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历来重视通过制订和实施优惠的税收法规改善投资环境。在鼓励科技创新领域,其最重要的一项税法措施,就是科研税务贷款(CIR)。
与CIR相关的法律最早制订于1983年,此后,历经修改与完善。今天,CIR不仅已经成为法国鼓励科研创新的最主要政策措施,而且在吸引外资,特别是吸引外资研发型项目中,起到了关键作用。CIR制度已在不少国家得到推广。
在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吸引外资,优化外资结构的今天,借鉴法国CIR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形成我国自己的行之有效的类似机制,将有利于企业研发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使科技创新真正成为长期拉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
科研创新是法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法国是世界上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其研发能力排名世界第五(研发经费投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1%),拥有科研人员数量也位居世界第五。法国著名的公立科研机构如国立科学研究中心(CNRS)、国立太空科学研究中心(CNES)、法国航空航天科学研究中心(l’ONERA)、国立农艺科学研究院(l’INRA)、国立信息自动化科学研究院( l’INRIA)、国立运输及运输安全科学研究院(l’INRETS)、国立医学卫生科学研究院(l’INSERM)、法国核能源署(le CEA),以及法国能源环境研发院(l’IFP),都是公认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
近年来,外资在法国的投资方式发生变化,所谓“三产支持型”外资项目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生产型外资企业。到2005年,“三产支持型”外国投资项目在法国创造的就业机会占外资总数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8.5%,与此同时,在法国的研发型外资项目迅速增加。据统计,2000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总共吸引了世界各国企业的300个研发中心,为法国创造了15000个就业机会,使法国成为欧洲吸引跨国企业研发中心最多的国家之一。
CIR的性质
当今世界,税收优惠已经成为各国加强本国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使用这个手段,作为改善本国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税收优惠也成为吸引外资研发型项目,进而鼓励本国企业开展科研创新的重要措施。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科研创新,法国政府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科研税务贷款(CIR)。
一.特殊的公共财政补偿机制
所谓CIR,由法文的“贷款(crédit)、税收(imp?t)、科研(recherche)”三个单词组成,直译为科研税务贷款,词面基本体现了它的内涵与外延。
曾经有材料介绍CIR,将其翻译成“退税”,其实,CIR虽与税务制度有关,但并不完全等于同于退税,因为,CIR的金额与有关企业的纳税额并不挂钩。
从词面上看,CIR包含了贷款,但实际上,CIR不同于贷款,因为,贷款是需要偿还的,而CIR不需要偿还。
其实,CIR更类似于某种公共财政补贴,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补贴,因为,企业获得CIR的前提,必须是已经为科研项目支出了相应的经费,而CIR仅仅是以补偿的形式由政府“还”给企业。正因如此,在CIR中才使用了“贷款”(crédit)一词,以示区别于通常的公共财政补贴(subvention)。
根据CIR的上述特征,可以认为,它是一种与企业纳税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的,特殊的公共财政补偿机制。
二.定向性与普惠性
根据法国税务法典,CIR针对的是企业为设计一个新产品,或者一个新的生产性的自动化流程而实施的研发项目。换句话说,作为公共财政的特殊补偿机制,CIR的倾向性非常明确,即鼓励企业开展科研创新。
与此同时,CIR又具有普惠性。
根据税法,所有工业、农业和商业领域的企业,只要从事研发项目,都有权利享受CIR。从这个角度观察,CIR与通常的公共财政直接补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的普惠性,即不包含对某些行业或技术的倾斜或歧视,而具有普遍适用的特征。
由于外资企业在法国享有充分的国民待遇,因此,CIR的普惠性同样适用于所有在法国的拥有同等资格的外资企业。
CIR的受益人及受益方式
在法国,CIR机制的建立始于1983年,此后历经修改、补充、完善。并基本定型于2004年。
法国对CIR法规的最后一次修订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此前,CIR一直按照法国税务法典2004年的规定执行。
为了避免繁琐的学究式的考证,同时比较全面地了解CIR的具体规定,并且进行必要的比较,本文首先简要介绍2008年1月1日前的CIR机制,然后介绍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最新修订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的CIR规定
如前所述,CIR是公共财政对于企业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一种特殊的补偿机制。
A.为此,首先需要明确,谁有权享受这种补偿?即:受益人按照税务法典第244款的规定,“凡根据实际收益应纳税的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其科研经费支出可以享受税务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CIR的受益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企业、纳税、从事科研活动。
B.然后,需要明确,有关企业如何受益?即:受益方式根据规定,企业享受CIR的方式有几种:
(1)将企业应享受的CIR额列入企业应上缴的税目中,等到第三年,按照列入金额,以退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2)为了扶持新创办的企业,在企业创办的第一年,以及创办之后的4年内,企业都可以当年享受返还的CIR;
(3)此外,对年轻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也予以当年返还;
(4)为了方便企业获得流动资金,对于那些无法立即获得返还CIR 的企业,允许其向有关金融机构(BNP Paribas, OSEO, Société Générale)申请以CIR为担保的贷款。
C. 最后,需要明确,CIR包括哪些内容,金额如何计算?
(1)计算内容
根据规定,CIR包括企业为研发项目而支出的技术检测费、人力费、科研器材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科研分包、专利使用及保护费。
(2)计算方式
一家企业应该享受的CIR总额由两部分组成:
a.“额度部分”(part en volume),等于企业全年科研经费支出总额的10%;
b.“增额部分”(part en accroissement),等于该企业全年科研经费支出额与该企业此前两年同等性质的经费支出年平均额的差额的40%;
c.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CIR总额的上限为1600万欧元。
二、 2008年1月1日后的CIR规定
根据2007年法国政府对税务法典有关条款的修订,从2008年初开始,原来规定中关于CIR的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原来有关增额部分40%的规定,以及CIR上限为1600万欧元的规定,均予以取消。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CIR总额的计算仅仅取决于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规模,即:在研发活动中首笔支出费用的30%,上限为1000万欧元;
超过1000万欧元上限的项目,补贴金额为超过部分费用的5%;
此外,还规定,对于第一次申请CIR的企业,其第一年的首笔研发费用支出的补贴比例为50%,第二年为40%。
根据以上所述,2008年1月1日前后,法国关于CIR的法规没有本质上的改变,但是,明显简化了计算方法。
CIR的申请手续
法国负责管理CIR,以及接受有关企业申请的政府部门是教育科研部。
企业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CIR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办理申报手续。
相对来说,申报表格内容并不复杂,必须填写的基本内容如下:
申请CIR需要填写表格的主要事项
一、 关于研发项目
1.对有关研发项目的具体描述;
2.涉及领域
3.有关研发项目使用的受薪人员数量;
4.从事研发项目人员的技术职称;
5.从事研发项目人员中,工程师,或者硕士的数量;
6.从事研发项目人员中,技术员的数量;
7.有关研发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分包?
二、 关于企业
1.企业名称;
2.企业体制(独立企业或者集团分公司);
3.企业创办时间;
4.此前一年的企业营业额;
5.
按照规定,企业应该在每年纳税之后,就CIR进行申报。申报时,企业必须出具相关证明,以便具备享受CIR的资格。这些证明包括:
A.证明企业研发项目的技术创新性
按照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应该设计新产品,或者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设计一个新的工艺流程,或者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有关研发活动目的在于解决技术难题,或者使用新技术。
B.证明企业研发支出的规模
符合CIR资格的经费支出,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核,其标准按照法律条文作出相应的界定。符合资格的科研经费支出主要涉及实施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相关设备的折旧费用,分包费用、专利使用费,以及相关技术使用费。
C.政府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派遣技术专家、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对企业关于CIR的申请进行检查和资格认定。
政府部门对企业检查的目的,一是核实有资格申请的费用支出规模,二是帮助企业准备符合法律标准的证明文件。
结论与建议
CIR是法国首创的专门针对企业科研创新的特殊的公共财政补偿机制,迄今已实施了25年,经过历次修改和完善,对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以及吸引研发型外资项目,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非直接性政府补贴的一种形式,CIR的优点在于,避免了行业间的歧视性与不平衡性,而且,作为一种以法典形式固定的政策机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企业研发创新的持续发展。
在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吸引外资,优化外资结构的今天,借鉴法国CIR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形成我国自己的行之有效的类似机制,将有利于企业研发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使科技创新真正成为长期拉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
附录:
法国税务法典第244款(摘译,有节略)
1.凡根据实际收益应纳税的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或者根据税典(相关)条款规定,其科研经费支出可以享受税务信贷(以下简称CIR-译者)的企业,其CIR内容如下:
a. 一方面,与企业全年科研经费支出额的10%相等的金额,这部分为CIR的“额度部分”(part en volume);
b. 另一方面,该企业全年科研经费支出额与该企业此前两年同等性质的经费支出额,根据消费物价上涨因素,扣除香烟价格因素后重新计算的平均额的差额的40%。这部分为CIR的“增额部分”(part en accroissement)
当后一部分为负数时,该部分金额将列入该企业今后5年科研经费支出应享受的CIR增额部分。列入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该企业此前同类支出为正数时的金额。
凡企业在2003年度,或此前一年内出现的为负数的CIR,可以列入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的企业CIR增额部分,列入的条件不变。
在企业被兼并或类似情况下,如果原纳税企业的为负数的CIR额尚未列入下年,可以转入兼并企业方继续收益。
除了税务法典第223 0款规定的母公司列入的CIR,每个企业,包括合伙公司(société de personne)享受的CIR上限为1600万欧元。当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或合伙成员在公司科研经费支出中占大比例时,在计算CIR金额时,包括额度部分和增额部分,应该与合伙公司合伙人所占份额相匹配,同时,也必须与合伙成员所占份额相匹配。
略。。。。
本法典条款的各项规定按年度适用于企业。作为例外,对于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合伙公司或合伙集团,本条款的各项规定的适用周期为5年。
当本条款各项规定开始适用于企业后,在一年或多个年头里停止适用,此后,又重新开始适用,其税务信贷的计算条件不变。
略。。。。
2.有权享受CIR的开支包括:
a.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这些固定资产是全新的,直接为技术科研项目服务,包括制造样品或前期装置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此前获得建筑许可的不动产的折旧费。
b. 科研人员的费用,这些人员必须是直接并且专门从事有关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和技术员。如果相关费用涉及的人员拥有博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涉及这些人员的自招聘之日起的一年内的费用可加倍计算,条件是,他们的工作合同必须是不定期,而且,相关企业雇员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
c.同项科研活动中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这部分开支的金额不得高于上述b节第一句文字规定的人员费用的70%。
这个比例按照如下内容确定:
上述之固定资产折旧费;
上述之科研人员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人员费用的75%;
设计图纸、样品的仓储费;
设计图纸、样品制作费,每年上限为6万欧元;其中包括:
I)纺织服装皮革制品企业委托时装设计的费用;
J)为科研项目所进行的技术检测费,每年的上限为6万欧元。
略。。。。。
3.企业从事研发并因此已经向政府领取了与CIR类似的财政补贴的,这部分财政补贴应该从企业申请领取的CIR中扣除。同样,上述科研组织或科研专家也应从他们领取的CIR中扣除相应部分。
除此之外,如果由于企业之间的直接或间接关系,或者由于企业兼并、遗产继承或其他类似原因,导致企业之间出现人员、不动产或相关合同的转让,在计算CIR增额部分的时候,必须考虑由于此种转移导致的经费支出的差额。
(许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