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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马里埃尔发展特区的第49/20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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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第49/2013号令

 

鉴于:2013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特区内)劳务的支付由指定单位与特许经营者或承租人协商解决;第44条规定:(古巴)劳工的工资由指定单位通过古巴比索来支付。为此,有必要确定劳务费用和劳工工资的支付程序。

因此,根据1994年11月25日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第2817号协议第4条第3款赋予的权力,

我决定:

第一、为确定已提供的劳务费用的金额,被指定的古巴单位要与特许经营者和承租人对以下各项进行评估:

a) 特许经营者或承租人所在地区内的行业或工种相似难度岗位的工资水平;

b) 古巴工人的工资水平,包括带薪休假;以及

c) 用人单位为保证得到合格劳工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招工,选拔和培训等费用。

d) 以此确定的金额就是要向劳务支付的费用。该费用要写入被指定的古巴单位与特许经营者和承租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中。

第二、在上述条款b点提到的工资是外国特许经营者和承租人要求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

a) 不同的工资等级:

b) 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夜班费,住宿费,轮班费,高空作业费,经济和社会利益费以及法律通过的其他费用;

c) 如果有关各方就具体岗位提出额外要求,在工资中也应该包括工龄费,熟练工种费和学历费;

第三、当事各方可以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和条件,每年对已达成协议的劳务费用进行修改。

第四、被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授权的古巴单位向劳工支付工资时,要考虑:、

a) 所处岗位的复杂性,劳动条件和额外要求:

b) 根据工效确定的支付方式:

c) (费用)系数和提供劳务获取的费用.

第五、古巴的特许经营者和承租人在制定工资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工资与单位的效益挂钩:

2. 作为工资总额的涨幅要符合(国家提出的)指数:

3. 工资幅度要根据比索预计附加值增加总数来确定:

4. 单位负责人有权根据效益情况决定工资体系。

第六、(工资)谈判过程中的底薪为哈瓦那省上一年平均工资。

第七、本决议自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原件存档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律司。

发布于古巴共和国国家公报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玛格丽塔·贡萨雷斯·费尔南德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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