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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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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4〕28号)和《兰州新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新发〔2012〕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对象

  (一)本细则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新区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兰州新区(包括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经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从兰州新区以外引进的兰州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创业创新、经营管理和实用技术人才。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主要是指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兰州新区(包括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经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从兰州新区以外引进的由高层次人才领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兰州新区独资或合资创办企业并有望形成兰州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以及能够在兰州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创新方面实现突破的实用型人才团队和经营管理类人才团队。

  第三条 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州新区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及《细则》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认定

  由兰州新区组织部牵头,从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在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现代物流、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文化旅游、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相关规则,业内影响较大、业绩非常突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重点行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其他急需紧缺的各类实用人才。

  第五条 认定标准

  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人选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专家学者;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专家或主要负责人;

  (三)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科研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空白、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参加过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

  (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实用人才;

  (六)其他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汇总审核后上报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的评审会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认定。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兰州新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实用人才证书》,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引进方式

  采取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

  第七条 刚性引进

  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需进入事业单位的,全部设相应的特设岗位;需进入企业的,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做好引进服务工作;需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省市委组织部制定的相关引进办法执行。

  第八条 柔性引进

  兰州新区以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为依托,鼓励各类人才以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方式服务兰州新区发展,对不转关系、不迁户口来兰州新区工作的人才,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助理制等形式引进,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 财政金融扶持

  由兰州新区财政局牵头,金融工作办公室、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财政扶持

  (一)从2014年起,兰州新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兰州新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二)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三)技术创新项目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列入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予以资金支持;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有重点地在兰州新区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设立兰州新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注册并在兰州新区上市的公司,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

  (五)引进的创业人才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由落户园区联系并引导风险投资商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适时集中组织市场推介会,符合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条 金融支持

  (一)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财政奖补和担保、再担保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经专门评估机构评定后,可以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申请贷款,具体办法参照科技部门的相关质押规定执行。

  (三)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

  (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金融机构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在兰州新区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兰州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引入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六)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财产保险业务。

  (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由兰州新区组织部牵头,兰州新区监察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资助扶持。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项目扶持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兰州新区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兰州新区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并由兰州新区提供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兰州新区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3年,一年一补。

  (二)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拥有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从事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及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优先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对兰州新区企业获批的国家项目,优先安排配套。

  (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依托兰州新区企业、科研平台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兰州新区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五)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列为国家及国家部委、省科技计划资助的,以不低于最高资助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针对兰州新区企业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的,对其申报的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给予4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

  (七)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申请专利的,按有关标准予以资助,被确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

  (八)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

  (九)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十)对引进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在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中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创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并授牌的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家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按进站院士人数人均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待已授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研发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或明显经济效益后,经兰州新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考核并上报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70万元。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对大学生创业从事新材料、高新技术、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经评估,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优秀创业项目,每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项目,每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同时,对以上项目提供最高30平方米、最长3年期限的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优先享受兰州市各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十三)对个别重大的创新创业项目,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特别经费支持。

  (十四)招商引资、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和新区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是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推荐引进人选须为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或享有该项目30%以上收益。

  (二)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三)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兰州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四)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应在兰州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完成在兰州新区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主管部门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兰州新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兰州新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五)申报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指标

  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兰州新区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二)评审流程

  1.受理。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2.初审。由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考察。由兰州新区组织部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深入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对项目的实施条件、进展状况、技术团队、管理水平、财务投资、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答辩。

  4.评审答辩。由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5-7名有关方面领导及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答辩委员会,针对项目的人才(团队)架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通过项目陈述、专家质询、口头答辩、量化评分、小组讨论、专家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5.公示。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和拟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资金。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二)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管理考核

  (一)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本项目产业化研发、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准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

  (二)兰州新区组织部、监察审计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教育科技文化局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用人单位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兰州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兰州新区审计部门、财政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的分配工作。

  第十七条 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住房,用人单位无能力提供住房的,可向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议后可为高层次人才配租住房。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下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30天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的公寓,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30天的可给予200万元安家费。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下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90天的可免费提供150平方米的公寓,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90天的可给予150万元安家费。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专家或主要负责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下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90天的可免费提供120平方米的公寓,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90天的可给予100万元安家费。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开发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空白、具有产业化潜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团队)。

  3.参加过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下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90天的可免费提供90平方米的公寓,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累积达90天的可给予50万元安家费。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实用人才。

  (六)其他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的住房保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一)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兰州市或兰州新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实用人才证书;

  2.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3.住房保障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报送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后,兰州新区财政局提出发放安家费、住房补贴的初步意见,会同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安排住房的意见,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将拟发放安家费或分配住房人员名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其中,兰州新区财政按规定将安家费拨付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首期拨付补贴金额的20%,其余在四年内拨付到位。

第七章 配偶就业安置

  由兰州新区组织部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安置办法

  (一)鼓励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对接收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新区人才办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身份(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兰州新区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由相关会议研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及人员配备情况,拟定计划,按规定程序由兰州新区组织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

  2.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到兰州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兰州新区组织部协调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职位情况,由兰州新区组织部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作。

  3.其他未就业人员,由兰州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配偶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三)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者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兰州新区各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以兰州新区相关政策为准。

  (四)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等条件下鼓励驻区企业优先聘用高层次人才配偶。

  (五)对积极接纳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鼓励,每接纳一名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一)原属公务员身份者,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兰州新区组织部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者,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或个人向兰州新区组织部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可直接向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未就业人员,可持兰州市或兰州新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向兰州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兰州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报兰州新区组织部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员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个人意愿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帮助。

第八章 子女入学保障

  由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新区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择优原则安排。

  第二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非兰州市户籍子女,在兰州新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兰州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享有与兰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的,可向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提出申请,教育科技文化局按照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代为办理。

  (二)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意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与人才中介机构合作。与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猎头公司、同乡会、高校联合会合作,为兰州新区举办人才活动及宣传人才政策。

  (一)每推荐一名硕士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才,为新区所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该推荐机构3000元奖励。

  (二)每推荐一名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中层管理或技术研发高层,为新区所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机构1万元奖励。

  (三)每推荐一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为新区所引进,给予机构3万元奖励。

  (四)对选定的组织(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

  (五)认定条件

  具有合法资质,并有意愿为新区推荐高层次人才,协助新区举办人才发布会,长期保持联系,宣传兰州新区并帮助收集各类人才简历及相关人力资源数据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定

  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不受资历、学历、外语和论文等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引进到科研院所和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归国留学人员,凡在国家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者,经省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人社部门,通过组织专家鉴定,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人事关系

  通过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兰州新区组织部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通过辞职(辞聘)方式来兰州新区工作的,由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调档或重新建档,确定相应职称职级,并享受同类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编制关系

  引进的高端特需人才不受编制限制,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可按岗位管理办法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外特设岗位或优先调整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随到随聘,任职时间与原任职务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进修培训

  兰州新区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和进修,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进修费用6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选派优秀人才到境外知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参加高级研修、业务培养,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总额上限为5万元的补贴。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支持高管层(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参加MBA、MPA、工程硕士进修,对获得毕业证书者给予1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以5万元为上限。

  第三十二条 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培训人员被聘企业或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在兰州新区;

  (二)培训人员被聘或创办企业属于新区扶持产业领域;

  (三)培训人员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且申报时已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人才奖励

  兰州新区定期适时对已认定高层次人才且为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薪酬待遇

  (一)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到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薪酬可采取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周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协商确定,也可以采用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技术转让收入提成、技术成果转化利润分成等方式。

  (二)柔性流动引进的科技专家和首席教授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每年在兰州新区累计工作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经绩效评估后,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发放不少于5万元的生活工作补贴。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服务

  (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二)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愿意在兰州新区落户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兰州新区户籍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愿意在兰州市其他地区落户的,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予以协调办理。

  (三)引进人才及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兰州新区卫生局为其发放医疗证,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兰州新区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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