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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出口经济特区法令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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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3日,哥议会通过677号法令,依照该法令哥成立了四个出口经济特区。法令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经济特区(ZEEE)主要包括:考卡山谷省的布埃纳文图拉市、北桑坦德省的库库塔市、塞萨尔省的巴耶杜帕尔市和纳里尼奥省的伊皮亚莱斯市。政府可以将出口经济特区的优惠措施扩大到其它边境城市。


  2、建立出口经济特区的目的是,通过在出口特区内实行特殊法律制度,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上述地方的与出口相关的生产、服务业发展。


  3、享受出口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方面优惠措施的企业必须是在上述四个城市内建立的新企业,而且必须能够通过商品和服务出口促进地区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4、特殊措施适用于商品和服务以出口为主的工业项目,项目期限不得少于5年。使用哥本国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当年产品须全部出口。


  5、依法成立的从事出口经济特区所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科技产业、人力资源开发等活动的本国或外国公司也视为特区企业。


  6、出口经济特区准入条件:1)投资必须是新注入的;2)只有在出口经济特区内的投资才享受相关优惠措施;3)项目建成头两年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100万美元,第三年要达到150万美元,第四年要达到200万美元;4)80%的产品应销往国外;5)履行入住出口经济特区时签署合同中规定的创造就业数量和种类,使用先进技术,国产原材料和配件,要符合环保要求;6)中央政府有权调整准入条件。


  7、从事出口经济特区所在城市建设、道路建设、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开发等活动企业要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应有利于新企业入住特区;2)技术、金融、经济等各方面具有可行性;3)要符合环保要求。


  8、项目评估由外贸部、国家计委、有关市的市政府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如涉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项目,委员会中应包括农业部。


  9、项目法人须与相应的特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项目企业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合同期限为5-20年,延长合同须视履行合同情况而定。


  10、入住企业应向哥外贸部交纳总投资额10%的保证金,以保证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如项目需进口机器设备等资本货,须向哥税务和海关总局(DIAN)提供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正常进口该机器设备应纳税款的100%,且商品处于监管中。如设备使用违反规定,则担保金用于支付税款。


  12、如进入出口经济特区未完税的物资转让他人或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目的,商品将被没收,并根据现行海关规定进行处罚。


  13、入住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目标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长于原定期限的三分之一。由外贸部等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及延期的条件。如延期后仍不能达到规定目标,外贸部将通过法令宣布该项目停止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企业要交纳相当于保证金的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免税进口的项目所用物资须再出口或按正常进口完税。


  14、入住特区合同的执行应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惯例。


  15、合同中可以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各种条件,如出口量,创造就业的数量和种类,使用先进技术,使用国产原材料,投资期限,清洁生产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展计划要求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内容。


  16、入住特区的企业执行入住合同情况要通过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定期审核。


  17、出口经济特区的特殊优惠措施可通过法令、法规等方式加以补充。


  18、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部门间协议做出相应承诺以保证为特区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条件。有关部门要根据其公共政策确定相关协议,并要特别重视为用户提供基础设施、通讯、公共设施、安全等方面的条件。用户也可参与上述项目的建设。


  19、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必须通过外部审计,每年至少要对准入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报告要送交外贸部和国家计委。


  20、用户可通过与公共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租赁不动产,租赁期与入信合同期限一致。


  21、出口经济特区期限50年,在对特区效果进行评估后可以延长。


  22、有关劳工条件的规定:


  1)实行每天两班或两班以上工作制的企业,工人夜班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在此情况下不必支付夜班费和节假日加班费,但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每周休息一天,但不一定在星期天。


  2)入住企业在成立后5年内为其职工向家庭福利协会、全国培训中心和补偿金交纳的费用为劳工法规定费用的一半。企业要享受这一规定必须符合入住合同中规定的创造就业承诺,并在一年内没有集体辞退工人。


  3)如果职工工资超过3 个最低工资,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包括奖金在内的整体工资。


  4)签订入住合同的企业可以与全国培训中心签订协议,由培训中心为其进行员工培训。


  5)区内企业也可通过合同雇佣小时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每周18个小时,每天不超过9小时;双方协商每小时工资,工资应包括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补贴、失业保险等;白天每小时工资为最低法定日工资的八分之一,另加50%法定补贴、保险等;夜班在白班工资基础上另加35%;每周时间工作超过18小时、每天超过9小时,每小时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倍;必须签订书面雇佣合同;雇主必须建立包括职工姓名、证件号、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情况、休假情况的登记表;必须按工人实际工作时间为其支付保险费;雇主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按合同法规定给予补偿;提供临时服务的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不能按小时雇佣工人。


  23、税收优惠:出口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加工、组装及为此提供服务的工业项目享受保税区内企业在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同等待遇。


  1)出口所得免交所得税及附加税。


  2)贸易公司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利息和技术服务费免征所得税和汇出税。


  3)在特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特区内开展业务产生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及附加税。


  24、特区推介公司:每个特区可以有一个推介公司,其职能主要是代表特区,推介特区优惠措施并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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