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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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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事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连云港创业和工作,促进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和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在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连云港留学人员创业园,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留学人员可以专利、专用技术、其他科研成果、商标、资金等形式参与项目投资,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研发机构,也可承包或租赁经营各类经济实体和研发机构等。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或按投资各方的书面约定办理登记注册。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条件予以放宽。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申请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时,其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可从1万美元起;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资本金的10%,或不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回到50%以上(50%);公司成立三年内,其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三、留学人员及其创办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⒈留学人员创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可以享受开发区“科技发展金”50%的财政扶持。

留学人员创办的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学人员投资创办的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征、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中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留学人员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短于5年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⒉可以享受相当于当年缴纳增值税8%10%的科技发展金扶持。

⒊留学人员创办的其他各类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可以享受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的财政扶持。

⒋留学人员及其举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⒌留学人员举办的企业转让技术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进园创业,可帮助协调解决创业项目融资,由开发区“科技创业风险基金”等给予融资担保。获得博士学位留学人员的高科技创业项目,可获得20万元创业资金的资助或提供2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创办国家级各类研发机构(中心)的,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50万元的资助。

五、留学人员进园创业需自建研发试验、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等因素,可享受开发区所有地价优惠待遇。

六、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需要前期孵化的,可进驻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孵化器的生产场地、创业基金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七、留学人员本人或携子女、配偶来园创业工作的,可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并提供一套公寓供其使用。

八、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留学人员,开发区管委会授予科技贡献奖,奖金20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荣誉称号。

九、留学人员引荐项目进园,可按连云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可按国际惯例从投资方收取佣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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