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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转股引发的房企融资陷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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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招商投资网群讯:案件看起来虽有若干份合同,但实际就是一个目的:宏邦需要周转资金。每个协议独立看似乎都成立或有效,但把协议综合在一起可以看出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违法

金融危机渐渐远去,可由此造成的后遗症却继续影响着中国企业,尤其是目前楼市调控下资金链愈发紧张的中小地产企业。昨日,记者获悉,前阶段由媒体披露的先生(曾经营房地产业务)上诉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胜华”)一案仍在发酵。“目前,案件还在由相关法院进一步审理。”昨日,先生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期待事情能圆满解决。”不过,记者昨日始终未联系到胜华公司的相关人士。

一元转股:旧账新还

案件主角先生曾是安徽农业大学教授,2000年下海经商,并成功投资了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宏邦”)。然而2008年,宏邦遇到了成立以来的最大危机。为缓解资金链紧张,在某银行支行行长牵头下,先生找到了胜华公司。胜华官网资料显示,其是中国线缆行业最大的制造商之一,总资产19亿元。很快,双方开始协商贷款一事。

双方的合作模式被媒体称为“借新账还旧账”。具体过程为,由胜华出面向某银行贷款,先生将持有宏邦100%的股权以1元形式转让胜华,胜华用宏邦的资产向银行抵押,在胜华公司帮宏邦贷款完成后,再以1元的形式将股权转让回来。据记者掌握的资料,在此框架下,2008520日,先生与胜华公司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一份是先生将宏邦100%股权以1元转让胜华;另一份是胜华将宏邦100%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先生。而此时,先生成为自然人,宏邦在形式上成为了胜华的子公司。

不光如此,据相关人士提供给本报记者的材料,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以宏邦公司资产作抵押,由胜华公司出面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1.5亿元人民币。其中1亿元由季先生使用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另外的5000万元由胜华公司使用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贷款期限为5年。在贷款期限内,先生提前归还所承担的1亿元负债部分,胜华公司则同意按1元由季先生对宏邦公司的股权进行回购。”

账款未到:最终上诉

然而,2008623日,在银行贷款如期给胜华之时,先生却未如当初的约定得到款项。处于被动地位的先生与胜华随后又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其中规定,1亿元中长期贷款及2000万综合授信提供给宏邦使用,另外5000万元综合授信中的2000万元作为委托贷款,由宏邦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记者还发现了一个“特别约定”,即“逾期还款超过180天,胜华有权启动‘自动处置机制’:胜华有权要求先生以1元的价格收购胜华所持宏邦100%的股权,同时以1.2亿元的价格购买宏邦的全部资产等”。这意味着,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宏邦将被贱卖给胜华。

对于当时陷入困境的先生来说,他最终还是未能如约还款。资料显示,20096月,胜华以季先生、宏邦公司所借的1.2亿贷款中第一笔1000万元到期款未能及时还本付息为由,向上海市原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和宏邦公司偿还胜华公司应还银行到期贷款1000万元,并包括银行利息、逾期还款滞纳金管理费等490余万元。

原南汇区法院200911月的判决书表示,“宏邦先在名义上成为胜华子公司,他们之间的行为虽以融资为主要目的,但并不等同于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除2000万元综合授信贷款外,胜华对宏邦使用的1亿元中长期贷款并没有约定息差或其他非法利益,因此先生在庭审抗辩的‘实为借贷’理由不成立,判决胜华胜诉。”先生不服这一判决,同年1111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发出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浦东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目前未有最终结论。

纷争背后:实则违法

对于本次争端,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以合法形式掩盖了违法。因为胜华是将银行贷款转贷给自然人,并以获取高额利润为前提,结果直接破坏了金融秩序。所以胜华的转贷行为无效。从刑法角度看,胜华向金融机构申请了贷款,但并未按申请贷款的理由去实际使用,而是进行了转贷,并构成了转贷牟利。此“利”符合刑法中“高利”的要求。这种转贷行为将使金融机构对贷款本身失去控制。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表示:“案件看起来虽有若干份合同,但实际就是一个目的:宏邦需要周转资金。每个协议独立看似乎都成立或有效,但把协议综合在一起可以看出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违法。”

这起金融合同纠纷不是个案。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上海市法院所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标的额最多的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达27.52亿元,占涉银行纠纷案件收案标的总金额的63.56%

“企业不光需要维持经营,更要承担起市场经济的责任。”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俊锋说,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及秩序维护,以保证好相关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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