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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书法艺术类协会简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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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简称宁夏摄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宁夏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摄影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宁夏摄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把摄影队伍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摄影艺术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四条积极培养不同创作类型的作者,重视少数民族、青年和新摄影群体作者的培养。

第六条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延伸工作手臂,积极扶持基层摄影组织、辅导群众业余摄影活动,有计划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第七条加强和全国摄影界的联系,开展对外摄影交流。

第八条组织会员,创造条件,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国内外举办的各类摄影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努力从事摄影创作,作品在自治区级摄影展览中入选两幅或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两幅以上以及在摄影理论、编辑、影评、暗房、教学和组织领导工作上有一定成就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凡志愿加入本会者,需经两名会员介绍并由地、市摄影组织推荐,并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交摄影作品四幅或著作,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议符合条件后,上报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十二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在本区的会员,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本会会员均为各市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并经常关注摄影事业发展的企业家,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等荣衔。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批评和向上一级组织申述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4.在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可以请求协会按《国家著作权及实施条例》对自己作品给予保护。

第十五条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会员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假借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七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通过方可确认。会员不缴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的理事会议时,主席团必须召集。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将设立若干艺委会,艺委会可在本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艺委会的负责人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经费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界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宁夏摄影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杨宏峰名誉主席:陈长祥顾问:马俊杰顾问:徐胜凯顾问:强继周

主席:张春荣副主席:王猛副主席:王恒德副主席:牛宏岐副主席:牟将

副主席:李树岩副主席:吴建新副主席:张治军副主席:林生库副主席:徐立刚

副主席:海洋副主席:葛世卿副主席:詹安稳主席团委员:王健主席团委员:王鹏

主席团委员:王建波主席团委员:卢清华主席团委员:牟华主席团委员:****主席团委员:邵永平

主席团委员:惠冰副秘书长:杨志朔副秘书长:张世军副秘书长:姚月

注:主席张春荣兼任协会秘书长。

宁夏摄影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61人)

马鲲牛宏岐王健王猛(回族)王鹏王仕军王建波王恒德王毅卢清华

田文强田满潮孙丽婷(女)牟华牟将祁学斌祁瀛涛何绍波(回族)吴衡

吴建新(回族)吴惟珺张军张世军张治军张春荣张斌(满族)****李刚(回族)

李树岩杨永乐杨红选杨志朔(回族)杨树雄肖吉元芦有碳苏保伟邵永平陈晶

孟达林生库武晓瑜范毅强姚月(女)娄广臣胡振海贺永泽徐立刚徐明才

海洋(回族)陶萌萌(女、回族)高学亮高春雨崔振华曹文德梁颖萍(女)惠冰

程维莲(女)葛世卿韩胜利詹安稳樊敬忠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简介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805月。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和带领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民间文艺的研究、传播和传承等项工作,繁荣和发展宁夏民间文艺事业。

第一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19805月在银川召开,标志着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成立。大会由杨韧主持,王世兴作了《为发展我区的民族民间文艺事业而努力》的工作报告并致闭幕词。会议选举产生理事21人,杨韧当选为主席;安民、王世兴、杨怀中、杨少青为副主席;秘书长朱东兀。这次大会建立、健全了全区的民间文艺工作体制和组织机构,制定了全区民族、民间文艺工作规划,把民族、民间文艺的保护与抢救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全面开始了全区民族、民间文艺的调查、发掘、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

第二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1984728在银川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有36人,王世兴作了工作报告并致闭幕词。会议选出理事22人。王世兴当选为主席;杨少青、姚力、杨怀中、朱东兀为副主席;秘书长马治中。

第三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19921212在银川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有52人。大会由王世兴、杨少青主持,朱东兀致开幕词,王世兴代表二届主席团作了《为开拓我区民间文艺事业的新局面而奋斗》的工作报告,杨继国致闭幕词。会议选出理事22人。杨继国当选为主席;杨少青、姚力、李树江、马治中、马青、屈文焜、张锦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青兼任,副秘书长杨永圣、陆阁丽。

第四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427在银川召开。大会由杨少青主持,马青代表杨继国主席作了《开拓进取,再创宁夏民间文艺事业新辉湟》的工作报告,马青致闭幕词。有45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选出理事25人。杨继国当选为主席;马青、李风莲、李树江、杨少青、何克俭、屈文焜为副主席;秘书长由杨永圣担任。

第五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2004311在银川召开。大会由杨少青主持,杨永圣代表杨继国主席作了《为新世纪宁夏民间文艺事业的繁荣团结奋斗》的工作报告,马青致闭幕词。有45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选出理事29人。李树江当选为名誉主席;杨继国当选为主席;伏兆娥、刘伟、何克俭、张宗奇、李世锋、杨永圣、苏德友、陈勇、屈文焜为副主席;秘书长由杨永圣兼任;石峰为副秘书长。

第六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1116在银川召开。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由刘伟主持,杨继国致开幕词、闭幕词,杨永圣作了《齐心协力,推动民间文艺大繁荣大发展》的工作报告。会议选出31名理事,杨继国当选为主席,王根明、伏兆娥、刘伟、何克俭、李世锋、杨永圣、武宇林、屈文焜为副主席,丁淑萍、李方、赵凯升、韩星明为主席团委员,苏德友、陈勇为顾问,秘书长由陆阁丽担任。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7127在银川召开。近6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由刘伟主持并作了《传承和坚守民间文化,开创我区民间文艺事业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会议选举产生35名理事,刘伟当选主席,王根明、石建武、伏兆娥、张改过、李政、钟亚军、韩东、雷金万为副主席,徐娟梅为秘书长,贝理真、田彦兰、张云仙为副秘书长。推举杨继国为名誉主席,屈文焜、李世锋、何克俭、武宇林为顾问。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民间艺术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听党的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民间文艺的研究、传播和传承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把繁荣创作作为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七条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组织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本会认真组织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承办本地区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和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民间文艺团体及国际民间文艺组织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和传播民间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县(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文艺、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市、县(区)民协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长期不与本会联系,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协会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3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本会可下设必要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中团体会员理事工作变动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替换人选,报主席团审议。

第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十七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会依照国家法规,逐渐完善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兼职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违纪违法、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及时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需由主席团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宁夏民协。协会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杨继国顾问:屈文焜顾问:李世锋顾问:何克俭顾问:武宇林

主席:刘伟副主席:王根明副主席:石建武副主席:伏兆娥副主席:张改过

副主席:李政副主席:钟亚军副主席:韩东副主席:雷金万秘书长:徐娟梅

副秘书长:贝理真副秘书长:田彦兰副秘书长:张云仙

宁夏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35人)

马俊萍(女、回族)井春霞(女、回族)王永红(女)王根明(回族)王莲喜(女)贝理真(女)

田坤(女、回族)田彦兰(女、回族)石建武伏兆芬(女)伏兆娥(女)刘伟刘国君

闫淑丽(女)张云仙(女)张兴有张改过(女)李政李五奎李国强杨永圣(藏族)

杨永红(回族)杨达吾德(回族)杨佳年陆阁丽(女、满族)周国霞(女)郑飞雁(女)

赵秀兰(女)赵桂琴(女)钟亚军(女、满族)徐娟梅(女)秦斌陶瑞珍(女)韩东雷金万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简介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847月。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曲艺杂技家和曲艺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曲艺杂技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协会现有会员201名。其中国家级会员曲艺70名,杂协51名。

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84728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5人。曲艺杂技家协会筹备组组长杨永福作《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筹备工作报告》。会议由郭刚主持并致闭幕词。会议按会章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杨永福当选为主席;郭刚、马秀云当选为副主席;郭刚兼秘书长。徐宁祥、赵杰为副秘书长。理事11人。

第二次代表大会于1993325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5人。马秀云主持会议,郭刚作工作报告,胡奇致闭幕词。会议按照章程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郭刚当选为主席;马秀云、胡奇、徐明智、周忠有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秀云兼任;赵杰为副秘书长。

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995月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5人。马秀云作工作报告,郭刚主持会议并致闭幕词。郭刚当选为主席;马秀云、郎万海、周忠有、姚新宁、徐明智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秀云兼任;副秘书长赵杰。

第四次代表大会于20043月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5人。郭刚作工作报告,郭刚主持会议并致闭幕词。马秀云为名誉主席;周忠有为顾问;郭刚当选为主席;李德栓、郎万海、姚新宁、赵杰、徐明智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张爽;副秘书长马涛、李国强。

第五次代表大会于20101121召开。出席代表53人。徐明智作工作报告,赵杰主持会议并致闭幕词。郭刚为名誉主席;马秀云、张保和为顾问;徐明智当选为主席;李德栓、张爽、张国跃、赵杰、郝卫东、姚新宁当选为副主席;李建信、李国强、马涛当选为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唐志刚;副秘书长李国强、马涛。

第六次代表大会于2017127召开。出席代表59人。徐明智作工作报告,郝卫东支持会议,张晓红致闭幕词。郭刚、徐明智为名誉主席;马秀云、姚新宁、张国耀、李德栓、赵杰为顾问;张晓红当选为主席;白永蔚、李国强、张爽、季妍、郝卫东唐志刚当选为副主席;肖义乐、张宝振、徐晨、殷同东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由唐志刚兼任;副秘书长张强、桂建军。

本会自成立至今共有50人次获得各类奖项150多个。多年来一直坚持组织会员“送欢乐进校园、下基层、进军营、”慰问演出,多次组织各类大型有影响的专业演出和培训活动,为自治区文化事业的繁荣兴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98年郭刚获第一届中国杂技家协会“德艺双馨”优秀会员称号。

1999年马秀云获中国杂技家协会“德艺双馨”优秀会员称号。

2010年郭刚创作演播的长篇评书《话说马鸿逵》获中国曲艺牡丹奖文学奖。

2012年张爽编撰出版的《宁夏曲艺简史》获中国曲艺牡丹奖理论奖

2013年徐明智、徐晨创作表演的宁夏坐唱《民生工程为民生》获文化部主办的第六届“群星奖”表演奖。

 

 

宁夏回族自治区曲艺杂技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曲艺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区曲艺杂技艺术界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曲艺、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曲艺杂技家和曲艺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曲艺杂技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四条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民族曲艺、杂技艺术传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文化成果,树立精品意识,对优秀的成果和曲艺、杂技艺术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五条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曲艺杂技家和曲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中国杂技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把繁荣创作作为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曲艺杂技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创新创造,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新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曲艺杂技作品。

第七条加强曲艺、杂技理论的研究。组织和推动曲艺、杂技的评论和批评,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

第八条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曲艺、杂技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青年曲艺、杂技工作者的培养与扶持,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九条加强同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曲艺、杂技协会的交流。

第十条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本会会员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支持发展与曲艺杂技有关的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曲艺杂技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我区的曲艺杂技事业。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区曲艺、杂技工作者,在创作、表演、教练、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有一定影响者以及在艺术组织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者,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经本人申请,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法律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拔款;2、社会赞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郭刚名誉主席:徐明智顾问:马秀云顾问:姚新宁顾问:张国耀

顾问:李德栓顾问:赵杰主席:张晓红副主席:白永蔚副主席:李国强

副主席:张爽副主席:季妍副主席:郝卫东副主席兼秘书长:唐志刚主席团委员:肖义乐

主席团委员:张宝振主席团委员:徐晨主席团委员:殷同东副秘书长:张强副秘书长:桂建军

宁夏曲艺杂技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王狂王秋平(女)王晶金(女,回族)甘晶(女,回族)卢文建(回族)白永蔚(蒙古族)

吕薇(女)乔九胜杜宾(回族)李坚强李国强李建信肖义乐肖立猛

张爽(女,满族)张涵(女)张强张卫东张存升张宝振张晓红(女)张海龙

张镇山季妍(女)孟春燕(女,回族)赵鹏涛郝卫东姚星耿直(满族)桂建军

徐晨(回族)殷同东郭克文唐志刚窦海滨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成立于1991年,原名称为宁夏电视电影艺术家协会201010月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文件规范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电视家协会。在宁夏文联、宁夏广电局的领导和关怀下,在成员单位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从组建初期的只有宁夏电视台一家从事电视艺术的生产单位发展到有线、无线、电影等多家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的格局。3名会员荣获全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全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的光荣称号。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活跃在全区电影电视艺术事业的各个岗位上,创作、录制了多部(台)艺术节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几年来由我区电视电影工作者创作、拍摄的影视作品还荣获了亚广联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全国电视“金鹰奖”、“骏马奖”、“金童奖”、大西北优秀电视剧奖、电影“华表奖”评委会奖等多项全国大奖,为繁荣我区的影视文化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多年来,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发起、举办“大西北电视剧优秀奖”评奖活动;多次组织艺术理论研讨会和论证会,组织会员深入基层开展采风,邀请专家、学者来我区指导电视、电影摄录制作技术,加强了协会与外界的合作与联络。

1991年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35名代表出席会议,选举产生10人理事会。徐志健当选为主席;戈悟觉、杨占山、白永超、李唯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杨占山兼任。

19996月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85名代表出席会议,刘镇岳作题为《为繁荣宁夏的电视电影艺术而努力》的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26人理事会。刘镇岳当选为主席;马成江、刘文惠、李乐、秦平、康健宁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杨东风;副秘书长李柏涛、杨向阳。

20043月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85名代表出席会议,刘镇岳作题为《为开创电视电影艺术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的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25人理事会。刘镇岳当选为主席;马成江、平吉文、代晓宁、杨洪涛、林稚阳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杨东风;副秘书长王瑔、申冰。

20101126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63名代表出席会议,刘镇岳作了题为《团结聚力、开拓创新,为繁荣电影电视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讨论修改了《宁夏影视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38人组成的第四届理事会。杨洪涛当选为主席;代晓宁、平吉文、刘宏、李海荣、杨东风、洪宇宙当选为副主席;尤峰、王漫曦、张泉慧、杨洪嵬、韩香安当选为主席团委员;秘书长李海荣;副秘书长尤峰、韩香安、董国平。

第四届理事会推举马洪真、张杨强、马跃、刘镇岳为协会名誉主席。

2017126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56名代表出席会议,杨洪涛作题为《坚定文化自信履行文艺使命团结奋进努力创新开拓宁夏影视事业繁荣兴盛的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大会讨论修改了《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42人组成的理事会。杨洪涛当选为主席;张泉慧、刘宏、李海荣、董国平、尤峰、李治斌、谢生瑜当选为副主席;聘任马飞、李捍平、杨洪嵬、贾晓帆为主席团委员;秘书长董国平;副秘书长钱健、钱献峰、贾晓帆、董仁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电视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电视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电影电视艺术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是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影视艺术家和影视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电影电视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从宁夏的实际出发,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把电影电视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四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致力于推动我区影视产品市场化进程,为做大做强我区影视产业提供综合优质的服务,本会面向社会,开展电影电视及文艺类节目创作、拍摄、制作等活动。

第五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举办电影电视艺术评奖及优秀影视艺术工作者评选活动,鼓励会员艺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表彰、奖励在影视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通过权威性、群众性的专业评奖以及节庆活动,推进影视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推荐我区电影电视优秀作品向外参加播出、评奖。

第六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致力于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海外侨胞等影视艺术团体和个人的联络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七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致力于促进国际电影电视艺术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影视机构和影视从业人员的联系,为促进中外影视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事业贡献力量。

第八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致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推荐优秀会员参加中国电影家协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九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由全区专业和业余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构成,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或爱好电影电视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宣传、评论、教育、编辑等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我区电影电视系统工作,从事管理、宣传、技术的负责人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

(二)在我区电影电视系统从事编剧、导演、摄像、发行放映、剪辑、音乐、美术、灯光等专业职务,以及从事电影电视宣传工作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电影电视艺术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的演员、主播。

(四)从事电影电视艺术工作,在全国、省(区)级电影电视评奖中,作为主创人员获奖者。

(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电影电视评论员、编辑、记者,以及电影电视作品翻译者和理论工作者。

(六)在我区大专院校从事电影电视艺术教学及相关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七)从事电影电视艺术经验丰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组织者,电影电视作品的出版和资料工作者。

(八)从事广播文艺节目编播、动漫制作与推广的艺术工作者。

(九)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爱好电影电视艺术,并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文艺工作者。

凡自愿申请加入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须有本会两名会员或单位推荐并填写申请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在宁夏的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本人愿意并经过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支持协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积极完成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违纪行为,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

主席团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设主席团委员,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

第二十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

第二十二条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第五届主席团

主席:杨洪涛副主席:张泉慧副主席:刘宏副主席:李海荣副主席兼秘书长:董国平

副主席:尤峰副主席:李治斌副主席:谢生瑜主席团委员:马飞主席团委员:李捍平

主席团委员:杨宏嵬主席团委员:贾晓帆副秘书长:单涛副秘书长:钱献峰副秘书长:钱健

副秘书长:董仁喜

宁夏电影电视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42人)

(以姓氏笔画排列)

马飞(回族)马瑞(回族)马金平(回族)王曦尤峰(回族)田海波(回族)

白巧梅(女、回族)包树军冯磊(回族)刘宏(女)闫涛李智李军

李治斌李捍平(回族)李海荣杨喜杨洪涛(回族)杨洪嵬杨燕勇吴江涛(女)

张简(女)张宇强张泉慧张雯雯(女、满族)张俊萍(女)郑琦郑丽华(女)

单涛赵小平赵君安洪芊(回族)贾晓帆(回族)钱健钱献峰徐岱高武

郭福平郭毅海董国平谢萍(女)谢生瑜(回族)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简介刊发时间:2018-01-12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2017129成立,是宁夏文艺理论家、文艺评论家、文艺理论教育家、文艺评论编辑家、文艺评论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主管单位宁夏文联的领导,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与宁夏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一样,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是宁夏文联的第11协会,是全国成立的第27个省级协会,是宁夏文联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2017129在银川举行成立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和主席团。郎伟当选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届主席,聘请荆竹、尹旭为协会名誉主席。

本会宗旨:团结和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培养文艺评论人才,繁荣发展文艺评论事业,为我区文艺理论评论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开展的主要活动:团结凝聚全区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策划、组织有利于宁夏文艺繁荣发展的文艺论坛、学术报告会、作品研讨会、创作研讨会、采风活动等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建设评论阵地,编辑出版评论书刊;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推荐会员评论作品的刊发和出版;参加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全国各省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区外文艺评论家协会、文艺家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宁夏文艺评论成果,推进全区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17129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本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NingxiaLiteraryandArtCriticsAssociation拼音全称:ningxiawenyipinglunjiaxiehui,缩写:NPX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文艺理论家、文艺评论家、文艺理论教育家、文艺评论编辑家、文艺评论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理论家、评论家、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理论评论家和文艺理论评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文艺理论评论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是宁夏文联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主管单位宁夏文联的领导,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一)鼓励和引导广大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文艺理论专业知识,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二)在艺术质量和水平上,倡导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鉴赏作品,说真话、讲道理,实事求是、激浊扬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三)倡导会员关注文艺创作,及时分析评论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积极评介宁夏和全国的优秀文艺人才和优秀文艺作品,努力推出富有中国精神、民族特色、人民喜欢的文艺评论作品,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四)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训扶持青年文艺评论人才,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依法维护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五)策划、组织有利于宁夏文艺繁荣发展的文艺论坛、学术报告会、作品研讨会、创作研讨会、采风活动等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六)建设评论阵地,编辑出版评论书刊;(七)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推荐会员评论作品的刊发和出版;(八)积极参加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全国各省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区外文艺评论协会、文艺家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九)力所能及地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对优秀的青年评论人才和优秀成果给予表彰。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历、能力和影响,或出版过水平较高的文艺评论专著,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文艺评论文章,或从事文艺评论编辑、教学、组织等工作时间较长并成绩显著,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四)自治区内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各市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推荐;(三)团体会员需经主管单位推荐;(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参与本会活动;(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五)按规定一次****纳终身会费300元;(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或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会议决定名誉主席人选和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驻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交主席团会议决定;(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开展与文艺有关的合法性活动收入;(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条经费管理:本会经费用于策划、组织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徽:图案形状是一个P字形状的旗帜。

第三十二条本会住所:(750004)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59号:宁夏文联办公大楼。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荆竹名誉主席:尹旭主席:郎伟副主席:马春宝副主席:李有智

副主席:杨开飞副主席:杨新林副主席:邹荣秘书长:王晓静副秘书长:马武君

副秘书长:李亮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39名)

(以姓氏笔画排序)

于洪琴马文祥马冬雅马武君马春宝马晓雁王佐红王艳王岩森王武军王健

王晓静王琳琳牛学智吕颖关宁国许峰李亮李小凤李东星李有智李丽娟

李国强杨开飞杨新林余媛媛邹荣沈秀英宋琰张富宝武淑莲金晖郎伟

钟亚军倪万军陶萌萌庾君雷兴明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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