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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能源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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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能源改革主要对原《宪对法》中的第25、27和28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25条规定须颁布二级法案以明确和规范国企同私营部门签订合同的有关方式、要求和薪酬制度;第27条对私营部门参与本国能源领域的范围进行规定,并允许国家通过向国有生产企业分配和与私营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开展勘探和开采活动;第28条规定国家将成立 “墨西哥石油基金”公共信托,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从上述分配和合同中取得的收入。

本次能源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私营和外国企业

规定所有地下油气资源仍为墨西哥国家所有,但允许私营企业(包括本国的外国公司)进入能源领域参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其中,在石油领域,允许私营和外国公司参与石油勘探、生产、提炼、加工、存储、运输和初次销售石油、天然气、基础石化产品和炼制产品;在电力领域:允许私有和外国公司参与有竞争性的电力生产和销售。

(二)国有生产企业

PEMEX和墨西哥联邦电力委员会(CFE)将增加企业自主权,转变为国有生产性企业,同私有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PEMEX和CFE将制定新的财政政策,减轻税收负担,并有权在纳税之余纳入企业财政预算,用于企业再投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改善,以及技术开发和创新等;改革后的两家国企将在内部预算、管理决断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但与墨能源部的联系也将更为密切。

此外,能源改革法案生效后,PEMEX和CFE两大国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体制将发生变化,将参与社会统一退休储蓄养老系统并建立个人帐户。此举将大大减轻两家国企的财政负担,但由于此前其职工福利待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财政部并未批准相应数额资金进入自有养老金帐户,形成历史拖欠的劳动负债。根据能源改革二级法案中修订的《联邦预算和财政责任法》和《公共债务一般法》,联邦财政将承担30%左右的负债支付,但条件是两家公司必须对现有的集体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据两家公司年报,目前共有员工近25万人,养老金拖欠合计约1.7万亿比索。

(三)相关政府机构及其职能

为确保能源改革的顺利实施,墨拟设立下述相关机构:

1、国家油气委员会简称“CNH”),负责确定授予PEMEX和/或私有和外国企业石油合作协议的具体类型;监管油气勘探生产活动,授权从事勘探生产活动的租约人和承包商在既有油井、深水和超深水区域进行钻井、油井的设计模型、表面确认和勘探、地震勘测和勘察等;为能源部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收集地质和经营信息;举行和监管对外招标和招标;授予、执行、管理和监督私营企业从事勘探和生产活动的合同;监督生产计划以确保产量最大化。

2、能源部(简称“SENER”),负责授予或撤销国有生产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租约,选定合同区域,勘探生产合同的技术设计,就招标过程发布技术指南,就石油的提炼和处理、天然气的加工、除管道外的运输、其他产品的存储和液化天然气的销售授予许可。

3、财政部(简称“SHCP”),负责确定所授予石油合作协议的经济可行性;

4、能源监管委员会(简称“CRE”),负责授予天然气和柴油的销售许可;

5、墨西哥石油基金(简称“FMP”),负责对石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和分配,尤其是将在私有资本开发难度较大的区块发挥作用,如深水和页岩油气资源方面;

6、国家天然气控制中心(简称“Cenegas”),负责管理国家油气管道和存储系统;

7、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简称“Cenace”),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家电力系统,制定电力系统运行的政策、标准和指导方针;

 8、国家石油行业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石油行业的工业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四)能源改革二级法案

1、《油气法》(Ley de Hidrocarburos)

该法旨在根据《宪法》第27条新规定,确立从油气勘探和开采活动取得收入的有关制度,就对有关合同财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作出规定,并对有关透明度和问责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

2、《电力产业法》(Ley de Industria Eléctrica) 

该法旨在规范国家电力系统和规划和控制,电能和其他电力行业其他活动的传输和分配等公共服务。该项倡议考虑私人和国家的共同参与。此外,还规定了特定行业参与者在清洁能源、开放准入、供给、普通服务、电气化等领域的各项义务。该倡议建议废除《公共电力服务法》。

3《能源领域协调监管机构法》(Ley de los órganos Reguladores Coordinados en Materia Energética)

该法规定了国家油气委员会(CNH)和能源监管委员会(CRE)的组织、运营和职能。这些机构的实质职能将在烃类和电业法的提案中进行规定。该向倡议建议废除《国家碳氢化合物委员会》和《和能源监管委员会法》。

4、《墨西哥石油公司法》(Ley de Petróleos Mexicanos)

该法的目标是规范国家石油公司(PEMEX)的组织、管理、运营以及其他活动。该法提议一方面合并PEMEX-勘探和生产(PEP)和PEMEX-天然气和基础石油化工(GAS),另一方面合并PEMEX-石油化工(PTQ)和PEMEX-精炼(REF)。此外,还拟废除于2008年11月28日公布在《联邦官方日报》上的《墨西哥石油法》。

5、《联邦电力委员会法》(Ley de la Comisión Federal de Electricidad)

该法的目标是规范联邦电力委员会(CFE)的组织、管理、运营、业务、监测、评估以及问责。

6、《全国油气领域产业安全和环境保护局法》(Ley de la Agencia Nacional de Seguridad Industrial y de Protección al Medio Ambiente del Sector Hidrocarburos)

该法目的是创建一个负责规范和监管工业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油气部门设施和活动的机构。

7、《地热能源法》(Ley de Energía Geotérmica)

该法旨在提供一个具体的法律框架,以规范地热层的利用和开发,指导发电或其他各种用途,以及私营部门参与这类生产性活动。

8、《油气收入法》(Ley de Ingresos sobre Hidrocarburos)

该法旨在规范国家从油气勘探和开采中获得的收入。

9、《墨西哥石油稳定和发展基金法》(Ley del Fondo Mexicano del Petróleo para la Estabilización y el Desarrollo)

该法规定墨西哥稳定和发展石油基金的建立和运营,目的是稳定和发展,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来自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的拨款和收入(不含税费)。

(五)其它

二级法案还对现行的12部法律中多项规定进行改革、增补或废除,这些法律包括:
  1、《外国投资法》(Ley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  2、《矿业法》(Ley Minera)

3、《公私合营法》(Ley de Asociaciones Público Privadas)

4、《联邦公共管理机构法》(Ley Orgánica de la Administración 

Pública Federal)

5、《联邦准国有机构法》(Ley Federal de las Entidades Paraestatales)

6、《公共领域采购、租赁和服务法》(Ley de Adquisiciones, 

Arrendamientos y Servicios del Sector Público)

7、《公共工程及相关服务法》(Ley de Obras Públicas y Servicios Relacionados con las Mismas)

8、《国家水法》(Ley de Aguas Nacionales)

9、《联邦预算和财政责任法》(Ley Federal de Presupuesto y 

Responsabilidad Hacendaria)

10、《公共债务一般法》(Ley General de Deuda Pública)

11、《联邦权利法》(Ley Federal de Derechos)

12、《财税协调法》(Ley de Coordinación Fis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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