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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下海” 3年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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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职创业。

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职创业

《办法》明确“离职创业”包括辞职创业和离岗创业。而辞职创业适用对象是市直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离岗创业适用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身份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办理辞职创业、离岗创业手续。

申请离职创业人员须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经批准后,必须在本市创办企业,创业的项目要符合《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修编(2011-2020)》,并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创办企业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合作等方式。

经批准辞职创业的人员可享受一定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辞职创业,一经批准即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不再保留其原单位身份和人事关系,其本人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市人才服务机构,并由个人办理有关档案保管或人事代理业务。

经批准辞职创业的人员,享受以下创业待遇:(一)按上年度清远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且按批准辞职创业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生活补助,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二)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为相应工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两段来计算和补缴:1994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粤府[1993]83号有关规定计算,干部和原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7月1日以后的按《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趸缴费用按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20%来计算,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本级财政支付,个人应缴部分由其个人支付。

辞职后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公开招考、择优录(聘)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录(聘)后,其工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办法》规定,经批准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其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其基本工资(不含津补贴)正常晋升和发放,工龄连续计算,但不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离岗创业,自批准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创业预备期,3个月内须提供本人在清远市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如果创业预备期满无法顺利创办企业的,则取消其离岗创业资格,所在单位应按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工作,但创业预备期内停发的有关津补贴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创业预备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将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离岗创业时间从批准之日起一定3年,离岗创业期内不得要求提前回单位上班(在创业预备期内无法顺利创业的除外),离岗创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和配合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

离岗创业3年期满后,如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则本人必须在期满30天内回原单位报到,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到期返岗的相关手续,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聘用岗位并按新岗位核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离岗创业3年期满后,如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当申请辞职,经批准辞职的可按“经批准辞职创业的人员,享受以下创业待遇”中的第(二)款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不再享受第(一)款的补助政策。

离岗创业3年期满后,如本人超过30天不回原单位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专家声音】

公务员下海或应规避权力寻租

事实上,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创业在全国其他地方都有类似的政策。由于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让他们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

而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有专家学者普遍担心,公务员带着庞大的人脉关系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这是应该在制度上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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