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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李云锋    浏览: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夏邑县投资建设,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费
  1、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当地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2、外来投资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免、抵、退税政策外,当地财政所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3、外来客商在我县兴办企业,个人所得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4、外来投资企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建费、教育费附加依率计征,5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5、县工业基地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6、外来投资企业凭纳税及有关证明在10日内办理税收返还手续。
  二、土地
  1、外来客商可以通过租赁、入股、联营、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来客商在县城工业基地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出让价为每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出让价为每亩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出让价为每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出让价为每亩4万元。
  3、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工业基地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50万元标准供地。
  三、服务
  1、各种投资审批手续,由县及乡镇的招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县内审批手续不超过3天。
  2、为了给外来客商提供特殊保护,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委员会对外来投资者发放“外商特别保护证”、“车辆特别通行证”和“税费征收明白卡”。
  3、对持有“外商特别保护证”的企业,不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委员会批准,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收费、检查、罚款、摊派。对持有“车辆特别通行证”的车辆,除侦破案件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许检查、扣留。各执法执收执罚部门不允许征收“税费征收明白卡”以外的任何税费。
  4、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全县执法执纪部门的所有执法活动,安排在每月的1至5日开展,其它时间执收执罚停止。一切执法执纪行为都不准与企业直接接触。
  5、对企业应该缴纳的费用实行捆绑式收费,缴费手续由政府派驻企业的特派员代办。
  四、附则
  1、外来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本文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2、以上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来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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