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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可申请救助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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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终于不用流血又流泪了。近日起,《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基金可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的丧葬费用,因事故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目前,广州尚未收到申请救助基金的案例,而涉及细则的各部门已经开始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救助

据了解,早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已经实行。法条中明确规定,要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然而,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广州市财政账户已为救助基金筹备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却多年不能动用。仅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入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为例,从2006年至2011年,广州这笔资金累计就达1.9亿元。

根据细则,广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有8个来源: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办理;救助基金孳息;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其他资金。

每年3月20日前,市联席会议确定从上一年度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专账核算,同时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细则的实施涉及7个主要相关部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此次,基金救助范围也将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或发生地不明确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身伤亡救助,由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

费用垫付前不得延误抢救

细则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而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还需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当抄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还包括丧葬费用项目,但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

针对以往出现的个别医院“扯皮”现象,细则特别规定,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受害人可申请一次性救助

符合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在辖区交警大队提交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24小时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4小时内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受害人无行为能力,也无家属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

符合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但没有亲属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殡葬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提出垫付丧葬费的申请。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提交市基金办审核。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基金办应当在60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救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基金办。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报市联席会议审批。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市基金办于5日内将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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