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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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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招商网讯: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贸交流,吸引投资者,加快德惠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经济、社会、环境统筹发展的要求,以工业主导、投资拉动为原则,鼓励引进食品加工、玉米加工、环保建材、生物制药、现代包装、机加冶金、商贸流通、高新技术、农畜产品加工型企业。
  第二条  投资者(含域内投资人,下同)在开发区境内投资设立新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财政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的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 2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起至第7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  对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的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限后,2年内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对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列支,返还投资者。
  第六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的投资企业,从建设之日起,2年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7年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项目类型、规模和建设地点执行最低地价。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财政贡献率,采取全额收缴后,属省部分上划省里,属地方留成部分按收支“两条线”方式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九条  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免交土地出让金。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兴办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建设期间属省、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底标准收取,属德惠市及开发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属德惠市收取费用按低限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兴办生产加工型、商贸流通型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先征后退,全额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两年工商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315”以上变压器用电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315”以下按统一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年可免费在市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产品做广告一次,时间为1分钟,连播10天。
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对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符合德惠产业政策方向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在金融支持上给予重点倾斜,由市政府和开发区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贴息贷款政策。
  第十六条  对引进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及对地方政策贡献较大的项目,将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企业更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投资开发区境内的中外投资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户办理城镇户口;投资者有就读的子女,可在德惠境内自由择校,免收择校费。
服条承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外企业的注册、开户、登记、立项等前期工作由开发区成立专门项目服务组全程协助办理。德惠市内审批的项目七日内办结,向省及长春市申报的项目帮助协调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由市软环境办公室设立软环境监测点重点监测,除正常的安全检查、环保检查、消防检查、和税费征缴外,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软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干扰,保证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条  由德惠市企业投资专门服务机构负责对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报关通关、检疫检验等环节全程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经申请公安部门批准,可派驻警务人员,驻企服务。
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推荐并促成域外投资者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型企业的组织和个人,在介绍、跟踪或洽谈时发挥重要作用的,在审核部门登记备案审核后确定为引资中介。
  第二十三条  引资中介奖励原则为项目开工建设当年兑现奖金的50%,达产实现税收后兑现剩余的50%,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凡引进固定资产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且为税源型企业的,按引资额的2‰比例予以奖励;引进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且为税源型企业的,超出部分按1.5‰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中介主体;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得引资中介奖励;引资中介奖励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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