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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来源:杨函鑫    浏览:

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享受国家和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外,均允许投资者在本县投资。重点鼓励投资下列领域:  

(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金融服务、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民族医药、机械电子、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特色轻工等产业。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四条  除木材加工企业外,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十二五”期间入驻锦屏经济开发区的,投产后3年内,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县准入条件,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项目,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  

(三)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  

(四)高新技术型企业。  

第五条  鼓励投资修建锦屏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对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逐年依次分别按100%、80%、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本县鼓励投资的产业类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土地出让金除外)或其他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七条  对新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批发市场,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县级分享部分的80%、70%、6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各类规范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对进入锦屏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投资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成本价供应土地;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投资规模达2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本县鼓励类生产性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余下部分3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  新入驻锦屏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林业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本县木材加工准入条件、新进锦屏经济开发区的木材加工企业,投产后3年内,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奖励率实施奖励,即200-500万元按超额税额县级分享部分的15%奖励;500-700万元按超额税额县级分享部分的20%奖励;700-1000万元按超额税额县级分享部分的25%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超额税额的县级分享部分的30%奖励。  

第十三条  县内木材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迁入锦屏经济开发区并投产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给企业,投产后3年内,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县级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投资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优先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章 农业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以培育,达到州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企业贷款用于发展农业产业的,对其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连续贴息3年。  

第十六条  在农业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种植、养殖业并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企业,年土地流转费超过500元/亩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补贴50%,连续补贴3年。  

第十七条  年出栏肉猪10000头以上、肉牛5000头以上、肉羊50000只以上的养殖企业,由县财政对其圈舍建设用地流转费补贴50%。  

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从事订单收购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一次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章 旅游政策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企业(不含旅游服务业)和旅游景点,正式营业后3年内,上缴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经营后3年内,经审批后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族文化类旅游项目,投产后3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十二五”期间,在本县投资修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同时,对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旅游景点修建60个床位以上休闲、渡假型宾馆的,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锦屏经济开发区的本县鼓励投资类产业企业,按期建成投产达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给引资人;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给引资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给引资人。  

第二十四条  成功引进贵州省三星级以上农家旅馆或旅行社的,奖励2万元给引资人;成功引进AAA景区或四星级农家乐的,奖励5万元给引资人;成功引进AAAA景区或国家百强旅行社的,奖励20万元给引资人。  

第二十五条  上述奖励政策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八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州、县产业政策,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在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入驻锦屏经济开发区回乡创业园的微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回乡创业人员均享受《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锦府发〔2012〕19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2月31日以前落地开工的项目,按2011年1月11日印发的《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锦屏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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