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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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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

盐办发〔201054

(20101219)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我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以下11类:

1、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领军人才,省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

3、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4、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

5、获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个人或团队核心人才;

6、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五名完成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者;

7、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进入中组部“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及省部级优秀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

8、业绩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9、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10、主持国家级农业推广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1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医疗、教育、文艺、体育、传媒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上列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由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业评价机构确定初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物质奖励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研究。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及所属的省级开发区要建立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等四大公共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障。市、各县(市、区)在20116月底前都要建成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服务平台;至2015年,所有省级经济开发区都要建成不少于6万平方米的四大公共平台。

1、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由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科技、质监、人社、财政等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服务保障职能。

2、技术创新平台。可由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高等院校建设,也可合作共建,主要提供满足技术研发的办公、实验和中试场所,配备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研发设施(仪器、装备等)。

3、科技创业平台。可由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机构、企业或自然人建设,也可合作共建,主要提供企业研发、中试生产及经营所需的场地等共享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4、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标准检测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投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研发协作服务中心、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由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积极鼓励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层次人才载体。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对省级经济开发区或重点产业园区设立的国家、省级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

2、对新设立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20万元;新设立的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项目在大市区的,所需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省级以上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同级财政可提供20万元-50万元的引导资金。

4、企业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并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可在税前列支。

5、对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创(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6、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人事关系可进入人才储备中心,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措施:

1、从2010年至2012年,市、县(市、区)和盐城经济开发区,每年各自要建成100套酒店式人才公寓(专家公寓)

2、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区的食品安全状况检查指导,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已落户我市并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如其退租人才公寓而购买商品房,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4、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保险数额和具体形式由自主确定。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随调。随迁配偶的就业,由及其主管部门解决;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优先办理。

6、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还可享受以下待遇:同级卫生部门为其配备一名保健医生(副主任以上医师);同级体育部门为其配备一名健身教练;同级交通部门为其提供民航、铁路、公交等VIP服务;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为其办理免费图书借阅证;所在单位为其配备一名工作秘书和一辆工作用车。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措施:

1、对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和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补贴外,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2、设立“盐城市创新创业人才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万元-3万元。

3、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作为省“333工程”和“六大人才高峰”对象;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项目和奖励计划;优先将高层次人才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争取融资项目

第六条加强组织协调,提供高质量服务措施:

1、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的各项配套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政策。

2、各县(市、区)党政正职对本地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负总责,财政、科技、人社、教育、卫生、药监、文化、体育、政法、民政、交通、建设、水利、农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服务保障职能。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组织对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本意见由盐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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