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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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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打造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按照《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要求,根据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参照科技部农转基金和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设立青山湖区科技发展基金(基金基数额为100万元)。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青山湖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科技发展基金是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捐赠等资金。

    科技发展基金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拨款为辅的方式资助项目。贷款贴息应占当年安排的科技发展基金总额的80%以上。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资助数额不超过10万元。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较好的项目单位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专指科技项目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贷款贴息使用期一般为壹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一般按照承担项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50%确定贴息额度。

    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五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科技项目,经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在其科研、试验、转化等环节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和列入区级以上的各类计划项目中有市场前景、有较大经济效益,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项目。

    科技发展基金支持的重点:

    1、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完善和提高,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试制。

    2、企业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的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试制与工业化生产。

    3、农业良种良法实验示范基地建设,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其他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的条件

    1、该项目必须具有较大的科技含量;

    2、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须在青山湖区辖内,并在青山湖区纳税: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屋;

    4、技术力量雄厚,有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5、必要的研发基础条件或生产设备;

    6、有可靠的技术基础或依托,在研究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7、项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项目实施后应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8,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区科技发展基金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材料附件:

    ①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

    ②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供有关银行承贷协议书;

    ③鉴定证书(研制报告);

    ④检测报告;

    ⑤质量标准;

    ⑥申请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⑦用户报告。

 

    第八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审批管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提出科技发展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拟定支持项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并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评估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科技发展基金总额3%的比例划拨科技局专户,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包括专家评估、项目实施管理等费用。

    2、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合同,填报经费支出预算表,并据此办理拨款手续。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半年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3、科技发展基金存区财政局专户,按下达的年度使用计划拨付。

 

    第九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依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剩余经费如数上交区科技发展基金专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对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科技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停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三年内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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