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县级主要领导亲联产业。
县四大家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了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新型城市化、旅游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工程等10个领导小组,特别突出产业发展,成立了10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降低收费标准,实施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企业投产两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统一由县收费管理中心实行“一家收费”,各职能部门只与县收费管理中心衔接,不得到企业收费,项目建设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由县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或载体单位代办一切审报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
2、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工业企业用地指标,企业用地经过招拍挂后,达到约定控制指标的,视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可享受载体单位一定数额的土地补贴。
3、激励优秀企业人才。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先进企业家”和“创业明显”活动,并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现金或等值商品奖励,并享受特别政治待遇和其他精神奖励;在县内规模企业任高层管理人员5年以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奖励10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奖励3万元;工业企业引进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年聘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3万元安家费补助。
4、设立税收贡献奖。根据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和增长速度,评选若干税收贡献奖,按档次分别给予2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免检产品的企业,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长沙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万元。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万元。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3万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省科技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万元。
6、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工业产业项目。对民间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扩、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或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县经开区等地建设标准厂房,当年竣工租赁给工业企业投入使用的),在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投入民间资金总额的0.6%奖励创办或领办人。
7、对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算标准。
①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予以贴息一年;
②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二年;
③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100%予以贴息三年。
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融资运作成功企业,奖励现金100万元。
三、激发银信部门参与经济建设金融奖励政策
鼓励辖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力度。
1、信贷投放贡献奖。对辖内各行社下达贷款目标任务。对各行社当年新增贷款按每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2、信贷投放目标奖。各行社完成贷款目标任务,按当年新增贷款净投放的1‰给予奖励。在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下,设立各行社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放贷基数,且贷款时间为6个月以上,超过此基数任务部分加奖1‰。
3、支持企业上市特别奖。对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加大企业贷款力度、成功推进企业上市、实现企业直接融资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每上市一家企业,由考核组验收核实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奖励有主要贡献的银信部门奖金50万元。
4、县城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非我县域内的金融机构直接投放到我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且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单独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实行专项申报、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