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来投资项给予以下优惠
(1)对投资新建的市外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区级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免收或减半征收,属于投资者的自愿性缴费项目一律取消。
(2)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外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33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项目对当地财政所做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出土地出让总价。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33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项目对当地财政所做贡献的70%给予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出土地出让总价。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33万元的工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大物流项目,可一事一议。
(3)对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前两年,由受益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款项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壮大。
二、对项目引荐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引荐单位,经区政府认定后,以拨付招商工作经费的方式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3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区行政分别给予项目引荐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奖励经费拨付方式为:项目开工后奖励40%,项目建成后再奖励60%。
对引进国内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且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按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由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推荐单位的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引进项目、资金由区商务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