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在本镇投资的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均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 投资者可以用资金、设备、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镇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三、 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依照规划,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等手续,出让给投资商使用。
四、 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后,镇政府分享部分全部退还给投资方。
五、 引进项目从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地方税收的新增贡献额前5年全额返还,第6-7年返还50%。
六、 政法部门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公安部门对企业挂牌保护,纳入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范围,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司法机关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依法受理各类案件。
七、 实行“安静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其它时间的检查,必须提前向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八、 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凡外来投资者,其用电、用水及家属、子女在教育、购置物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本人或家属愿在本地落户的,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投资者的子女可以择校就学。
九、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环卫、交通、国土、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承诺的事项未达到承诺的标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对重点建设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党委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 对引进项目发挥主要作用的引资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内资一个年度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一下的,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补贴有关引资费用和奖励有关单位、人员)。属镇政府奖励的项目,由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核实后,报镇政府审批(不重复计奖)。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励由受益方用赠款(物)以外的资金支付。
十二、 本办法由镇经贸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