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第1章 本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规则,在外资鼓励法(No:6224)、保护土耳其货币价值法(No:1567)和关于国库署与外贸署的组织与功能的法律(No:4059)的框架内,促进外国资本流入土耳其。
定义
第2章 在公告实施的过程中,使用的术语为以下含义:
a)国库署(Undersecretariat):国库署(Undersecretariat of Treasury)
b)境外人员与机构:境外人员为外国公民,境外机构为外国注册的法人。
c)外资:
-由土耳其中央银行买卖的,可转换的或有效的外币现金资本。
-本法令第5章中定义的资产。
-机械、设备、工具和类似产品、机械部件、原材料和其他经国库署批准的所需商品。
-经国库署批准作为资本股份的,符合外国兑换法规定的,境外人员与机构的资产和应收账款。
-国库署批准的智力财产,如专利权和商标。
总则
第3章 涉及到外国资本签署许可,应遵循以下规则:
a)境外人员与机构申请在土耳其投资、参与商业活动、合伙经营、开设分支机构和建立代表处,由国库署根据生效的法律进行检查。
b)国库署有权对以下与签署许可相关的部分进行修订:新的投资和参与、能力增加、清算与合并、现有公司外资参与率的改变。国库署还有权修订:期限、数量、出口约定、经营领域、股份价值和比例。
c)境外人员与机构必须至少带入5万美元建立公司、成为现有公司的合伙人和开设分支机构。如果外国所有者不止一人,在总资本内外国合作伙伴的参与金额自由决定。
d)在不改变外国合伙人参与比率的情况下,可以不经任何允许而增加资本。增加资本以后,只须向国库署申请登记。
e)境外人员与机构可以根据国库署定义的原则,自由买卖土耳其现有公司的股份。
f)国库署可以为注册了外国合伙人名字的股份或临时收据做背书转让担保。
g)有境外人员与机构的土耳其公共和私人企业的许可证、专门技能、技术支持和管理协议在国库署注册后,可以生效。
h)以外资建立的公司可以自由享受各种类型的外国信贷。
外国雇员
第4章 私人公司申请雇佣外国雇员,应在由国库署定义的效力和规则的法律框架下评估。
转移
第5章 在本公告的框架下,利润、分红、销售清算变卖收入、赔偿金、许可证下的付款、技术支持协议、外国信贷本息的还款、外国资本对应的股份等的转移或重新投资是不受限制的。应按转移当时的官方汇率通过银行实现转移。
外汇存款帐户中的外国合伙人的股本的冻结
第6章 根据要求,可以不将外币转换为里拉。换句话说,以公司或可以自由买/卖股份的合伙人的名义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中的,为成立公司、增加资本或购买土耳其现有公司的股份,而从国外带入的外币(包括有效单证),被认为是外国合伙人的股本金,可以被自由冻结。但是,进行资本金注册时,相等金额的外币对里拉的兑换率,应使用冻结信签署当日的官方汇率。
公平原则
第7章 根据6224号法律取得所需的批准后,根据土耳其商业准则建立,并在土耳其贸易注册局注册的公司和分支机构,被视为土耳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
授权机构
第8章 在这个法令框架下,与吸引外资到土耳其相关的促进活动:批准、注册、为投资者提供鼓励措施、取消批准证书和注册,都由外国投资总局(GDFI)进行。
另外,外国投资总局组织和协调“建立—运营—转让”模式实现部分或全部投资和服务,从本地或外国公司取得高技术和/或资金。
其他规则
第9章 如果国库署取消许可,工业和贸易部将收到通知,然后根据土耳其商业准则的274章做一笔记录。
第10章 根据1984年2月2日发布的2976号法律和1988年11月8日的第88/13458号法令建立的“投资和外币取得服务基金”中的上年补贴金额的1%,可以用于资助外国投资总局和鼓励措施执行总局的促进支出(包括购买家具)。
第11章 本法律15章f段关于保护土耳其货币价值(1989年8月7日,No:89/14391)的部分作废。
第12章 国库署可以根据需要向在土耳其的公司索取信息和文件,以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13章 关于本法令的执行过程和规则由总理府发布的公报来决定。
临时条款1 在执行本法令第10章时,1994年的“投资和外币取得服务基金”的总补贴额归到1995年。
废除条款
第14章 1992年3月4日的第92/2789号法令现在废除。
生效
第15章 本法令在公告日开始生效。
实施
第16章 本法令由总理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