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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诈弹”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5年称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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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诈弹”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5年称不上诉

王洪亮。摄/法制晚报记者王晓飞

  法制晚报讯 27岁的内蒙古人王洪亮不满因自己有前科屡被警方检查身份证,起意报复,给六地机场打电话称“有人体炸弹”,导致三家航空公司五架航班返航或延迟起飞,22个航班2670名旅客延误,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昨天下午,这起国内最大、世界罕见的航空“诈弹”案宣判,深圳宝安区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王洪亮有期徒刑5年。

  2013年5月15日8时许,王洪亮在深圳市拨打兰州、西安、北京、上海、乌鲁木齐、南京等六地机场相关单位电话,声称在西安、南京、北京、上海、兰州五地至深圳的五架航班上有人肉炸弹,对乌鲁木齐候机楼派出所声称“有炸弹”。次日凌晨,警方在东莞将王洪亮抓获。

  检方认为,王洪亮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至12年。

  法院认为王洪亮造成深圳航空公司、上海吉祥航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近40万元,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他的犯罪行为导致后续3对航班取消,造成经济损失39万余元,该部分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种情形之一,鉴于其曾多次服刑是累犯,从重处罚判其有期徒刑5年。

  王洪亮一言不发,不时仰天望望,听完判决,他说自己不会上诉,“我吃了没文化的亏,进去后会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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