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招标项目,驻厄经商参处原则上仅向不超过三家企业出具核准意见函。对于议标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只向一家企业出具核准意见函。如三家以上企业向经商参处申请同一招标项目的核准意见函,或一家以上企业向经商参处申请同一议标项目的核准意见函,除综合考虑驻在国整体投资贸易环境、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与突发事件报送等情况外,还将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的时间先后、企业核心竞争力及信誉情况;
2有关企业在当地在建和完成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对于原企业承揽项目的后续延续性项目,倾向于支持原企业独家参与;
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驻外经商机构可不予支持:
1企业此前在当地施工工程项目和投资贸易合作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但已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除外;
2在当地参加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的;
3未获得项目核准意见函前,已经与外方签订项目合同的;
4未按照规定向驻在当地经商机构报告其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或投资贸易业务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填报数据库的;
5不遵守《境外中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的;
6不接受驻当地经商机构的指导或不遵守中资企业商(协)会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