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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兴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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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情简介

永兴县位于湖南东南部,是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开国大将黄克诚的故乡,辖147乡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产业集中区,总面积1979平方公里,总人口约70万。20151-6月,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2.8亿元,同比增长9%,其中规模工业增加值79.3亿元,增长8.3 %;固定资产投资112.4亿元,增长20.1%;公共财政收入13.18亿元,增长10.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3亿元,增长12.6%;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3372元、7336元,分别增长9.1 %10.8%

永兴,历史悠久。置县于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留存有汉代的三侯祠,唐代的观音岩寺、侍郎坦,宋代的北院寺、金刚禅寺,清代的龙华寺、大明寺等历史遗迹。流传有神农氏尝百草、诸葛亮屯兵“侯憩仙”、韩愈驻足挥毫、徐霞客探幽揽胜、王船山游历唱和等美丽传说。

永兴,风景秀美。地处中亚 热带常绿阔叶林区,森林覆盖率67.97%。丹霞地貌在全国发育最典型、分布最广、面积最大,拥有总面积达9006.15公顷的永兴丹霞国家森林公园,其中黑坦的深度、盐坦的广度堪称全国丹霞坦洞之最,“一线天”堪称“天下第一缝”,百里便江以“山青、水秀、石奇、寺妙、洞幽”闻名遐迩,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板梁古村系统构建出人、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环境特色,古朴神奇的中国白银第一坊、苏州园林式的安陵书院更增山水银都一份秀色。

永兴,资源丰富。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2万千瓦,可开发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有40处,可装机82700千瓦。境内矿产资源有4大类15种,其中煤炭探明储量3.8亿吨、占全省的10%,是全国100个重点产煤县、全省6大产煤县之一。土地面积300万亩,其中林地资源200万亩,有红豆杉等珍稀植物20余种。

永兴,交通便利。便江上承东江,下接湘江,直入长江,是郴州市唯一的水运航线。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武广高铁、G107S209S003穿境而过。随着郴永大道、银都大道的建成通车,郴州“大十字”城镇群和高铁经济带让永兴对接珠三角、融入大郴州的区位优势更加明显。

永兴,产业鲜明。永兴稀贵金属再生资源利用产业享誉全球,年综合回收生产白银2000余吨、黄金近10吨、铂族金属3.5吨、其他有色金属16万多吨。LED显示屏、微晶玻璃板材、亚氧化钛和新引进的电动客车、精细化工等电子、新材料产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煤炭和烟花爆竹产业完成了标准化改造。永兴冰糖橙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烤烟、油茶、桑蚕等农业产业凸显了新优势。突出山水生态主题做文章,山水、红色、温泉、古民居、工业旅游声名鹊起。

永兴,城乡繁荣。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化率达45.5%。全市最大住宅小区、全市第一高楼、全市县级最大商贸中心、全市第一家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等一大批标志性项目纷纷建成,宜居、宜商、宜业永兴展现崭新风貌。按照“生态永兴、田园乡村”要求,打造了堡口、松柏、铜角等一批统筹城乡发展的精品样板。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智慧银都”建设,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城市品位大幅提升。

永兴,品牌鲜亮。永兴被誉为“中国银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获得了一大批国家级、省级金字招牌。其中包括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稀贵金属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基地、全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县、中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中国新农村建设示范县、中国城市管理创新示范城市、中国优秀智慧城市、湖南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湖南省平安县、湖南省经济十强县以及湖南省全面小康经济强县。

永兴,创业活跃。围绕建设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总体目标,把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县域经济转型调优的突破口,构建了“两区四园”发展格局,着力“用天下人才建设永兴、引天下钱财发展永兴”,以更恢弘的气魄、更优惠的政策、更宽松的环境,营造活力迸发、朝气蓬勃的发展氛围。

 

中共永兴县委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鼓励投资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为抢抓国家实施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推进大招商,引进大项目,培植大产业,推动大发展,实现永兴“开放崛起”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湘发〔201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214号)以及《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郴发〔20124号)等若干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新办或增资扩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农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业、旅游业、商贸物流业、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等类型(房地产、资源开采类项目除外),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优惠政策(一)用地方面

1.在工业园区(含县开发区、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太和工业园、柏洞工业园、湘阴渡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产业园、永兴高新技术工业园、乡镇工业项目区)内投资的工业及生产服务性项目,按国家现行用地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并按土地登记办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底价按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我县现行规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为9.5万元/亩)。土地面积按批准的红线计算。

对项目用地开发成本实行补贴。投资或企业上交县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高于5万元/亩的部分(剔除上级文件规定的专项基金或基金),县财政全部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没有工业园区的,受益乡镇可参照执行。

2、投资额5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可协助申请使用省级用地指标计划。

3.农业综合开发(农、林、牧、渔业)及其配套经营服务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或5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加工项目),可按其实际用地面积的7-10%,优先在县、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以招拍挂出让方式选址企业生活用地。土地出让价格超过商住用地评估价的部分,县财政全部拨给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或主管单位,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5.支持企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逐步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工业用地格局;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入股或联营建设标准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对通过土地整理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作价入股,共建合作园区(二)财税奖励方面

6、投资自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按其上缴税收中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增资扩股项目按新增税额计,有税收减免的按减免后的税额计),奖励标准为:一般项目第1-3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世界500企业投资的生产性企业,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国内500强或中、省企业投资的重大生产性企业,第1-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合作园区,且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1-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其租金纳税中县级财政可支配部分,5内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对符合规定的新办现代物流企业,5年内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8.鼓励企业做实资产。企业办理厂房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9.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类型项目,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实行减免。

10.2012年起连续5年,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以上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标准厂房建设、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现代物流以及招商引资奖励等。

在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且层数在二层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其建筑总面积给予投资者10/㎡的补贴,由县商务局(招商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核定拨付。对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自2012年起5年内县财政按其每年加工贸易出口额给予物流运输补贴。年出口额为100-500万(含500万)美元的,每百万美元补贴人民币3万元;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百万美元补贴人民币4万元。对新增加工贸易企业且在当年体现加工贸易实绩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乡镇将招商引资基础条件:引进到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引进乡镇实行税收分成,从该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县财政、工业园区(乡镇)、引进乡镇分成比例为334(县财政地方留成剔除招商引资奖后的部分)(三)收费方面

11投资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取部分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最低标准的30%收取,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

12.省、市规定减免的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对口部门审查后先缓缴,再申报落实减免。

13.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其应上缴的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优惠标准最低限额收取。

14.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15、投资办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有偿服务实行自主和自愿原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或指定,收费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16.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处理污水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17.县优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发《投资企业税费缴纳明白卡》,公示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明白卡”以外的其它收费,一律视作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收费项目调整,必须由县优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可批准(四)水电方面

18、投资属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在县政府控股县自来水公司的条件下,用水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商贸项目除外)。经水利部门批准后,允许外来企业自行打井取水,或直接从河溪中取水。

19、投资在建设期间和园区项目生产用电,以每月用电总量为基准,按大工业用电价格计征,不收取一般工商业用电费用。

20.在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内投资的项目,分别由县自来水公司和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负责将供水管道和供电主干线路架设到项目红线边并预留接口,不收取红线外产生的任何费用。

2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对企业停水、停电。因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

三、提升服务水平(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22.实行免费代办制和跟踪服务制。投资落户和建设的所有手续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和引进(受奖)单位代为办理并跟踪服务。大型(内资5000万元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专门服务小组,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境外投资企业手续由县商务局(招商局)代办并跟踪服务。

23.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章子管总、一条龙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和服务,实行并联办理。

24、投资在办理规划、国土、建设、质监、地税、财政、房产等部门的审核审批、税费计算等手续时,通过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中心简易程序予以办理。

25.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务,按承诺时限办结;需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由对口的县直单位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到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土地征用、规划手续和特殊行业的审批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二)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26.按照《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211号)要求,要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用工服务工作,确保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用工需求。

27.鼓励县内技术、管理人员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凡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5年内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28.搭建企业融资平台。大力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为企业融资和担保提供服务。县政府每年定期召开2-3次银企融资洽谈会,主动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29.将银信机构支持企业贷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并与政府性存款挂钩,对为企业融资作出贡献的银信机构予以重奖(四)支持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

30.对符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加工贸易项目等等条件的,相关县直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到上级申报认定,争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强化招商激励

31.完善《永兴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详见附件2),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用政策和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奖励标准以《永兴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为准。

32.鼓励商会协会或投资促进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针对性地建立招商网络,聘请一批社交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对招商引资工作充满热情的社会人士担任招商代理,积极开展委托代理招商活动(具体奖励标准、工作职责、权利义务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33.对投资额巨大及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特殊贡献的项目投资者,可在县内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名誉职务。并可向省、市有关部门举荐、推荐,争取上级给予有关荣誉及政治待遇。

五、优化发展环境(一)创优经济发展环境

34.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经济发展环境重点监测。所有外来投资一律作为监测点,由县优化办重点监测。

35.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入企检查备案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检查外,入企检查一律先向县优化办书面申请备案,并取得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同一企业进行同类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下确需检查的,须报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36.对外来投资企业严格执行“三个严禁”和“四个不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司法不公、执法不公;严禁扰乱、破坏或阻碍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不准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设置障碍或拖延刁难;不准擅自开展检查、考察、审验;不准擅自扣车、扣物、封帐、抓人;不准袒护或包庇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人和事。

37.强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查处问责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和办理,对损害外来投资企业的行为严厉查处。对1年内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的乡镇、单位,一经查实违法违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乡镇、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二)实行特许卡制度

38.由县优化办发放特许卡(即绿卡)。投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特别客商可向县优化办申办绿卡,并可由县商务局(招商局)代办。

39.持卡人享受的优待: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持卡人的轻微过错,原则上只作纠正和批评教育处理,不得随意扣人、扣车、扣证、罚款;可以免费参观本县管辖的旅游景点;未经县优化办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对客商和其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六、其它规定

40.对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战略投资者等投资的特大型项目,其对政策优惠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具体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41.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实施意见更优惠的,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本实施意见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4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43.本实施意见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兴县招商引资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2.永兴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中共永兴县委 永兴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征收环节执收部门收费项目政策标准

拟执行标准 土地征用出让环节 县地税局 耕地占用税 19.2-36/ 19.2-36/ 省级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6/ 16/ 县财政局 防洪保安基金 1.6/ 1.6/ 县人社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0/ 20/ 县国土 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15-24/ 15-24/ 用地管理费 1.5%-4.0% 2/ 工程测量费(地籍测绘 不超过0.2/ 0.1/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不超过1600/件(每件4 全免 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5/ 总额10% 水土流失防治费 2/ 总额10% 县林业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类6元、未成林4元、防护林特种林8元(国家重点10元)、疏林灌木3元、宜林迹地2/m2(城市规划区按2 按政策标准执行 县蔬菜局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000/ 全免 县文物办 考古调查勘探费 0.2/ 全免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构代码证 150 150 县规划局 建筑物定点放线费 不超过1600/件(每件4 100/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不超过1600/件(每件4 100/ 工程测量费 不超过0.2/ 0.1/ 地县乡图费 清绘不超过292.59/ 全免 编绘不超过185.17/ 县人防办 地下防空设施易地建设费 10层以下23/ 全免 10层及以上67/ 县住建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20/㎡、其它30/ 全免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3.50% 3.50% 县质监站 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2.30% 0.50% 县经信局 散装水利专项基金 2/ 全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 全免 县科技局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要求确认费 2000/ 全免 县房产局 白蚁预防费 新建扩建改建2.5/ 全免 县城管办 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 4 全免 城市道路占用费 0.07/㎡天 全免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造价的150% 全免 县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 住宅1.6/ 全免 商业2/ 全免 县自来水公司 水费 2.1/ 产权证****环节 县气象局 防雷设施检测费 1-2/ 全免 县招投标局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中标额的0.2-2 全免 县国土 资源局 土地交易服务费 成交额的0.3%-2% 总额25%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00/ 10/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120/ 10/ 证书工本费 20/ 10/ 县房产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房80 10 非住房550 10 白蚁预防费 装饰装修3/ 全免 房屋分户测量费 住宅1.2/ 0.5/ 高住楼1.8/ 0.5/ 多功能用房2.4/ 0.5/ 测量成果利用费 40/ 10/ 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住房3/ 2.1/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业房0.5% 0.35% 维修基金 2%  全免

说明:1.资料费按原标准收取;2.本表未列入的收费(含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征收;3.在多个环节征收的测量费等费用按本表规定执行一个标准。

 

永兴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抢抓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民招商的新格局,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一)财政受益原则;(二)鼓励引进大项目原则;(三)谁受益谁兑奖原则;(四)谁引进谁得奖原则。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一)奖励对象

社会各机关单位、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参与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均适用本奖励办法(二)项目范围

1.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范围内兴办工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适用本奖励办法。

2.工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适用本奖励办法。

3.下列类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已经上级批准立项的除外);(2)原矿开采且无加工增值的项目;(3)房地产开发项目;(4)县内搬迁再建项目;(5)中央、省、市的财政性资金;(6)承包工程的押金或垫付资金。

三、奖励标准(一)前期工作经费

签订了招商代理合同的中介人引进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办理了立项、国土、工商、税务等手续并正式动工后,由受益财政先期预拨一定的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奖金总额,兑奖时予以抵扣)。前期经费的拨付标准如下:1.工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每个项目3万元。

2.工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每个项目4万元。

3.工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每个项目5万元。

4.工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6万元。

上述项目如先以注册资本核定,要求其注册资本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以上(二)计奖标准

每个项目奖金数额按经审计确认后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类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工业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0.6%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6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5℅、0.07%0.1%0.2%计奖,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三)奖金来源

县财政受益的项目,奖金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奖励评审程序(一)奖励申报备案

实行项目引进中介人资格申报备案制。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后30天内,引进中介人向县商务局(招商局)报送申报备案表,出具项目投资者的书面认可证明。同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存档备查: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等复印件;2.项目实际投资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或相关票据、银行询证函等);4.税务登记证和纳税凭证复印件(二)奖励审核确认

1.成立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委、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任,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招商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商务局(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商务局(招商局)。

2.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的审核,组织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招商局)、县审计局等组成审计小组,联合对申报奖励的项目逐个进行审计核查,确认引进资金数额,形成书面审计核查报告。

3.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对所有申报奖励项目招商引资的审计核查资料进行统一复审,研究确定奖励项目和每个项目奖金数额(三)兑奖程序

1.县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2.公示受奖(时间为一周);3.由县政府兑现奖励。

五、其它事项(一)每个项目必须全部建成、正式投产后才能申报奖励,奖励总额的80%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兑付,奖励总额的20%在企业产生税收且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奖励总额的2倍以上予以兑付;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在项目全部建成后予以兑奖,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二)先期领取了前期经费的项目引进中介人,其引进的项目最终经审计核查未达到规定要求不能受奖的,经审查核实,所领取的前期经费应予追回。

()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中、省企业等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四)与县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合同的奖励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五)受奖人领取奖金后,应主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七)本办法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有效解决园区企业招工难问题,促进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05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保障园区企业用工的通知》(郴政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服务措施(一)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各企业要建立和定期更新企业用工信息库,同时开展用工预测,每月底向县人社局上报用工预测和当期用工情况。各乡镇要定期更新人力资源库,建立免费求职登记处。县人社局要不断完善快速反应的县、乡(镇)、村三级用工服务网络,提高企业用工预测能力,通过简报和电视等媒体定期发布人力资源需求信息,积极搭建就业信息供需对接平台(二)设立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经费。县财政每年安排县本级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200万元(其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万元,县财政调剂安排50万元),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专场招聘会补贴、顶岗实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员工稳岗补贴等七项补贴,以及就业信息宣传发布、园区用工服务专项活动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三)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业园区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法定休假和加班制度,依法支付加班费,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大力弘扬企业文化。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党(团)队伍。县直相关部门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四)努力改善员工居住条件。园区用工企业要关心员工生活,为企业员工配备良好的食宿设施。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优先安排新建公租房,优先提供给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工业园区企业务工人员租住。

二、优化培训效果(一)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各工业园区负责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县人社局根据国家培训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以提高全县从业人员的劳动技能(二)加强实习实践教育。各培训机构要择优选择专业对口的工业园区企业作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挂牌,建立实训基地,安排学员到工业园区企业实习实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三)优化职教专业设置。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园区企业特点,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为学员实现本地就业创造条件。

三、建立激励机制(一)设立职业介绍补贴。各乡镇、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要求为县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50/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50/人的奖励。职业介绍补贴由推荐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推荐单位的银行账户。同一劳动者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二)设立顶岗实习补贴。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的学员到县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学习达到3个月以上,按50/人的标准给予生产实习补贴。顶岗补贴由推荐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享受顶岗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园区企业出具的顶岗实习证明材料、推荐单位的银行账户。同一学员一年只能享受一次顶岗实习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三)设立专场招聘会补贴。经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批准,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或中介机构为工业园区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和就业推荐会的,其工作经费补贴标准为:招聘用工规模100人以下的,每场补贴1万元;招聘用工规模100-500人的,每场补贴2万元;招聘用工规模500-1000人的,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1000人以上的,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会补贴由承办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举办专场招聘会审批表、招聘会组织方案和工作总结、参加招聘会企业就业岗位汇总册、企业招工委托书、参加招聘会企业签到册、承办单位的银行账户(四)设立职业培训补贴。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到县工业园区成功就业的,根据职业(工种)分类可按A1000/人、B类600/人、C300/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与县工业园区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新进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县工业园区企业委托所属具有资质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1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县人社局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县人社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五)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县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培训后,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A150/人、B类120/人、C100/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减少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申请补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六)设立返乡就业补贴。鼓励务工人员返乡就业,本县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到县工业园区就业并与园区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200/人的标准给予返乡人员返乡就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由用工企业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返乡就业人员补贴花名册,返乡就业人员在外就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合同满1年后提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返乡就业人员的银行账户(七)设立员工稳岗补贴。县工业园区企业新录员工工作满1年,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续签了下一年度书面劳动合同的,按1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员工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由用工企业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稳岗人员补贴花名册及相对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稳岗人员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合同满1年后提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建立工业园区用工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在电视、互联网、报纸、电台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就业政策,发布就业信息,宣传园区企业,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用工。

五、保障措施(一)严格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实地核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企业走访了解和电话抽查等方式,在各种补贴发放前对相关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二是规范补贴发放。各种补贴分别由承办单位和企业提出申请,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到工业园区实地核实签署意见,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一律从银行拨入相关单位的银行账户(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永兴县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关县级领导、县开发区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园区办各明确一名负责人任副主任,同时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县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县委、县政府将根据全县承接产业转移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量,分解下达招工招聘工作任务。县开发区、各乡镇也要组建相应机构,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招工用工服务日常工作,并对照各自工作任务,迅速落实到村、到组、到人,确保企业用工需求(三)加强考核奖惩。县政府每年对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完成招聘任务且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县设立一等奖1名,奖励10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000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000元。对未完成年度任务50%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实行问责。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开发区、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等单位参加,考核情况报永兴县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兴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兴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第4次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9

 

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兴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永兴县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平台,运用政策扶持、民间投入、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广泛吸纳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作用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

按照县委、县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力争在3年内扶持200个以上创业实体,带动15000人以上劳动者就业,实现统一创业指导、统一免费培训、统一税费减免。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将永兴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及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打造成省级一流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工作内容(一)新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华创产业园内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并设立使用面积约800平方米的大厅,用于在孵企业产品展示、业务洽谈、创业培训、创业专家团队免费咨询服务和孵化基地管理团队日常办公等(二)扩展孵化基地的企业孵化区范围。以永兴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为主,并将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纳入基地建设范围,依托华创产业园、拓鑫公司、意水集团、启圣环保等共30000平方米现有闲置厂房,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三)进行分类规划引导。根据孵化基地各创业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产业定位,分类为机械加工园、小微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有针对性地筛选、引导一批有一定创业实力及经营经验的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四)明晰部门职责。县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孵化基地建设,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就业服务与培训局承办,县开发区具体负责和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县经信、科技、商务、税务、工商、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做好各项政策扶持服务工作(五)明确基地功能。孵化基地要具有下列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3.帮助创业项目招商引资的开发和对接;4.提供法律、会计、审计、专利、管理、设计、营销等咨询服务;5.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鼓励创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其它扶持政策;6.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和管理业务培训;7.加强宣传、营销创业文化与氛围。

四、扶持政策(一)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在孵企业,除享受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予以特别政策支持。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后,可申报厂房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6-8/平方米•月,其中仓储企业不高于6/平方米•月;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创新型和大学生创业企业不高于8/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带动就业3-5人,并与聘用工人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带动就业6-10人,并与聘用工人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带动就业11-25人,并与聘用工人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带动就业26-50人,并与聘用工人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带动就业每增加1人,补贴面积增加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两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最长不超过三年(二)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一对一”开业指导、经营咨询服务(三)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统一免费进行创业培训(四)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五)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展示等服务(六)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补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可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且符合我县经济发展要求的电子商务、环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和养老服务业、现代物流和商贸业等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可给予2-20万元的资金扶持(七)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提供水电补贴。安排就业人数在53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每年给予1200/个的水电费补贴;安排就业人数在30名以上的机械加工企业,每年给予2400/个的水电费补贴(八)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过渡试费率。对新开办新参保的进入我县孵化基地企业,符合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2%以下、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上述新开办企业新参保时,用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用工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2%起步。单位缴费率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20%。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不变。

同时,企业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其它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以及招商引资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20153-20156月)。充分发挥电视台、网站、户外广告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和创业成功实体,努力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实行创业带动就业目标(二)全面实施(20157-20189月)。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创业管理团队开展办公、创业指导专家团开展服务,整个工作全面铺开(三)巩固提高(201510-201512月)。开展涉及政策环境、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进行检查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积极争取上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全县创新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六、保障措施(一)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创业孵化基地设常驻服务窗口,由县人社局、县就业服务与培训局对其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县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联系创业孵化基地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责任,督促、协调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管理工作台帐,及时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要为自主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二)注重创新,提高创业质量。创业孵化基地是全县创新创业的有效载体和带动就业的良好平台。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着眼于争创全省一流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明确分区定位,重点打造地方特色产品加工区域,并划出一定场所建设一个以电子商务为主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诚信评比制度,定期开展文明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努力打造诚信创业示范园。要建立准入、退出、奖励机制,明确企业入驻标准和退出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全民创新创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三)强化措施,确保资金到位。2015-2018年,县财政每年从中省补助我县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县本级预算安排500万元,共1500万元,设立永兴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中创新创业专项工作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扩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新创业奖励扶持政策兑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宣传,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支出和创新创业先进奖励;其他相关支出等。设立创业引导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认真监管,加强督促检查。县开发区、县人社局、县就业服务与培训局要将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情况、引进入驻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要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监督检查,确保创新创业实效。对发现经营者及招用人员有挂名、冒名顶替的,在经营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入驻1个月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创业孵化期内歇业超过2个月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进的要停止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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