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欧盟和德国各级政府拥有相应水体行政管理职责,并通过指令、法规等形式,规定水体质量标准,建立取水、污水排放收费制度。德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由分散的地区性市政机构负责组织;近20年来私人企业参与程度有程度不大的提升;目前德拥有约6400家供水公司和7000家污水处理公司,其注册法律主体形式多样化,仍以政府附属实体为主。1996~2009年,缴纳增值税水务企业的销售额增幅约61%。德国水质、供水服务质量、污水处理程度和标准,均位居欧洲和世界前列。德国取水排水收费制度、水行业引入私人企业动态,行业标准化进程、行业技术成果和管理标准,值得跟踪和借鉴。
一、行业政策和法规环境
(一)行政和行业管理框架。
水务包括供水和污水处理两方面。德国政府认为,德水务行业经济效率和服务质量都比较高。在水务行业管理上,最关键问题是维护水体质量和确保社会用水安全。政府被赋予职责包括:制定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水体免受有害物污染;维护生物栖息地水体良好;为确保环境损害受到补偿,制定和实施相关惩戒法律;对污水排放收费,以促使排放减少。
在大部分联邦州,水体污染控制和管理的职责被分散到不同层次。相关行政机构包括:(1)以联邦环境部为主的联邦机构,其职责是战略决策。联邦政府设立水工作小组(LAWA),以协调联邦法规建设;同时,联邦政府也就各大河流流域管理协调和水行政管理国际合作等问题,设立多个工作小组。 (2)地区性机构,由地区委员会或当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水政管理。(3)水管理基层办公机构,分布在城市、城镇和农村,负责水体监控、技术建议和执行水务管理日常政务。
德国政府实施涵盖范围广泛的水保护系列行动框架。通过众多行动项目,德政府促进水保护领域技术创新。近年在全国范围实施的“自然·机会-联邦自然保护研究开发”行动计划,其部分内容包括:通过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保护流动水体及其洪漫平原,以维护水体质量和保证其能用作动植物种栖息地。
通过多渠道信息,德国水消费者拥有恰当的消费观念。消费者应避免水浪费和减少污水排放。为此,消费者应在刷牙时关掉水龙头;尽可能少使用肥皂和各种洗涤剂;消费者不能将排水系统或垃圾箱用作污染物排放通道,污染物应送到指定收集低点。社会公众还应有清醒认识,油漆、药物、无机盐等物质和在大街上洗车等行动,都会对水体质量造成威胁。
德国与水务相关的多个协会组织正共同推进行业“标准化”行动。这些协会组织包括:(1)德国取用储存库饮用水协会(简称ATT)。(2)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3)德国水务管理联合会(DBVW)。(4)德国燃气和水科学技术协会(DVGW)。(5)德国水、污水和废物协会(DWA)。(6)德国地方市政协会(VKU)。
(二)主要法规。
1.欧盟法规。欧盟从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水框架指令(2000/ 60/CE,简称WFD),要求到2015年所有水体在数量和化学两方面达良好状态。数量状态良好意味着地下水汲取和恢复能实现平衡,2008年左右德国已有95%地下水域能实现数量状态良好。化学状态良好,则有指导指标:氮化物含量低于每升50毫克,农药(杀虫剂)含量低于每升0.1微克,另成员国还须为其他参数制定限度值。水框架指令还就地表水污染物降低,就全欧盟范围33种有害物质环境质量标准做出规范。指令要求对水服务行业,实施和贯彻“污染成本涵盖原则”。指令还就河谷规划等问题,要求加强不同管理部门、各成员国政府以及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合作。
除水框架指令外,欧盟曾出台水政策工具包括:旨在防止地下水污染变质的欧盟“地下水指令(2006/118/CE)”;旨在约束市政对家庭和小企业排放污水进行清洁化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指令(91/271/EEC)”;旨在防止水体受到来自农业和畜牧业污染源污染的“氮化物指令(91/676/EEC)”;对洗浴用水和场所做出特定规范的“洗浴用水指令(76/160/EEC和2006/7/CE)”;就饮用水质量做特定指导的“饮用水指令(98/83/EEC)”。另外,欧盟与水资源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比如“综合性污染防控指令(IPPC Directive,96/61/EEC)”等也涉及水环境保护和用水规范问题。
2.联邦和地方法规。
(1)联邦水法(WHG)及相关法令。1957年德国颁布联邦水法(WHG),
(2)部分地方实行抽取水源收费制度。在多个联邦州,提取地下和地表水要收取费用。2008年主要州价格如下:巴符州,0.051欧元/m3;柏林市,0.31欧元/m3,当年全市总收费5500万欧元;勃兰登堡州,0.102欧元/m3,当年全州总收费2020万欧元;不莱梅州,0.05欧元/m3;汉堡市,0.07或0.08欧元/m3;梅前州, 0.018欧元/m3,当年总收费170万欧元;下萨克森州,0.051欧元/m3;北威州,0.045欧元/m3;石荷州,0.05和0.11欧元/m3,当年全州总收费约2450万欧元;萨尔州,0.007或0.008欧元/m3;萨克森州,0.0015欧元/m3。
(3)污水排放收费制度。德国1976年通过《污水排放费用法》(AbwAG),2005年修订。建立污水收费制度,是德国首次按“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收取环境保护费用。费率取决于排水数量和其所含有的危害物的性质。2005年全德污水排放平均费率为2.28欧元/m3。污水排放收费能促进水消费者尽可能降低排放。收费资金由联邦政府支配,专门用于支持水质量保护和提高。
二、行业规制、企业结构和定价机制
(一)行业规制。在德国,供水和污水处理作为公共服务,属地方和市政范围。德政府限制水务行业国际竞争。环境和健康目标,直接贯彻到市政水产品和服务组织过程中。当然,市政当局也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水供应和污水排放收取费用,并就污水排放和处理问题颁布补充性法规。为履行上述职责,市政拥有成立机构和制定法规的权限。市政可自己直接供水,也可在市政公司框架下成立特定目标机构,还可在保留市政监管权前提下委托第三方供水。因水务由分散的地区性市政机构负责组织,2010年,德国拥有约6400家供水公司和7000家污水处理公司。
从国际上比较,德国水务企业显得较分散和小规模,但供水质量和安全度非常高。关于这一问题,德国内也曾有过争论,即由分散、小规模的公共企业主导供水和污水服务,会妨碍效率提高和价格降低。反对者则提出论据认为,私有化可能造成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弱化,并导致很多接近免费的附加服务丢失,同时私人企业为促进行业持久发展的投资动机也可能相对薄弱。2002年,德政府和议会决定推进德国水行业“现代化”战略,而不提自由化、私有化,并得到欧盟支持。德国水务行业大范围私有化没有发生,只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不论是供水还是污水处理,私人企业参与都仅有程度不大的提升。
(二)企业结构。德国水行业不放开自由进入,水务企业普遍较小,同时注册时实体性质也多种多样。私有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他们一般定位为某些大都市开展专业化服务。
1.企业公有私有和法律主体结构。
(1)供水部门。如表1所示,1993至2008年,德国政府所属供水公司数量在全部数量占比有所减少,从78%降至49%,但仍超过半数;其供水数量占比减少,从56%降至36%,从显著超半到略超1/3;而私人公司数量占比则从22%上升至51%,其供水量2008年上升至64%。据最新数据,2010年,私人公司在供水公司数量中占比又微降至40%,供水量占比微降至60%。
表1 德供水企业和供水数量在政府/私人企业间分布变化
企业所属 |
供水公司数量(%) |
供水数量(%) | ||||
1993 |
2008 |
2010 |
1993 |
2008 |
2010 | |
政府 |
78 |
49 |
60 |
56 |
36 |
40 |
私人 |
22 |
51 |
40 |
44 |
64 |
60 |
资料来源:德国环境部《德国水务2011》。
如图1示,2005年,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面向1302家供水企业调查,这些企业在6400家德国供水企业供水总量中占79%,属企业规模相对较大者。结果显示各公司所注册法律主体形式在供水总量中占比情况是:政府运营实体占1%,政府、私人共同持股公司占25%,市政公司占14%,基于公共法设立的公司占19%,水和土壤组织占16%,特定目标组织占15%,市政设施占4%,基于私人法的公司及其他占6%。
图1 2005年1302家德国供水企业不同法律主体形式在供水总量中占比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2)污水处理部门。德国污水处理公司完全由政府部门主导。不过,在政府机构或下属实体提供该类服务时,越来越采用企业管理方式。私人污水处理企业主要活跃在以管理和运营合同方式转包的业务中。据2003年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和DWA联合调查,就居民污水处理的最终承担者而言,私人企业组织承担的污水排放量占10%,污水处理总量占12%。
德国污水处理企业注册的法律形式也显得多样化。2005年,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德国水、污水和废物协会(DWA)联合面向900家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调查,这900家企业涵盖居民占到当年所有约6900家污水处理企业所涵盖居民总量的59%,属相对较大企业。结果如图2示,市政设施占36%,特定目标水机构占28%,基于公共法机构占17%,政府运营实体占15%,其他占4%。
图2 2005年900家德国污水处理企业各法律主体形式在涵盖居民量中占比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2.企业规模结构。
(1)供水企业。如表2示,据德联邦统计局2006年9月公布普查资料,年供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在10~50万立方米的小型供水厂在企业占比中分别达34.8%、35.8%,二者占比和接近71%;不过,它们在供水总量中占比分别只有0.8%、6.6%,占比和只有7.4%。年供水量在1000万立方米的大型供水厂在企业总量中只占1.5%,但它们在供水总量中占比达50.1%。
表2 2004年德国供水企业规模结构
供水量 (百万m3/年) |
<0.1 |
0.1~0.5 |
0.5~ 1 |
1~ 5 |
5~ 10 |
>10 |
企业数(%) |
34.8 |
35.0 |
12.7 |
14.1 |
1.9 |
1.5 |
水量(%) |
0.8 |
6.6 |
7.1 |
24.8 |
10.6 |
50.1 |
数据来源:联邦统计局2006年9月公布普查资料。
(2)污水处理企业。如表3示德国水、污水和废物处理协会(DWA)2006年调查数据,德污水处理企业规模也呈现大量小企业业务量占比相对低,少数大企业业务量占比相对高的格局。关联居民当量在1万以下的污水处理企业在企业数量中占比达68.3%,但其实际关联居民量只占8.6%;而关联居民当量在10万以上的大企业只占3.7%,但其实际关联居民量占51.4%。
表3 2006年德国污水处理企业规模结构
关联居民当量(万) |
<0.5 |
0.5~1 |
1~10 |
>10 |
企业数 |
55.7 |
12.6 |
38 |
3.7 |
关联居民量占比 |
4.3 |
4.3 |
40.2 |
51.4 |
数据来源:德国水、污水和废物协会(DWA);引自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三)定价机制。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收费,受市政和当地议会监管,贯彻“成本覆盖原则”,成本中包括实业资本价格的维护保养以及再投资。收费不允许预留长期盈余。在具体操作上,如果水务企业本身属市政部门或市政监管实体,则市政和当地议会直接厘定收费价格;如果是私营企业,则要接受市政和当地议会的监督。同时,不论私营还是公营供水企业,价格都要受到当地反垄断机构的另外监管。消费者还可通过诉诸政府部门和法院,启动关于水务价格和费用的核查。
在德国,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没有统一的税率。一个相对其他行业较低的7%的销售税率适用于供水行业,少量注册为市政机构的主体免除销售税;至于污水处理行业,情况就多样化。属公共部门的污水处理机构被免除所得税和销售税;如果污水是由适用私人法的公司来开展,那就适用19%的增值税率。
三、行业主要经济指标
(一)水资源总量及其用途。如图3示,2007年,德国可利用水资源总量1880亿立方米,属水资源丰裕国家。2007年总计
数据来源:德国环境部编撰《德国水务行业》(2011年)。
(二)行业生产、投资和技术水平。
供水。2010年供水企业约6200家;供水总量52亿立方米;供水平均价格1.6欧元/立方米( 全德国变动区间1.19~2.29欧元/立方米) (2007年数据);2010年供水行业投资总额20亿欧元;供水管道总长53万公里;全行业雇员总数6万。
污水处理。2010年污水处理企业约7000家,污水处理厂约10000座;各类水处理总量101亿立方米(其中52亿立方米为污水;49亿立方米为雨水和污染渗入水);污水排放平均费率为2.29欧元/立方米(2.06~2.61)(2007年数据);2010年污水处理行业投资额45亿欧元;公共污水排放网路长度约54万公里,其中约6.
污水处理技术。接近完全运用生物污水处理技术。污水由污水、雨水和受污染水三部分组成,三者大致相当。1991年,机器处理厂、不带营养物分离的生物处理厂、带营养物分离的生物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总量分别占7%、39%、54%;到2007年时,这三者占的比率分别为0.1%、2%、98%。最近若干年污水处理厂持续扩张。执行欧盟“城市污水处理指令”大大提升污水处理质量。污水处理厂大都拥有氮化物和磷化物选择性分离设施。2005年市政污水处理工厂实现90%磷化物含量和81%氮化物清除(目前欧盟指令要求清除程度为75%),2009年氮化物、磷化物平均清除率进一步提升至81%、91%。
(三)人均消费量。每人水消耗量呈下降趋势。在德国,几乎所有家庭和诸如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都和公共供水设施相连,这就意味着所有市民任何时候都能获得洁净饮用水供应。在过去20年里,从1990至2009年,居民平均每日用水量下降约17%,2009年为
数据来源:德国环境部编撰《德国水务行业》(2011年)。。
(四)水务价格趋势。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1.居民供水低于消费价格平均涨幅。1995~2007年,德供水价格平均上涨7.7%,而居民消费价格总体上涨17.3%。如图5示,2000~2007年德居民年水费支出增幅为5%,而同期消费价格涨幅12.5%。2007年德居民人均供水支出为84欧元。据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委托调查,2003年德国居民人均供水支出82欧元,在欧盟国家中位居第三,仅次于英格兰/威尔士的95欧元和法国的85欧元。
2.居民人均污水排放支出仅在2003年有大幅提升。如图6示,2000~2005年,德居民人均污水排放支出升幅达13.2%,高于居民消费价格总体上涨率8.3%。人均污水排放支出主要在2003年显著上涨,年涨幅达6.9%;而在其他年份仍是人均污水排放支出涨幅略低或大致相当于CPI涨幅。2005年德居民人均污水排放年支出额为129欧元。从国际比较看,2003年德居民人均污水排放支出111欧元,高于英格兰/威尔士的93欧元和法国的90欧元。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五)行业销售额。如图7示,1996至2009年,主要因注册为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形式水务实体不断增长,需缴增值税供水、污水处理企业销售总额从82亿欧元增长至132亿欧元,增幅为61%。至于不需缴纳增值税水务实体销售总额,德国市政企业协会(VKU)曾就2006年做出估算,认为供水部门大致在10亿欧元左右,污水处理部门大致在21亿欧元,这样2006年全部水务实体销售总额应为146亿欧元,其中需缴增值税销售总额占92.5%。在2009年需缴增值税实体总计132亿欧元销售额中,供水和污水处理部门营业额分别为64.2、64.8亿欧元。
图7 1996至2009年德国(缴纳增值税)水务企业销售总额
数据来源:《德国统计年鉴》各年。
数据来源:《德国统计年鉴》各年。
四、行业若干指标和欧洲同类国家比较
(一)居民每人日均耗水量。2006年德国居民日均耗水量
图8 2006年欧洲国家居民日均耗水量比较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二)公共供水系统和污水排放网络居民覆盖率。
1.公共供水系统。如图9示,2004年德国公共供水系统居民覆盖率达99%,在欧洲国家中,仅次于小国塞浦路斯(2005年)、马耳他(2005年)均为100%的覆盖率。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2.污水排放网络。如图10示,2004年德国污水排放网络居民覆盖率达96%,仅次于小国马耳他(2005年)、塞浦路斯(2002年)分别为100%、99%的覆盖率。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三)公共供水网络漏损率。供水网络漏损率,反映管道质量和供应安全。德国供水漏损率1998年为8%,2001年降至7.3%,2004年再降至6.8%,是所有欧洲国家供水漏损程度最低者。
(四)未处理污水关联居民情况。如图11示,2004年德国直接排入环境未处理污水关联人口占总人口比率为1%,指标状况在欧洲国家中属相对较好。
图11 欧洲国家直接排入环境未处理污水关联人口占比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五)贯彻欧“城市污水处理”指令达标情况。如表4示,经欧盟委员会调查得到2003年成员国贯彻“城市污水处理”指令达标情况,德国在常规领域、敏感领域都实现达标100%,在欧洲主要大国中表现最好。
表4 2003年欧盟主要大国贯彻欧盟“城市污水处理”指令达标情况
国家 |
德国 |
法国 |
英国 |
西班牙 |
意大利 |
爱尔兰 |
常规领域 |
100 |
50 |
92 |
78 |
84 |
13 |
敏感领域 |
100 |
63 |
28 |
69 |
72 |
13 |
数据来源:德国能源和水行业协会(BDEW)等编撰《德国水行业概貌2008》。
四、借鉴与启示
德国水务行业值得我国思考和借鉴的地方良多。首先,收费制度值得借鉴。德国属水资源丰裕国家,然而,部分州汲取地表地下水需要收取费用,同时全德国都对污水排放收费,取水和排水都收费有利于社会公众水节约、水保护意识增强,也便于政府为涵养和保护水资源筹措资金。其次,德国水行业今后是否和如何更大程度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值得继续观察。公共产品如何在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前提下,通过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实现效率提升和价格降低,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近年德国水服务质量标准还在提升,私人企业参与程度也有所扩大,但政府服务主体仍占主导,并继续维持服务实体法律属性多样化格局,至于其未来走向,应继续观察。再次,行业标准化值得借鉴。在以大量小规模政府实体为分散服务主体,行业充分竞争格局难以形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适当方式,推动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是一个难点问题。行业标准化能一定程度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德国水务技术成果和管理标准值得追踪和学习。德国水体质量、供水过程质量、污水处理技术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都居领先地位,在我国不断提升水资源环境过程中,应广辟合作渠道,借鉴德国水务管理标准,并吸收借鉴其相关先进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