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人委在认真研究了:
2004年第67号《海关法》及其修正案;
2001年第1号《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5年第114号总人委《关于对部分商品征收生产税和消费税的决定》;
2005年3号人民省总人委《关于对进口服务征收费用的决定》
2002年第2号经贸总人委《关于对组织进出口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4年第110号财政总人委《关于发布海关税率及其修订税率的决定》;
并依据总人委秘书助理2005年6月27号信函,
特此决定:
第一条
2004年第110号决定中关于进口货物规定的税率,除香烟外将全部修改为0%;香烟税率将依据2005年财政总人委第82号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将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并将通过并将通过《立法百科全书》发布。
财政总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