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78/2013号令
鉴于:2013年9月19日第313号法令“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第29条规定,为简化海关注册登记、申请及批准手续,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将对特许经营人及承租人采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特殊通关程序,作为特许经营及承租人入驻特区的一项优惠;第30条规定,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决定货物及国际运输工具进出古巴及在古巴境内停留的管控、手续及需遵守的规定等。
因此,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第2817号决议第4款第3条赋予的权力,
我决定:
一、通过《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海关特别待遇实施办法》,并作为本海关令的附件。
二、授权马里埃尔海关监管马里埃尔发展特区。
三、责成共和国海关总署副署长负责处理相关的海关技术工作,并向海关总署署长报告《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海关特别待遇实施办法》落实情况,发布保障该《办法》正确实施的指导意见。
四、本决议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特区办主任
发布于古巴共和国国家公报
原件存档于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事务司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佩德罗·米盖尔·佩雷斯·贝坦科特
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署长
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海关特别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对入驻马里埃尔发展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特许经营人和承租人的海关特别待遇,适用于海关系统所有单位、特许经营人、承租人及其他在特区开展贸易的经营者。
第二章 注册
第二条 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受理马里埃尔发展特区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办”)发来的、经认证的特许经营人及承租人的批准文件电子版副本,以便进行注册。
第三条 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接收由特区办发来的有关对特许经营人和承租人取消授权或修改授权的更新信息,形式可为电子版或印刷件。有关授权的取消或修改根据特许经营人或承租人提出的申请或相关国家中央行政机构做出的决定进行。
第四条 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处长在收到特区办发来电子文档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海关单一系统进行相应信息更新。
第五条 如有关信息无法以电子文本形式传输,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处长得同特区办主任指定的人员协调建立可行的临时传输途径。
第六条 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处长定期同特区办主任指定人员对传送的信息及其他认为适宜的议题进行交流协调,以方便和完善相关服务。
第三章 关于享受海关监管仓库制度、修改或改变已获批准
的区域或设施及在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的注册
第七条 古巴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心登记处领导将特区办发来的货物享受海关监管仓库制度的申请转发给海关技术处领导,包括货物核实、滞留及转移等,以便其进行核查、办理手续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
第八条 如货物寄存人或保管人希望扩大已获批准的寄存范围或设施,或希望将货物转移至特区内其他仓库,需向海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马里埃尔海关领导收到制度受益人提出的申请后,批准进行进口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仓库的统一报关。
该报关申请需在操作前15日内提出。提出申请后,海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