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奖励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以重庆市彭水工业园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为例:
凡彭水县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的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县的,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具体奖励比例如下:
以总部经济企业为单位,按纳税分档给予企业纳税奖励。纳税分档和奖励标准: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上限100万元,下同)的,按实际额35%的标准给予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实际额40%的标准给予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45%的标准给予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5%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兑现,具体以每季度实际纳税额的对应档次分别计算,满一年后拉通计算全年对应档次的奖励资金。
营业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