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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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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保管理部门 

  2010年,智撤销原环境委员会,在其基础上新成立环境部,负责出台并执行环境领域的政策、计划和规划,保护生物多样性、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政策法规一体化。在全国各大区设有地区秘书处,负责地方环境事务,对所在地各类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审批。咨询理事会由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研究的有关商业、科研、劳工和非政府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以便了解各行业的不同观点。 

  主要职能:

  (1)出台环境政策建议,定期通报进展和完成情况;

  (2)出台政策、计划、规划和法规并监管国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海洋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私有保护区的管理情况;

  (3)出台政策、计划、规划和法规并监管多用途沿海保护区;

  (4)监管智利参与的国际环境公约执行情况;

  (5)与相关产业主管部委合作处理涉环境事务;

  (6)与相关机构合作出台相关环境政策并管理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水资源;

  (7)出台有关垃圾和污染物处理的政策和法规;

  (8)出台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计划、规划和法规;

  (9)出台有关恢复动植物、水、生态和景区等自然资源的政策、计划、规划和法规;

  (10)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和规划;

  (11)开展有关国家环境基础的研究;

  (12)参与制定有关产业的环境预算;

  (13)引导国民增强环境意识;

  (14)出台环境质量、排放和预防污染法规;

  (15)每四年出台全国和地方环境状况报告;

  (16)解读有关环境法规;

  (17)管理排污登记;

  (18)建立有关现行环境法规的公共信息系统;

  (19)与地方政府缔结环境合作协议;

  (20)参与政策和计划的战略环评; 

  (21)提供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信息;

  (22)管理空气、水和土地质量检测;

  (23)创建并领导由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协调处理环境事务;

  (24)鼓励民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一)19300号《环境综合法》

  查询网址:www.leychile.cl/Navegar?idNorma=30667

  (二)《农业保护法》(DECRETO LEY No 3.557)

  查询网址:www.produccionlimpia.cl/medios/DL_3557.pdf

  (www.leychile.cl/Consulta/listaresultadosimple?cadena=3557)

  (三)《森林促进法》(DECRETO LEY No 701号)

  查询网址:www.conaf.cl/cms/editorweb/normativa/DL-701.pdf

  (四)《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

  查询网址: www.conaf.cl/cms/editorweb/normativa/Ley-bosque-nativo_reglamento-cc.pdf

  (五)《臭氧法》

  查询网址:

  www.fima.cl/wp-content/uploads/2009/11/ley-de-ozono.pdf

  (六)《水法》

  查询网址:

  www.dga.cl/legistlacionynormas/normas/Norma%20y%20reglamentos/codigo_de_aguas_actualizado_conreformas.pdf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智利19300号《环境综合法》和《农业保护法》规定,农业部农牧局负责土地保护和使用监管,主要职能如下:保护土地,增强肥力,防止水土流失;测算土地生产力并公布结果;为可持续发展,进行国家和地区土地资源信息及农业发展规划;认证农村土地使用符合法律安排,认证并批准关于改变土地使用的说明;研究城市化进程使用农业用地情况;促进保护水土资源的做法;制定研究全国土地报告的技术标准管理,监管废弃土地的使用和恢复。

  各地均有由环境、经济、卫生、发展、能源、公共工程、农业、住房、城建、运输、电信、矿业、规划、海事、文物等多个领域管理单位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环评报告进行评审,未通过者不得实施项目,破坏环境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貌。

  所有农产品加工厂、苗圃、工业生产厂均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生产活动损害环境,一旦造成污染必须依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必要时总统可下令中止任何生产活动的全部或部分。

  包括外交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代表、智本国官员在内的任何人入境时必须接受智方动植检部门对携带物品的检查,以确保无有害物种进入本国。

(一)森林保护

智国家林业局负责执行19300号《环境综合法》,审议关于林业和野生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931年颁布的《森林法》规定,取消林业用地所有者资产税以鼓励林业发展。为加速林业发展,1974年颁布了701号《森林促进法》,保护森林的同时鼓励植树造林。此后该法律经多次修改,主要目的是规范林业活动,鼓励林业种植,尤其是在荒地种植林木,20多年里,智新增林地80万公顷。为寻找经济、社会和环保的平衡,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原始森林保护的相关法律,2008年《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生效,违法开采原生态森林者将被处以市场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大气污染防治

  在控制全球大气污染以避免大气层愈发稀薄及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智政府做出了积极的承诺,签署相关国际协议,通过了国家气候变化战略。从1993年起,智开始实施保护大气层计划,并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获得资金支持。2006年智颁布并实施《臭氧法》。

  雇主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雇员不受紫外线等射线伤害,游泳池等露天娱乐场所须提醒游客长期暴露在太阳光下有损健康。违规进出口与大气环保有关的管控物质和产品者将被处以2-50个UTM(月度纳税单位,1UTM约合85美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将交由警方处理。

(三)水体保护

智《水法》规定任何在河流上修建的工程均不得污染水质。

  1997年97号决议提出,水资源环境问题由在土地或者毗邻土地上的经济活动导致,土地开发可能影响河流走向及水资源质量,工业和矿业生产设施的环评报告中应提出避免污染水资源的具体措施。

任何跨越江河、湖泊、池塘、水库、水坝、水渠的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设施均不得妨碍正常通航和用水。开采地下水前须依法申请水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且不得损害同样持有水权的第三方利益。修建水利设施须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最低生态流量。对违规者将收回水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甚至刑事处罚。

  四、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1997年4月3日,智利建立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由国家环境评估局(SEA)负责对公共和私人行业拟上马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进行评估,迄今已批准1万余个项目和活动。

  SEA在智各大区设有分支机构,有关企业和个人须在执行项目前,向所在大区的分支机构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研究》,后者所属环评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如项目涉及多个大区,则须向SEA执行处提交有关文件。如在审批过程中出现任何疑问,将由SEA应大区分支机构或项目所属单位要求作出解释。相关企业、机构或反对者还可在30天内向环境部长理事会提请上诉,该理事会由卫生部、环境部、农业部、经济部、能源与矿业部派员组成,须在60天内作出回应。

  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间短则数十天,但部分有争议的项目可能历时数年方获批准,期间政府甚至会在民众的大规模反对下撤销已发出的正式许可,要求项目实施方重新提交环评文件。

  以下项目需提交环评报告:

  (1)水渠、水坝、水库、给排水、疏浚设施;

  (2)高压输电线和变电站;

  (3)容量超过3兆瓦的发电厂;

  (4)核反应堆及配套设施;

  (5)机场,巴士、卡车和火车站,铁路,服务站,高速公路,可能影响保护区的公共道路;

  (6)港口、航道、船厂和海运码头;

  (7)第8条各项计划内未提到的城市发展和旅游项目

  (8)地区城市发展计划、城际计划、城市规划、被宣布暂停或饱和地区的工业和房地产项目;

  (9)含煤、石油、天然气在内的矿业开发项目,包括勘探、开采、加工、出售废料及贫矿、采集粘土等;

  (10)油、气、矿石及其它类似物质输送管道;

  (11)冶金、化工、纺织、建材、设备、金属、皮革等达到工业规模的生产设施;

  (12)达到工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场、屠宰场、饲养场、奶制品厂、动物脂肪厂;

  (13)达到工业规模的在脆弱土壤或原始森林覆盖土地上进行的林业开发项目、纸浆厂、造纸厂、木材加工场、伐木场;

  (14)集约型开发项目、种植项目、作物和水生物加工厂;

  (15)有毒、爆炸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或易反应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理和再利用项目;

  (16)排水系统、饮用水、家庭废水废物处理场、卫生填埋场、排污口、工业废水废物处理场等环境卫生项目;

  (17)在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自然遗迹、无人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区以其它任何官方保护地区通过许可证进行的项目和计划;

  (18)在城市区域、接近人口中心的农村区域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水体附近大规模使用化学品。

SEA联系信息如下:

网址:www.sea.gob.cl

电话:0056-2-26164000

传真:0056-2-26164000

地址:Miraflores No222. Pisos 7, 19 y 20, Santiago-Ch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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