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贸易纠纷、走私、假冒等多种原因,阿尔及利亚进口产品滞港问题严重,很多货物直接在港口销毁。货物未进入市场销售,而外汇已汇出,给国家带来损失。为防止外汇非法出境,同时也为控制一些违禁产品的进口,根据阿总理新近颁布的政令,阿央行已致函各商业银行,规定今后所有进口商需向银行出具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证书(certificat de contr?le de qualité)方可办理外汇汇出业务。该证书应由企业外的各领域相关权力部门出具。此外,还须出具进口原产地证书,所有农产品加工的产品进口还须有检疫证书。
二、进口货物在清关时须有标准合格证(certificat de conformité),该证书由出口国的相关权力部门出具(建议国内企业联系当地商检局出具此证书)。
三、所有在阿从事进口业务的外国企业必须有阿尔及利亚自然人或法人出资参股,且阿方须占股30%。该政策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必须有一家或多家阿尔及利亚公司参股;对于已经注册经营的公司,截至2009年9月30日前必须找到阿尔及利亚参股合作伙伴以便继续经营进口业务。该法令预计今年6月底正式出台。
四、为减少商品和服务进口,鼓励本地生产,阿政府部门在通过国际或国内招标采购办公设备和家具时,优先考虑本地产品,本地产品可获得15%的倾斜;工程、服务、研究以及工业、医疗设备及其他所有设备采购,优先考虑本地产品或服务,但本地产品或服务质量至少应等同于参与投标的外国公司,最高倾斜亦为15%。该措施不仅针对各项国际国内招标,也适用于议标项目。
五、关于外国投资的新规定:
1、在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或合作投资的项目,必须由阿尔及利亚合作方控股。但阿方控制的这部分股份可以分散在几家公司手中,外国投资方仍可保持最大股份,以便阿方学习到外方高质量的管理。例如,阿方控股占60%的股份,但分散于三家阿尔及利亚公司,实际阿三方各自只占2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40%的股份仍占大头。该措施覆盖所有的投资领域,包括金融和能源领域的各个分支行业。此外,无论大小项目,所有的外国直接投资或合作投资项目必须提前申报国家投资委员会审批(该法令预计今年6月底正式出台)。
2、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整个运行期间必须有利于阿尔及利亚的外汇稳定。
3、给予外国投资项目的所有优惠,无论是一般性优惠还是特殊优惠,都必须注明,可汇出境外利润中必须扣除享受的这些海关、税收或其他优惠政策减免的同等金额。
4、项目须在当地融资。除基本金以外,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或合作投资的项目必须在当地金融市场筹集资金。
5、关于投资用地,暂停租赁两年后可通过转让方式购买的做法,将采取永久租赁方式,根据项目运行长短,租赁期限可延至44-99年不等。
6、投资者须将享受公司税减免政策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且投资额不低于其4年内获得的所有税收减免额度总和。如公司拒绝再投资,将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还将受到其他的税收制裁。对外国企业利润汇出进行征税也是为了促进利润再投资。
以上措施对于外国企业对阿出口和投资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希望我企业引起重视,了解阿国政策导向,按照新政策办理业务。但关于贸易和投资公司的股比要求目前尚无正式法律文件,各办事机构尚未接到办理细则,各国内和外国公司均在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