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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招商引资与投资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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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实施质量体系法(第 8279 号法律)。(8)检验检疫。《植物检疫法》(第 7664

号法律);《动物安全保护法》(第 8495 号法律)于 2006 6 16 日实施。

定:(1 价。2005 12 12 32837-MAG-MEIC-COMEX 法律对香蕉实行最低出口价。第 2762 号法律对咖啡出口实行税收优惠价。1996 2 5 日第 7575 号法律(《森林法》)规定了未加工原木出口的最低价计算方式。(2)出口禁止及限制。1996 2 13 日,第 7575 号法律禁止出口特殊种类的原木和木材。(3)出口税率优惠。1990 11 23 日第 7210 号法律(《免税区体系法》)、2001 6 18 日第 29606-H-COMEX 执行条令、1995 10 20 日第 7557 号法律(《海关总法》)和 1996 6 28 日第 25270-H 执行条令。(4)出口促进法。1972 12 22日第 5162 号法律。(5)出口融资。1981 12 22 日第 244 号法律包含了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对于出口融资及出口前费用融资的相关规定。(6)出口激励。1992 3 31 日第7293 号法律规定了相关出口免税政策。

贸易管理:哥依据对 WTO 农产品协议和部分多边自贸协定承诺实行关税配额,主要针对鸡肉(美国、加拿大、巴拿马、多米尼加)、猪肉(美国、中国、巴拿马)、火腿腌肉(欧盟)、牛奶和奶制品(欧盟、美国、巴拿马、多米尼加)、预制肉类(欧盟)、大米、土豆、洋葱(美国)以及黑豆(中国)。

在进口方面,哥于 2004 12 月取消了所有的进口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仅在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方面保留特殊要求。哥禁止进口武器、军火、废轮胎和血液。在出口方面,哥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的规定,对涉及文化、艺术、考古和历史遗产的物品限制出口。

检验检疫:哥农畜牧业部下辖全国植物保护所(SFE)和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

卫生部主管食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法》及第 32994 号执行条例规定,全国植物保护所(SFE)负责植物保护、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进出口、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所有农用化学或生物产品的注册和审批。SFE 还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并对农用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和使用加以控制。依据《动物安全保护法》规定,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负责动物安全、动物疾病防控和追溯、肉制品安全、动物饲料、兽药、转基因产品、有害物残留检验等,并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

卫生检疫工作在边境、海关或其他由农畜牧业部指定的地点进行。植物性及动物性产品均须接受检验检疫。植物、植物制品、植物性副产品、动物、动物制品、动物性副产品在进口至哥斯达黎加时必须有由原产国相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或动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的转基因产品不仅要符合对进口产品的所有要求,还必须获得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认证。

哥在所有的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动植物检验检疫条款。这些条款以 WTO 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为参考并加以扩充。

海关管理:哥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哥的关税分为进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第 6946 号法律,税率为 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只有少数例外(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 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第6695 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除需特殊许可才能进口的部分动植物产品、医疗产品和食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 CIF 价。

哥关税税率自 2001 年以来基本保持不变,主要商品税率如下:

2. 哥斯达黎加主要商品税率表(资料来源:哥财政部海关司)

商品种类 原材料 资本货物 中间货物 制成品 禽肉类税率范围 1% 2% 8-13% 18% 19-262%

中国和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规定的税率详见: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801334045328092.pdf

哥对国产和进口商品均征收:(1)普通销售税(IGV,税率一般为 13%);(2)选择消费税(ISC);

3)对酒精和非酒精饮料、卫浴香皂等征收特别税;

4)市政发展促进税(IFAM);(5)耕种发展税(IDA)。

下列商品免征普通销售税:(1)基本食品;(2)农机轮胎;(3)兽药及兽医医疗设备;(4)农用设备和农药等;

5)医药;

6)煤油;

7)渔业用柴油;

8)书籍;

9)音乐作品;(10)本国产画作;

11)殡葬品;

12)出口商品及出口后 3 年内再进口的哥斯达黎加商品。

选择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啤酒,葡萄酒及其他发酵型饮料;混合型发酵饮料;酒精

含量低于 80% 的威士忌;白酒、烈酒及其他烈性饮料;雪茄、香烟和其他烟草;国产电器;汽车;乳香;涂料;化妆品;美发产品。

市政发展促进税的征收对象是:烈酒、蒸馏饮料和其他烈性饮料。

耕种发展税的征收对象是:香烟、烈酒、蒸馏饮料和烈性饮料、啤酒、软饮料、碳酸饮料。

 

五、税收、劳动法规

(一)哥企业税收法规税收体制:主要税收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特许权税等。税收年度截止日为 9 30 日。如有特殊许可,公司税收年度截止日可有所调整。每个税收年度的税收申报表必须在 12 15 日前填写完成,并完成纳税。新设立公司在 6 1 日之前开始经营的,必须在第一个税收年度的 9 30 日填写税收申报表,而休眠公司和 6 1 日之后开始经营的公司除外。

主要税赋和税率:

1.公司所得税 采取属地税制,税率计算标准是总收入,而非利润总额。在国外产生并带回哥斯达黎加的利润,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国内产生的利润才需纳税。无资本所得税。

3-1:哥斯达黎加所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料来源:哥财政部)年净收入(科朗) 公司所得税税率0-49,969,000 纯利润的 10%

49,969,000-100,513,000 纯利润的 20%

100,513,000 及以上 纯利润的 30%

2.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将从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代缴。月收入为 752,000 科朗及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752,000 1,128,000 科朗之间的,所得税为 10%;超过 1,128,000 科朗,所得税为 15%。无论是按月领薪还是按时收费,其个人所得税均没有申报表。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扣除所有支出后的净收入所得税税率如下表。

3-2:哥斯达黎加个体户缴纳所得税税率情况(资料来源:哥财政部)

净收入金额(科朗) 所得税税率0-3,339,000 免税3,339,001-4,986,000 10%

4,986,001-8,317,000 15%

8,317,001-16,667,000 20%

16,667,001 及以上 25%

3.销售税 主要征收对象为商品买主、货物进口商及服务的消费者,一般为 13%。税额适用于销售净价,如有特许权税,则须包括在内。

4.特许权税 特许权税适用于特定的进口商品或在本国由非技术工人制造的产品。

依据《消费法》及相应的关税商品分类,其计算方法为某类商品销售总额乘以对应关税税率。

如某商品在原材料或半成品阶段就已缴纳了特许权税(无论在哥国内还是在海关),则无须另行缴纳。

5.其他税种 其他企业所需缴纳的税种还包括 1% 的印花税、0.25% 的财产税、1.5%的房屋交易税、0.3% 的市政税、8% 的利息税以及最高不超过 25% 的红利税。

此外,如果一家公司取得免息贷款,即被视为已向贷方支付 13.7% 的利息,贷方须为此利息纳税。贷方和借款公司之间可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贷方宣布放弃利息。如果贷方在国外且没有正式宣布放弃利息,那借款公司须支付利息部分 15% 的代扣所得税。

对于抵押借款,如果贷方为外国公司或个人,或为未在哥所得税征收机构正式注册的个人,须为借款产生的利息支付 15% 的代扣所得税。如果贷方为哥国内公司,则无须支付该笔费用。

董事参加董事会,每次最多有 1000 美元的所得为可扣除收入,但参会董事须缴纳12.5% 的代扣所得税。只有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才能有此收入。

哥公司获得的股息无须纳税,但非哥公司获得股息,则支付 16.5% 的代扣所得税。

 

(二)哥劳动法及针对外国人就业相关规定核心内容:

1.雇佣合同 据雇员人数,分为个人合同和集体合同。根据合同期限,又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其中定期合同又分为期限合同和特殊工作合同。书面合同并非唯一合同形式。一旦一方提供服务或工作,另一方对此支付工资,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

2.工薪 雇员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4 6 20 日,立法大会二读最终通过了工资改革法案,由每半年工资上调 5% 改为每年根据通胀率调整一次且不得超过 10%

3.加班 在公司非常迫切需要,雇主提前通知雇员并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下,雇员必须加班。雇员如拒绝加班,则被认为是严重过错和失职,如多次拒绝,雇主可辞退雇员,并无需赔偿。但雇主要求雇员加班只能是临时行为,不能长期执行,而且每天加班不能超过 4 个小时,否则构成违法。

4.社会保障 所有领取工资的雇员必须享有社会保障。雇主应按工资总额的 26.17%

支付社会保险,另外从雇员工资中额外扣除 9.17% 作为社保医疗部分。

5.休假 雇员每周工作时间 48 小时,每月应有 1 天休假;工作 50 个星期后,雇员应有 2 个星期假期。雇主可以选择雇员休假的时间,并可要求将假期分两次休完,但分次休假必须在原定假期前后时间的 15 个星期内休完。假期不包括周末和带薪节日。雇员如在法定假日和周日工作,工资加倍。此外,普通雇员在 4 2 日和 10 12 日这两个假日无论是否工作都要支付工资,按时计酬雇员除外。

6.保险 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个人伤害险(类似于工作赔偿金),而且只能向哥斯达黎加国有保险公司(INS)参保。该险种费用视雇员工作性质而定,一般为工资的 2-3%

7.解雇 如果雇员被无故辞退,雇主必须支付假期薪金、解雇费、通告费、圣诞奖金等补偿。如果雇员因故被辞退或辞职,雇主仍须支付假期薪金和圣诞奖金。雇主必须在雇员被解雇前 30 天告知雇员本人。如果没有提前通告,雇主须支付雇员 30 天的工资。如果雇主已于法定时间内提前通告雇员,自通告之日起 30 天内雇主仍须支付基本工资,雇员每周有一天的带薪日可用于寻找新工作。

解雇费最高为 8 个月。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表。

4-1. 工作期限在 1 年以内的通告费和解雇费情况(资料来源: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作年限 0-3 个月 3-6 个月 6-12 个月 超过 1 年通告费(天) 0 7 15 1 个月解雇费(天) 0 7 14 见下表表 4-2. 工作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通告费和解雇费情况(资料来源: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作年限 须支付的工作日 工作年限 须支付的工作日

1 19.50 5 21.24

2 20.00 6 21.50

3 20.50 7 22.00

4 21.00 —如果雇员辞职或因过错被解雇,雇主无须支付通告费和解雇费。

8.最低工资 政府每 6 个月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在 1 1 日和 7 1 日。

2014 年第二季度,最低月工资(1 美元约合 530.6 科朗)如下:

4-3. 哥斯达黎加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资料来源: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种 最低工资标准

非技术工人 283799 科朗

半技术工人 305323 科朗

技术工人 336344 科朗

普通秘书 320961 科朗

大学学士 507779 科朗

大学硕士 609355 科朗有高等学历的技术工人 414507 科朗

9.试用期 雇员有 3 个月的法定试用期。在此期间雇员被辞退,雇主无须支付通告

费和解雇费;3 个月后被辞退,雇主须按正式雇员的标准支付所有费用。家政服务的试用期为 1 个月。

10.保险救济金 由雇主承担,雇员本人也须按工资的 9.17% 支付社会保险。

4-4. 哥斯达黎加各类保险救济金与工资的比值(资料来源: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 22.00%

培训基金 3.00%

圣诞奖金 8.33%

假期工资 4.61%

长周末工资 1.92%

解雇费 13.8%

职工赔偿保险 2.00%

合计 55.66%

外国人就业规定:主要有 1) 关于外籍劳工雇佣比例规定。哥对外国人在当地工作规定非常严格,《劳工法》规定其国内企业外籍劳工的雇佣比例不能超过 10%,即 90% 以上的雇员应为本土员工,本国公民薪酬所得占薪酬总额之比不得低于 85%2) 外籍劳工申请工作许可的要求。在哥外籍劳工必须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工作许可分为特殊专业工作许可、特殊项目工作许可以及跨境工作许可(仅针对周边国家),且只有获得居留许可证的外籍公民才有资格申请该工作许可证,其申请过程漫长,一般需要 1-3个月,最长有效期为 1 年,每年都需要重新审验更新。此外,科学家、专家、教师、技术人员、企业或机构聘请的专职人员、本土企业或国际企业的管理人员与董事会成员等还可申请哥临时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 年,到期可申请更新。3) 可就业的岗位。哥劳工法规定,为避免影响国内就业,外籍劳务不得从事本国公民能够承担的工作,而对于本国公民不能承担的工作,如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和特殊技能人员,则可雇佣外籍劳务,但需获得特别许可。

哥移民局对中国人务工限制非常严格,申请工作许可需要提供大量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无犯罪证明、工作证明、经济证明和职务证明等,且办理时间很长。

哥社会治安欠佳,经常发生针对外国人的偷窃、抢劫案件。在当地工作需增强安保意识。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设援助咨询热线电话:8008722256

. 哥主要投促机构和商会哥斯达黎加投促局哥斯达黎加投促局(CINDE)是一家私有、非盈利投促机构,主要职能是为哥斯达黎加和外国企业寻找投资机会提供服务。服务内容有:1)提供企业选址、国别、个性化投资需求信息;2)会议服务,为企业联系供应商、政府机构、大学、地产商、律师、承包商、工业园区等相关会谈;3)通过哥投促局驻纽约办公室,为企业进入北美和其他国家市场提供便利;4)企业建立后,提供企业运营、扩展贸易等战略咨询服务。此外,哥投促局还积极参与国际性投资会展、论坛等活动。内设投资促进处、国际事务处、投资战略处、后续服务处等。

 

附件:

哥斯达黎加对外签署经贸协议情况一、自由贸易协定

(一)已生效

1、《 》(El Tratado General de Integración Económica Centroamericana)。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尼加拉瓜于 1961 6 4 日生效;洪都拉斯于 1962 4 27 日;哥斯达黎加于 1963 9 23 日;巴拿马于 2013 5 6 日。

2、《中美洲与智利自贸协定及哥斯达黎加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双边补充议定书》(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Centroamérica y Chile y del Protocolo Bilateral Adjunto Celebrado entre las Repúblicas de Costa Rica y de Chile),于 2002 2 15 日生效。

3、《中美洲与多米尼加共和国自贸协定》(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Centroamérica y República Dominicana),于 2002 3 7 日生效。

4、《 》(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Canadá),于 2002 9 7 日生效。

5、《哥斯达黎加与加勒比共同体(注:CARICOM,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自贸协定》(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la Comunidad de Estadosdel Caribe (CARICOM)),于 2004 3 月签署,2005 11 15 日生效。

6、《中美洲与巴拿马自贸协定及哥斯达黎加与巴拿马双边议定书》(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Centroamérica y Panamá y Protocolo Bilateral entre

Costa Rica y Panamá al 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于 2008 11 24 日生效,协议附录关税减免(Programa de Desgravación Arancelaria)于 2009 1 1 日生效。

7、《多米尼加共和国 - 美国 - 中美洲国家(CAFTA)自贸协定》(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República Dominicana-Centroamérica -Estados Unidos ),于 2009 1 1 日生效。

8、《 》(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2010 4 8 日签署,2011 8 1 日生效。

9、《墨西哥 - 哥斯达黎加 - 萨尔瓦多 - 危地马拉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自贸协定 》(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y las Repúblicas de Costa Rica, El Salvador, Guatemala, Honduras y Nicaragua),于2013 7 1 日生效。(注:哥墨两国 1995 年已签署自贸协议,新协议为墨西哥和中美洲国家不同自贸协议的汇总,且内容有所更新)

10、《 》(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l Perú),于 2013 6 1 日生效。

11、《哥斯达黎加与新加坡自贸协定》(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 entre la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la República de Singapur),于 2013 7 1 日生效。

12、《中美洲与欧盟联合协定》(Acuerdo de Asociación entre Centroamérica yla Unión Europea (AACUE),于 2013 10 1 日生效。

 

(二)待生效

1、《中美洲国家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贸协定》(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entre los Estados AELC y los Estados Centroamericanos),于2013523签署。

2、《哥斯达黎加与哥伦比亚自贸协定》。协议名称《Tratado de Libre Comercio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de Colombia》,于 2013 5 23 日签署。

 

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哥斯达黎加与法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CONVENIO ENTRE EL GOBIERNO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FRANCESA, SOBRE EL FOMENTO Y LAPROTECCIÓN RECÍPROCA DE LAS INVERSIONES),于 1984 3 8 日签署。

2、《哥斯达黎加与德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Tratado entre Alemania y Costa Rica sobre Fomento y Recíproca Protección de Inversiones),于 1994 9 13 日签署。

3、《哥斯达黎加与智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LA REPÚBLICA DECOSTA RICA Y LA REPÚBLICA DE CHILE PARA LA PROMOCIÓN YPROTECCIÓN RECÍPROCADE LAS INVERSIONES),于 1996 7 11 日签署。

4、《哥斯达黎加与委内瑞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LA REPÚBLICADE COSTA RICA Y LA REPÚBLICA DE VENEZUELA PAR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RECÍPROCA DE INVERSIONES, 1997 3 17 日签署。

5、《哥斯达黎加与阿根廷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la República deCosta Rica y la República Argentina par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 Recíprocade las Inversiones, 1997 5 21 日签署。

6、《哥斯达黎加与西班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para la Promoción yProtección Recíproca de Inversiones entr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Reino de España, 1997 7 8 日签署。

7、《哥斯达黎加与巴拉圭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L PARAGUAY PARA LAPROMOCIÓN Y PROTECCIÓN RECÍPROCA DE INVERSIONES),于 1998 1 29 日签署。

8、《哥斯达黎加与加拿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el Gobierno de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Canadá para la Promoción yProtección Recíproca de Inversiones),于 1998 3 18 日签署。

9、《哥斯达黎加与捷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la República deCosta Rica y la República Checa par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 Recíproca delas Inversiones, 1998 10 28 日签署。

10、《哥斯达黎加与中国台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于 1999 3 25 日签署。

11、《哥斯达黎加与荷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LA REPÚBLICA DECOSTA RICA Y EL REINO DE LOS PAÍSES BAJOS PAR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RECÍPROCA DE LAS INVERSIONES),于 1999 5 21 日签署。

12、《哥斯达黎加与瑞士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la Republica deCosta Rica y la Confederacion Suiza para la Promocion y Proteccion Reciprocade Inversiones, 2000 8 1 日签署。

13、《哥斯达黎加与韩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el Gobierno de La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y el Gobierno de Corea par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Recíproca de Las Inversiones, 2000 8 11 日签署。

14、《哥斯达黎加与卡塔尔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CUERDO ENTRE EL GOBIERNO DELESTADO DE QATAR Y EL GOBIERNO DE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PARA LA PROMOCIÓNY PROTECCIÓN RECÍPROCA DE INVERSIONES),于 2010 1 25 日签署。

 

三、多边协议1994 12 26 日,哥斯达黎加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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