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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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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1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1225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5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26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9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主席令第33号,2009827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日颁布)

35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对应本部门名称:XKWS000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审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审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等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放射诊疗X射线影像诊断许可的子项

1XKWS00020003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审批

2XKWS0002000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

6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6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主席令第5号,2009827修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7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131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下放至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6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部门(县、街道、社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部门(县、街道、社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1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主席令第63,根据201512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2 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公共服务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91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计划生育部门(县、街道、社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3 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发[2013]8号)

省政府决定,2013年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覆盖所有县区。 医疗保健机构(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4 增补叶酸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二)项目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县、街道、社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供水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主席令第15号,2013629修改);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48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9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7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80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主席令第60号,201672修改)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修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81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8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修改)

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修改)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教育文体局

83 限额内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投资促进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

8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投资促进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

85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行政确认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投资促进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

86 高新区外贸出口专项扶持资金 公共服务 高新区外贸出口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促进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

87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初审 公共服务 关于做好2016年度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的通知 投资促进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

88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资质审核 公共服务 关于做好2016年度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的通知 投资促进局(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

8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颁布)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0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主席令第28号,2009827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23国务院令第146,1995325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2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辽人发〔199243号)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伤亡,除按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自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224号文件)处理外,还要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卫生厅、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3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4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433颁布)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街道乡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5 集体合同审查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第257号令,2011520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6 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7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8 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发放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9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 行政给付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 第十九条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 (辽就字〔20091) 第五部分、四、(一)、3 女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生育医疗补助金待遇时,需审核下列资料:⑴就业失业登记证;⑵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其再生育的证明材料;⑶结婚证;⑷身份证及复印件;⑸住院病志复印件;⑹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可按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给予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 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 第二条第(四)款第3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0916) 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延长1年,截止2009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1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补贴 行政给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1246) 第四条第(十)款 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创业经营实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439) 第三条 大政发〔201246号文件其余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要求,此补贴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文件下发,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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