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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江西招商网    浏览: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开放型、多功能、高效益、强辐射的省会中心城市的步伐,除执行国家和江西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外,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外商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的内外单位和个人,还实行以下优惠和特别优惠:

   

    一、税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六年开始按24%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生产经营期限内全部免征。

    内、外商购买或兼并我市生产性企业,其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内、外商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开垦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芜滩,从事农、林、牧、副、渔等种养业、加工业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对其所征农林特产税由所在地财政全额返还三年,其中从事粮食生产的,免征定购粮五年。

 

 二、土地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内、外投资者投资发展我市的主要产业门类有:道路建设、桥梁等基础建设;工业的汽车制造业、机械工业、轻工业,以及电子、化工、纺织、建材、食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以养殖业为主的多种经营,粮食、蔬菜商品基地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业和旅游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行业。

    凡符合上述产业要求的投资项目,其受让土地,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总额减收15%,其人防结建费、白蚁防治费、拆迁代办费(含管理费)减收30%。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受让土地,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总额减收20%,人防结建费、白蚁防治费、拆迁代办费(含管理费)仍减收30%。

    外商出资购买或兼并我市国有或集体生产性企业,其受让土地,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总额减收20%。土地使用费五年内减按60%征收。如实行租赁经营,其土地使用费五年内减按40%征收。新办内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五年内按标准缴纳后,属市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内、外商投资嫁接改造大、中型企业和传统加工业的老企业,我市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其地价款按土地出让地价格标准下浮20%计价,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先征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外商可以在我市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三、管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及省综合平衡,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我市自行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审批。

    机电产品销售服务人员、具有500万元注册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主要经销人员出国(境),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单位、人数的核定,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

 

 四、奖励

    外商在我市一次性实际投资20万美元(内商160万元人民币),凭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向项目审项机关申报,为其户口在农村的亲属解决一名本市农转非的城镇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每增加20万美元(内商160万元人民币),增加一名农转非指标。

    内、外商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有功或在引进当代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由投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分别向市外办、侨办、台办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对外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发给荣誉市民证书;对内商给予特别奖励。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和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实施以下办法:

    1、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设立绿色通道快速放行,简化办照手续,缩短领证时间,真正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改制企业登记注册除增资的外,等额和特困企业改制,免收注册登记费。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和带有封建迷信及不健康色彩的名称不能使用外,企业名称登记应尽可能体现企业的意愿。办理企业法人执照允许冠有组建单位的名称。外省、地、市、县企业来昌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若在县局登记注册的,允许其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可先受理,后查询,再核准冠名。对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名称中不加行业,经营范围可核到大类。

    3、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限制。只要国家允许的经营项目或办理了专项许可证的项目,企业经营范围均可以满足企业要求,予以登记注册。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不受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只需提供经企业法人同意的有关负担经济责任的材料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4、放宽企业法人向改制企业参股投资的比例。企业法人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参股投资数额,只要超过其他股东投资者的单个最高数额,即可作为改制企业的主要股东予以登记注册,企业性质和登记程序不变。支持国有小企业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试行认缴制,实缴的首期资金一般不得低于认缴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3万元,缴足时限为一至二年,企业按认缴金额承担法律责任。在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金)为认缴金额,但必须以括弧标明实缴到位金额。

    5、放开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简化程序。企业要求由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企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执照变更为企业营业执照的,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的注销手续,原企业名称可以继续沿用,但须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且手续清楚,材料齐全。

    6、凡在南昌市城区内新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均由市局受理登记。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北经济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业,由市局授权高新分局和昌北分局受理登记,企业法人须报市局审核批准,营业执照由分局审核批准即可。

    7、凡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由高新工商分局、昌北工商分局受理并办理前期工作,最后由市局核准后由高新、昌北发照,做到受理、发照不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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