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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范县招商局    浏览:

优惠政策摘要  

【土地使用】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税费优惠】  

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外来独资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以及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政府补贴】  

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组织收费项目除外),省、市有关部门收取的,由县财政代缴。  

对在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上理工科适用人才,自企业聘用之日起,由县政府发放生活津贴,本科每月200元、硕士每月400元、博士每月1000元。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员工培训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别是能带动全县发展的大项目,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外来投资企业争取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贴息、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

【引荐者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4万元/亩的单体工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为单位,每引进1亿元先奖励引荐者10万元,再从引进企业建成投产后取得税务部门首张税票之日算起,以一年内所缴纳税款的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受益财政按10%的比例连续两年奖励引荐者。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参照执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按15%的比例奖励引荐者。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者。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评估价值的8‰奖励引荐者。  

【投资服务与保护】  

对进入县产业集聚区落地建设项目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跟踪服务,实行四个“零”,即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零差错”,工作效能“零投诉”,项目落地、办理相关手续、投产运营期间,项目业主与群众“零接触”,与有关职能部门“零接触”,引资单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督查局负责督办,限时办结。  

投资成本  

电价  

电价类型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千瓦时  

容量(元/千伏安.月)  

需量(元/千瓦.月)  

一般大工业电价(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0kv  

0.6292  

20  

28  

35KV  

0.6142  

20  

28  

110KV  

0.5992  

20  

28  

一般大工业电价(产业集聚区外)  

10kv  

0.7092  

20  

28  

35KV  

0.7002  

20  

28  

110KV  

0.6902  

20  

28  

一般工商业电价  

400V  

0.8442  

   

   

10KV  

0.8182  

   

   

35KV  

0.7912  

   

   

水价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基本水价  

代收污水处理  

到户水价  

生活用水  

1.60  

0.65  

2.25  

特种行业用水  

1.90  

1.00  

2.90  

其他  

1.80  

0.80  

2.60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居民、工业用水0.60/立方米;2、行政、经营用水0.80/立方米;3、特种行业用水1.50/立方米。  

   

天然气价                                                                (单位:元/立方米)  

     

到户气价  

生活用气  

2.543  

商业用气  

2.543  

工业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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