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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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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斯达黎加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哥的关税分为两部分:进口税(DAI)和附加税(XXX)。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6946号法律,税率为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只有少数例外(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6695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所有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CIF价。

  哥斯达黎加的关税税率自2001年以来基本保持不变,2007年的平均保护税率为5.9%,其中农产品为13.4%,其他产品为4.7%;适用税率以加权平均值来看已降至3.9%,但在实际操作中更低,因为计算的依据只是最惠国税率,并未将优惠协议下的适用税率计算在内。绝大多数商品的税率在0-15%之间,其中约一半的税率为0-1%。2007年,60.7%的商品适用税率在0-5%之间,16.7%在5-10%之间,21.1%在10-15%之间。

  此外,无论是国产商品还是进口商品,哥斯达黎加均征收下列内部税:

  (1)普通销售税(IGV,税率一般为13%);

  (2)选择消费税(ISC);

  (3)对酒精和非酒精饮料、卫浴香皂等征收特别税;

  (4)市政发展促进税(IFAM);

  (5)耕种发展税(IDA)。

  下列商品免征IGV:

  (1)基本食品;

  (2) 农机的轮胎;

  (3)兽药及兽医医疗设备;

  (4)农用设备和农药等;

  (5)医药;

  (6)煤油;

  (7)渔业用柴油;

  (8)书籍;

  (9)音乐作品;

  (10)本国产画作;

  (11)棺材;

  (12)出口商品及出口后3年内再进口的哥斯达黎加商品也免征IGV。

  ISC的征收对象是:啤酒,葡萄酒及其他发酵型饮料;混合型发酵饮料;酒精含量低于80%的威士忌;白酒、烈酒及其他烈性饮料;雪茄、香烟和其他烟草;国产电器;汽车;乳香;涂料;化妆品;美发产品。

  IFAM的征收对象是:烈酒、蒸馏饮料和其他烈性饮料。IDA的征收对象是:香烟、烈酒、蒸馏饮料和烈性饮料、啤酒、软饮料、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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