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决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关机构应予以执行并在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利比亚经贸总人委
2003年6月5日
(禁止进口商品清单)
1. 生猪、猪肉、脂肪、猪皮和所有派生产品
2. 酒和所有含酒精饮料
3. 腌肉及其加工的食物,供消费用的动物脂肪
4. 观赏动物、鸟类和鱼类,原产非洲的这些动物除外
5. 冻鱼,用于加工的进口的鱼片和金枪鱼除外
6. 活的和宰杀过的禽类和鸟类, 用于繁殖后代的鸟禽除外
7. 直接用于消费的鸡蛋
8. 巴氏杀菌液体牛奶
9. 椰枣果汁
10. 黄瓜种子,用于消费的新鲜的、冷冻的、脱水的和粉碎的蔬菜,干的豆类除外
11. 新鲜水果(柑橘、葡萄、无花果、杏、西瓜、甜瓜、椰枣、李子、石榴、桃子)
12. 橄榄油
13. 矿泉水和天然水,含气矿泉水除外
14. 载客30人及以上的客车,载重5-40吨的卡车和拖车,以及超过10年的传送系统(1轴--2轴--3轴)
15. 马力超过75HP、长度超过10米、载客超过6人的休闲用游艇
16. 旧的或二手的工厂、机器和轮胎,16款中第2段明确的部分除外
17. 犁和轻型农业机具(锹、斧、铲)
18. 瓦楞铁皮
19. 普通的小于60线的有线电话及其交换系统
20. 学生书籍
21. 空白录音带
22. 薄的餐巾纸,桌上纸巾、手帕纸巾和卫生间用纸巾除外
23. 阿拉伯起居室
24. 巴拉坎大袍
25. 扫帚
26. 氯化钾
27. 各种苛性钠(苏打)
28. 木的和水泥浇筑的柱子
29. PVC制成的柔性塑料管
30. 温室用塑料棚盖
31. 狗食和猫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