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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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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解决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问题,方便企业和银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通知》已于200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了解。


问:去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发布了一个关于非贸易售付汇的规定,为何在这么短的期限又发布了这么一个补充办法?


  答: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其中列明的项目,除已明确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由于非贸易项目种类很多、情况复杂,《规程》以及现行其它外汇管理法规无法及时明确的问题,均需经过外汇局按程序审批。这种做法,既给境内机构造成不便,又增加了外汇局的管理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对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分类管理后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性审核的材料。



问:新的《通知》对原有规定主要做了哪些补充?


  答:《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原有规定做了补充。


  首先,对法规不明确的事项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等值5万美元以上、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局各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不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5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其次,《通知》明确,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国家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等,经所在地分局核准后,均可以不受金额限制,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从外汇管理的角度,体现了支持和帮助信誉好、贡献大的境内机构的政策取向。


  第三,《通知》规定了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重点审核凭证,即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问:在新的办法实施以后,《通知》在监管方式上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通知》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将此类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报送外汇局。采取这样的事后非现场监管方式,一方面可以监督外汇指定银行认真审核每笔售付汇业务,另一方面便于外汇局及时跟踪、研究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为下一步规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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