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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发帖要挟他人索取财物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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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9日)发布,如何惩治网络大谣有新依据。中国之声记者专访司法解释起草人,解读司法解释对利用互联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犯罪的危害是什么?与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有什么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杜曦明对此进行了解读。

杜曦明:《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两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相比,主要是侵害对象的区别,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指向的是自然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一般来说是不指向自然人的,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蛊惑民众,引起社会的恐慌,在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我们也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且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所引发的,这种行为是具有相当危害性的额,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和处罚。

《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此类犯罪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新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分析:

李睿懿:主要是针对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网站上发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或者上网收集与被害人、被害单位有关的负面信息,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被害单位,提出来帮助他们删帖、“沉底”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根据现在司法实践掌握的情况,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也就是所谓的“发帖型”敲诈和“删帖型”敲诈,这两类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要挟、胁迫,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交付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解释把它明确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以捏造并散布负面信息为手段主动实施要挟、没有与被害人主动联系删帖事宜,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根据《解释》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涉案“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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