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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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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籍政策

  自1977年2月14日起,在加拿大出生的人自动取得加拿大国籍。但下列情况除外:1、出生时,父母双方中一方为常驻加外交使团或联合国国际机构人员;2、出生时,父母双方都不是加公民或合法居住者。
 
  在外国出生者,其父母一方为加拿大公民即具有加拿大国籍。
 
  1977年2月15日以前已是加拿大公民者即具有加国籍。

  自1977年2月15日起,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允许取得外国籍的加公民保留加国籍,加入外国籍并不意味丧失加国籍。如公民要求放弃加国籍,必须向移民法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退出加拿大国籍。

  目前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资格的人数约200万。永久居民身份须申请居留卡(又称枫叶卡,有效期5年),在加累积居住时间达3年后,可申请加入加籍,但必须通过入籍考试。最近每年约15万人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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