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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县清河城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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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县清河城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清河城镇经济繁荣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进如清河城镇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征.可租.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土地成本价适当优惠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商,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合法经营活动。

2.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土地使用原则是交够国家部分,付清农民补偿部分、村、组各级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客商投资1000万以上兴办企业,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城镇配套费。除质量监督费外,其他规划建设中的收费一律免收。

4.客商可吸纳集体土地征用权入股和租凭集体土地兴办项目,也可利用存垦土地、厂房、机械设备新办项目,实行“低租金”。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外商来清河城镇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引入清河城镇的企业,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镇政府提供支持服务,并负责协调解决到位。

3.所办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采取“双定”的征收办法,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一经核定,税务部门坚决做到年终不查,年末不补。

三、水电优惠政策

1.客商在我镇兴办企业,用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和因特网自申请报装之日起15天内接通。

2.供水增容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供电若架设输电专线,只收取成本费,免收电力增容费、水费、电费、电视收费等均按当地同价收取。

四、行政事业收费

1.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按照县物价局最新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征收。

2.对招商引资项目本着“减、免、低”的原则执行,坚持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政府服务及政策兑现

(一)、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办,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招商引资的副镇长担任,成员有国税所、供电站、电管站、工商所、派出所、电信所主要领导。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由镇政府负责协助申报,限时办理。

(三)、凡来我镇投资重大项目以及客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六、本文件涉及到的优惠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优惠政策由镇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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