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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开发商被指合同诈骗  小区土地使用权仅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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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小区土地仅40年使用权 开发商被指合同诈骗

舞钢市招商引资讯:“为什么我眼里含满泪水,因为我对房子爱的深沉;如果你问我最近经历了什么?我会告诉你很多很多!”626,舞钢市怡锦园小区业主在大河网焦点民声发帖投诉,称他们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严重“缩水”,开发商涉嫌合同诈骗。

 

  627日下午,大河网记者赶赴舞钢采访发现,怡锦园小区的土地性质如同变戏法,土地使用年限像变脸,然而竟一路绿灯,获得审批。

 

  房管局“漏嘴”:业主辛苦购买的商品房年限仅有40

 

  今年5月,刘先生到舞钢市房管局办房产证。该局一名工作人员,悄悄问同事,刘先生的房产证土地使用年限咋和别人不一样,是40年?那位同事赶紧示意“打住”。按规定,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

 

  这两位工作人员的谈话,尽管很“诡异”,但还是被李先生听到。“听到这话,再看看自己的房产证,我惊出了一身冷汗,后背发凉。”刘先生向大河网记者回忆。

 

  回到小区,刘先生将这一坏消息迅速“扩散”,大家获知此情况后不知如何是好,都不敢冒然办房产证了。因为,之前的5月份,开发商通知让业主办理房产证。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怡锦园小区的开发商是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

 

  糊涂的合同:同一小区呈现多个版本

 

  得知辛苦购买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只有40年,怡锦园的业主都纷纷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楼购买合同。一看不打紧,合同上,有的业主土地使用年限为60年,有的是69年。而更为离奇的是,甚至同一栋楼,土地使用年限也不一样。

 

  “当初与开发商签合同时根本没细看,人家让咋签就咋签,再说咱也不懂那么多。”提及签合同的情形,不少业主懊悔至极。

 

  部分业主在接受大河网记者采访时说,开发商让他们先后签了两份购房合同,他们怀疑这些合同可能被“掉包”了。

 

  黄女士一次****全款50万,购买两套商品房,但一直拿不到合同。

 

  怡锦园业主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先是说“可能是笔误年限写错了”,后来干脆称“没办法”。

 

  “开发商这不明摆着实施合同诈骗吗?”业主质疑。

 

  使用年限“缩水”:商品房土地性质像“变戏法”

 

  业主告诉大河网记者,怡锦园小区未开发前,这块地皮是舞钢市木器厂的,后来企业倒闭,地被开发商购买用于商品房开发。

 

  业主代表通过多方咨询、调查,发现飞达公司2007年在土地部门办理的土地用途是“综合”,使用年限是40年。

 

  “房管局办房产证,依据的可能是飞达公司提供的综合用地资料,所以房产证显示我们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为40年。”业主代表向大河网记者分析“缩水”原因。

 

  “你们看看,我们这小区是不是住宅商品楼,土地使用年限应不应该是70年?”提及土地用途“变戏法”,业主很愤慨。

 

  记者了解到,为了购房,怡锦园不少业主“下了血本”,耗费了大半生的血汗。一老太太平时靠补鞋一分分攒钱购买了五楼一套房子,准备做儿子的婚房。听说使用年限仅剩三四十年时,一气之下病倒住院。

 

  质疑:“变脸手续”如何获层层审批?

 

  627日下午,在舞钢市土地局,办公室主任温杰告诉大河网记者,怡锦园小区土地用途属综合用地。至于手续是如何审批的、综合用地年限是多少等问题,其称“这个不清楚”。

 

  审核用地头道关口的土地局说不清情况,那么舞钢房管局为这些房子办理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房产证,有何依据?所办房产证的房屋属于什么性质?

 

  舞钢房管局办公室一戴眼镜的女工作人员先生称主任不在,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大河网记者的采访。

 

  “开发房地产,需要很多手续,把关很严,但土地用途这一明显关卡,‘竟一路绿灯,打着醉拳横空出世’,难道仅仅是把关不严的问题吗?”业主对此不敢恭维。

 

  官方声音:开发商擅自虚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628日上午,舞钢市相关部门向大河网发来情况反馈,称飞达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与土地证记载不符。由此可见,出现该问题的根源是该房产企业没有向买受人据实填写土地使用年限,擅自虚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所致。

 

  此问题在市委主要领导的督导下,目前,该房产开发企业已经向该市土地部门提出了延长

 

  土地使用年限的请求,土地部门已受理此项业务。同时,建立沟通机制,对于补办手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由开发企业向购房户通报进展情况,以稳定民心,使购房户满意。

  回复全文如下:

 

  关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锦园小区”信访事件的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怡锦园小区”,位于舞钢市朱兰大道东段北侧,该项目于2007年取得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舞国用(2007)字第2007198号】,载明用途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发证日期为200799日,终止日期为204796日,面积为9096平方米。该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土地出让年限止206796日,与土地证记载不符。由此可见,出现该问题的根源是该房产企业没有向买受人据实填写土地使用年限,擅自虚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所致。

 

  自2009年开始商品房合同备案到此信访事件出现前的时间段内,未有业主反映上述一问题。直至今年6月开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业主才发现了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对待上访事件的处理意见

 

  上访事件出现后,舞钢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要求信访部门查清购房户反映的情况,国土、房管部门尽快协调办理此事,做到各相关单位不推诿、不拖延,协调一致,从速从快办理。对处理的进度及出现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和购房户沟通,争取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对合同中出现的与土地证载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因错在开发商,所以要求开发企业落实合同内容,以合同为依据,补缴相关费用,补足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年限,达到让购房户满意的结果。

 

  三、目前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

 

  在市委主要领导的督导下,目前,该房产开发企业已经向该市土地部门提出了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请求,土地部门已受理此项业务。同时,建立沟通机制,对于补办手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由开发企业向购房户通报进展情况,以稳定民心,使购房户满意。来源:大河网(蔡长伟杨增强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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