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中小企业的分类和保护标准:按照扣减增值税后的净销售额来区分微型、小型和中型三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400UF(9.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年销售额在2400UF至25000UF(约合98万美元)为小型企业,年销售额在25000UF至10万UF(约合400万美元)为中型企业。未来任何公共机构通过规定或者法规之前都必须审查对中小企业成本所造成的影响。
2、为开办企业提供支持:通过发放临时许可简化注册资本在5000UF(约合19.8万美元)以下企业的开办程序,对不存在重大风险和无须通过环境评估的企业当即批准。
3、在与大企业关系中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当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用户时,保护消费者的大多数条款也适用于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时,大企业如采取不公平竞争行业将受到处惩。
4、根据中小企业规模确定罚款上限:劳工方面的罚款根据用工人数确定上限;在卫生监督和劳工方面都给予警告期,由企业自我纠正。
5、为企业的重组或关闭提供支持;创建支持有问题的企业重组或者降低破产清算成本的体系,任命经济咨询师提供指导,帮助调解。
6、鼓励中小企业签署清洁生产协议;引入鼓励中小企业签署清洁生产协议的规范框架,为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提供咨询等帮助。
7、机构变更;法案规定经济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为其利用相关发展工具提供便利。设立经济和小型企业副秘书处,同时在经济部下设立小型企业司和小型企业公私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经济部牵头,公共机构商协会和学术界人士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