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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复查17年冤狱案或因发现陷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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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8月16日电 17年前因涉嫌故意杀害妻子被判无期,17年后被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51岁的安徽蚌埠男子于英生终于重获自由。

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于英生的哥哥于宁生。于宁生说,目前于英生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都不太好,血压比较高,被当庭释放后赴外地接受疗养和治疗,目前还没考虑到后续赔偿等问题。

司法机关为何突然再启立案复查?当初的案件侦破究竟存在哪些疑点?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展开调查。

立案复查的背景

于英生1962年出生,原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在位于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的家中遇害,于英生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此案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及其父亲相继申诉。于英生的父亲为该案曾上诉多年,如今已经去世,没能看到儿子重获自由的一天。

今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蚌埠男子于英生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韩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于英生无罪。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现,第243条第一款内容中涉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安徽省高院为何会根据这条规定对“于英生案”立案复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推测,可能发现了当时在侦破和审判于英生一案的过程中,有人诬告陷害于英生的证据,但是具体情况如何,尚需要安徽省高院公开相关信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他并不能理解,也无法猜测这一立案复查的根据,如果信息一直不能公开,那么公众也只能继续“猜测”。

案情信息尚待进一步公开

记者14日赶赴蚌埠市公安局,见到当时参与侦破“于英生案”的民警。据该民警介绍,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推断,案件性质可以确定为窒息性死亡的他杀案件,在于英生两室一厅的家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

17年前,该民警所在的现场勘查组承担着确定事件性质、提取现场痕迹、推论嫌疑人活动轨迹和过程、形成分析报告等职责。“现场勘查分成了多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职责和分工,执行勘查和签字确认的过程也十分严谨,该法医负责的就由法医组签字,该痕检负责的就由痕检组签字。”

据回忆,该案作案时间大约是上午7点左右,因为现场是于英生的家,所以出现单一的于英生的指纹和足迹并没有作为指向其犯罪的直接证据,而是看勘查得出的活动轨迹和嫌疑人询问笔录是否符合,这才是确定嫌疑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现任蚌埠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洪祥表示,当年案件在侦破过程中经过了多次现场勘查和复查,但限于当年的技术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结果,认为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依法诉讼的条件。“安徽省高院将尽快把卷宗发至蚌埠市中院,蚌埠市公安局也将第一时间成立该案件的侦破小组,重启调查。”王洪祥说。

记者试图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具体原因和细节,然而宣教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审理案情明了,通报清晰,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终身追责”谁来负责?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中央政法委还将专门研究部署,确保意见落实到司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法学专家指出,中央政法委关于“终身追责”政策的出台对案件承办人员将起到警示作用。然而,对于已经公开改判的案件,这一政策也会让当事人面临压力,因为公开的越多,暴露问题也会越多。问题越多,被追责、被舆论聚焦批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选择不公开,有逃避舆论监督和责任的嫌疑。

田文昌表示,在新的刑诉法未出台前,受到过去司法理念不完善的限制,出现冤假错案有几种可能,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有命案办结时限的压力,侦查人员要承担责任,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检察机关过去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法官的审判过程中,抱着有罪推定来判案。

目前,安徽省高院表示,已经告知于英生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积极协调蚌埠市有关方面做好于英生的安置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抚慰等善后工作;同时,建议有关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缉拿真凶,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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