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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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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所需地皮,可租用、购买私人土地(房产)或国有土地通过特许经营和转让方式提供给投资者的方式进行。租用私人土地(房产)只需通过公证人公证租房契约即可,但这一部分资源较少;政府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国有可提供给私人的土地的特许经营和转让办法,有关规定简介如下:

  1、基本原则: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在遵守国家城市化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通过拍卖或者议标方式将国有可私人化土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或转让给企业、公共机构、自然人或法人。但排除以下情况:农业用地、国家旅游规划中所列有关旅游开发区、油气矿产勘探开发地区、规划中的房地产开发区。

  2、对于工业、旅游业、服务业投资项目所需土地,投资者可获得其特许经营权,期限最少20年,可续约,并在一定条件下(参见以下第6点)可将土地转让给投资者;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框架下已规划好的有关项目地块可依据有关法规直接转让给投资者使用。

  3、土地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通过拍卖或议标方式进行,其中位于阿尔及尔、安纳巴、奥兰、康斯坦丁省的所有市镇、北部省份的所有省政府、区政府的所在市镇、高原地区的省府所在市镇的土地通过拍卖转让经营权,位于其他地区的有关土地可通过议标方式转让经营权。

  4、土地的特许经营或转让需通过所在省省长根据职能部门的建议审批或国家投资委员会有关授予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决议批准,并通过行政契约确立,带有一份细则,规定投资项目的计划及土地经营权出让或土地转让的条件。土地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是有偿的,应支付租金或转让费(拍卖价或市价)。通过议标方式进行出租的土地年租金大致为市价(或可拍卖底价)的5%。

  5、土地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可在标地上建设有关建筑,且可利用房产抵押进行贷款。

  6、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在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根据行政契约细则的规定)后,可申请获得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转让)。若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并在完成项目两年内提出申请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可享受签订特许经营转让契约时确定的土地市价(拍卖价)获得土地并可扣除已付租金;若在完成项目两年后提出申请,则只能按照批准该申请时的市场价格获得土地,且不能抵扣租金。

  7、对于享受国家投资委员会审批的特殊优惠的投资项目,土地的租金、转让价格可另外作价。

  8、投资用地管理的职能机构为各个省设置的“产业布局、投资和地产调度促进协助委员会”(Comité d’assistance à la localization et à la promotion des investissements et de la regulation du foncier)。该机构由省长统领,负责该省可供投资土地的规划、管理和转让审批,并为投资者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综上所述,对于阿国有的投资用地,投资者可先租地建设项目,待项目完成投产后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但私人土地一般采取出租的形式,购买难度较大,且需要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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