

·不得享受(目的国)社会福利;

·家属不能随迁。

欧盟在自贸协定中对各类自然人的定义和设定的条件是:

商务访客

    仅指联系业务者或为设立分支机构目的,不提供直接服务

     居留期限最长90天(12个月以内)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

    经理(不含低层管理)或专家(有卓越专业知识、高素质)

    由母公司内部临时派遣至目的国

     在母公司有至少1年从业经历

居留期限最长3年

大学毕业实习生

由一家企业临时派往目的国分支机构的实习生

必须大学毕业且在企业有1年从业经历

居留期限最长1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受雇服务提供者,其原单位在目的国没有分支机构。比如:来自某国的某企业咨询公司派遣一雇员来德国,而该公司在德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临时工中介公司之雇员未包括在内

服务合同不少于12个月

在国外雇主处工作满1年

有3年从业经验

大学毕业或具备同等资格

居留期限6个月(12个月之内)

独立专家

如:来自某国的独立企业顾问来德国执行咨询项目

服务合同为期不少于12个月

大学毕业或具备同等资格

6年相关工作经验

居留期限6个月(12 个月以内)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除将欧盟有关规定转换成国内规制予以执行外,在执行过程中也会考虑自身利益。其原则是:一些敏感领域,不会允许低素质人员进入;但会对高素质人才逐步实施(有时限的)市场准入。

由于欧韩自贸协定(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的时间不长,德国对韩国“自然人移动”开放没有显现太大的变化,只是依照欧盟规定执行。

 

四、德国外籍劳务规模

   (一)在德国外国人基本情况

德国是非移民国家,但在德国的外国人为数不少。根据外国人登记中心引用的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2011年末,德国人口总计约8180万,其中外籍人数达到693万。和2010年相比,拥有外国籍的人数增长177300人,为15年来最大增幅(2.6%)。其中大部分来自2004年加入欧盟的东中欧国家(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同比增加79100人(+12.9%),单波兰和匈牙利就分别增加4.9万和1.39万人。这是因为这些新入欧盟国家公民从2011年5月1日起享受老欧盟成员国公民同等待遇,可以自由来德自主择业。相反,2011年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外籍人数仅增加2.14万人(+0.5%),2010年甚至减少1.66万人。比如,来自美国、克罗地亚、阿富汗和中国的人数明显减少,土耳其人甚至减少2.23万。2011年间,总共有609200名外国人迁入德国或在德国出生,比上年多出9.6万人。同时有303200名外国人离开德国或死亡,比上年多出约2500人。另有128700人因入籍等其它原因剔除在外,比上年减少2.49万人。

 

2005年至2011年在德外籍人数

国别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总计

6755811

6751002

6744879

6727618

6694776

6753621

6930896

欧洲

5375180

5375126

5376612

5362629

5327599

5374752

5509282

欧盟27国

2256844

2183365

2337234

2361459

2367908

2443330

2599190

-EWR/瑞士

44041

44744

45077

44903

44218

44661

45350

其他欧洲国家

3074295

3147017

2994301

2956267

2915473

2886761

952208

非洲

274929

272376

269937

268116

268410

271431

276070

美洲

208200

213069

215666

216285

215116

215213

223675

亚洲

826432

819423

712816

811369

815104

824351

854957

无国籍等

60913

59976

58732

58009

57150

55979

53835

说明:1.数据采摘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2.数据来源:德国外国人登记中心(AZR)

 

2005年至2011年在德从业的外国人情况

国别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总计

26178266

26354336

26854566

27457715

27380096

27710487

28381343

德国人

24422876

24564296

25010588

25550615

25496360

25777897

26309913

外国人

1749425

1782130

1837763

1901034

1878995

1925024

2060661

-欧洲

1477075

1501121

1539193

1582884

1563659

1600561

1715619

-非洲

69473

72558

76838

80936

76320

79245

84225

-美洲

42161

44181

46508

49641

50386

52213

55586

-亚洲

157846

161154

171972

183959

185100

189526

201686

 中国

12769

14304

16066

18073

18927

19702

21209

大洋洲

2870

3116

3252

3614

3530

3479

3645

说明:1.此表数据仅指有社保义务的就业者,并非涵盖所有在德从业人数(如2011年德总就业人数平均达到4100万人左右);

      2.数据采摘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3.有关中国的数据未含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

      4. 数据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德国在统计方面没有对就业人员进行分类,所以无法查询到外籍劳务类别资料。

(二)德国目前对外劳劳务的需求情况

1. 德国目前就业形势

德国就业市场呈良性态势,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失业率持续走低。德国联邦劳工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德国总人口约8190万人,平均失业人口为297.6万人,创1991年以来最低值,年均失业率降至7%以下。当年德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就业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加1.6%,每小时劳动生产率增长1.2%。 

德经济部2012年经济年度报告预测,2012年德就业市场将继续良性发展,就业率可望创历史新高。同时预测就业人数增长2.2万达4130万人,失业率将下降0.3个百分点至6.8%。德国劳工署预测,2012年德国就业市场仍将延续良好发展势头,预计失业人口继续低于300万,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德经济部最新出炉的春季报告预期,德就业人数年内还会进一步上升,未来两年内平均失业人数将减少20万人,今明两年失业率将分别降至6.7%和6.5%

2. 对外籍劳务的需求变化

德国劳工署编制的岗位指数去年12月份比前期上升一个点位至180点,为2004年该指数首次编制以来取得的最高值,表明德国劳动力需求在2011年底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据调查,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劳动力需求,比如批发业、建筑前期准备工种、餐饮业以及卫生、社保系统都有大量空缺岗位。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德国面临另一个问题是高科技人才、特定行业高素质员工短缺。德国目前人力资源短缺最为严重者表现在:

(1) 高端人才稀缺

长期以来,专业人才短缺制约德国经济发展,并影响德国在全球的竞争力地位。德国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均存在高端人才短缺问题,目前仅技术人才缺口即高达15万人。以工程师为例,据德国工程师协会(VDI)透露, 2011年德工程师平均缺位9.2万个,自2010年以来增加了50%。单12月份德国工程师岗位空缺数创历史新高,总计98300个,与此同时工程师失业人数降至18273人,由此造成80400个工程师岗位缺口。环比缺口扩大接近2%。论及行业,以加工和机械制造工程师缺位最为严重(33500个),其次是电子工程师(19600个)。处于失业状态的工程师以建筑师和建筑业工程师为最多,共有5100人登记待业;机械制造和汽车制造工程师失业者仅3700人。从地区分部情况看,南德最为严重,仅巴符州和巴伐利亚州就缺少35000名工程师;北威州缺位14300个。德国目前有超过11万个工程师岗位因无人应聘而缺位。

(2) 护理人才严重不足

德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突出:34.9%的德国家庭由60岁以上老人组成,40至49岁的家庭占21.2%,50至50岁家庭占17.4%,低于30岁的家庭仅占11.5%。没有孩子的家庭占31.2%,有孩子的家庭占29.2%。单身家庭占39.6%。由此德国护理行业用人日趋紧张:目前有约225万人需要接受护理,行业从业人数接近90万,还存在20万训练有素护工缺口。业内预期,至2025年德国护工短缺15.2万人,其中医院和护理机构缺少全日制护工11.2万人。

德国技术型劳动力和高端人才缺乏问题仅仅依靠德国国内和欧盟国家无法解决,各界要求引进外劳的呼声日趋强烈。德国工商总会主席凯特尔表示,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问题,仅靠德国本土教育无法满足行业需求,应吸引更多的海外优秀人才。德国护理业雇主协会干事长布劳恩(Helmut Braun)博士2011年2月9日致函我驻德国大使吴红波,希望同我合作引进中国护理人员来德工作,以舒缓德护理业用工短缺困境。

(3) 中餐厨师存在稳定需求

德国大大小小中餐馆总计逾万家,每家餐馆视营业额规模至少可聘请2-3名厨师。中餐馆多由华人华侨经营(占八成以上),业主同时也是餐馆主厨,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兼职厨师的业主部分进入退休状态,厨师补员空间较大。以前从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来德厨师也逐渐被大陆厨师取代,而近年来大陆厨师受制于两年专业学历和语言要求来德总量萎缩,中餐馆普遍反映用人紧张,空缺岗位至少有1000-1500个。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商会提供的统计数据,近年来我派往德国厨师数量维持在每年700人左右,中餐厨师来德尚有潜力可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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